合肥市公共资源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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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资源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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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总 则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根据《中华招标投标法》《中华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3、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等。
4、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5、第四条市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统一的交易制度和规则,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推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6、县(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7、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第五条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8、第六条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三)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四)受理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投诉,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五)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和联合奖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9、第七条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科技、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有关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10、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11、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12、第八条市应当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3、县(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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