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决定全国总动员_决定实施全国总动员的权限属于
安全法规定什么依照宪法规定决定和平的问题
第十一条根据的决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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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决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和和平的问题,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有权决定与和平的问题的机关是哪些
(八)选举检察长;。
《中华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依照宪法规定,决定和和平的问题,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安全的其他职权。
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授予的涉及安全的其他职权。
扩法律分析:国防的性质是由的制度和的政策所决定的,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展资料
《中华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 发生危及安全的特别,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由、常务委员会或者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
根据《中华国防法》当中的第十条规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武装机关依法办理兵役工作,完成征兵任务按照和军事委员会的命令,确保质量的士兵。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
,局,全国
的职权有哪些
(七)选举;根据宪法的规定,具有全权的和的地位,其主要职权是:
1.制定、修改宪法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宪 法的修改,由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代 表提议,并由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 议案由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还规定,全国代表大 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2.选举常务委员会的组员;选举、 ;根据的提名,决定的人选;根据总 理的提名,决定其他组员的人选;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 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委其他组员的人选;选举院 长;选举检察长。对以上人员,都有权予以罢免。
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发展;审查和批准的预算和预算执行 情况;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 争和和平的问题。
4.有权行使“应当由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
(五)根据的提名,决定的人选;根据的提名,决定副、、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员的人选;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发展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2.目标的层次性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制定和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选举和罢免和,选举和罢免常委会委员长,监督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撤销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选举和罢免和检察长,根据的提名决定的人选,根据的提名决定各部、各委员会主任、银行行长、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选举军委,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议、、的工作报告,决定和和平问题,决定批准和缔结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行使下列职权: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
(五)根据的提名,决定的人选;根据的提名,决定副、、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员的人选;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发展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荣典权指的是什么
扩展资料:法律分析:荣典权,是指规定或者颁赐荣誉、荣典、授予荣誉职衔和荣誉称号等的权力。通常由元首或权力机关行使,包括授予高级以军衔,授予高级外交官以大使、公使等衔级,授予勋章、奖章或荣誉称号等。荣典权由常务委员会和共同行使。常务委员会规定和决定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由授予。
法律依据:《中华宪法》第六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闭会期间,对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发展、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军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的工作;(七)撤销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闭会期间,根据的提名,决定、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闭会期间,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员的人选;(十一)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中华国防法》第四十九条,根据宪法,宣布进入状态,采取各种措施,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全体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是中华公民的光荣义务。根据的提请,任免副、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十三)根据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闭会期间,如果遇到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防性质是由的什么所决定的
(一)修改宪法;法律依据:《中华国防法》
第六条中华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防。第二条 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保卫的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十条 依照宪法规定,决定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国防的性质是由的什么决定的
3.手段的灵活性国防的性质是由的制度和的政策所决定的,即由国防的性质由性质所决定,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一)现代国防的基本类型
的制度和政策决定国防的性质。按照不同的国防概念和标准,当今世界各国从各自的利益和需要出发,将国防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扩张型。扩张型是指某些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奉行霸权主义侵略扩张政策,打着的幌子,对别国进行侵略、和渗透,其特点是把本国的“安全”,建立在别国屈服的基础上,把“国防”作为侵犯别国和领土,干涉他国内政的代言词。
(2)自卫型。自卫型是指在国防建设上以防止外敌入侵为目的,主要依靠本国的力量,广泛争取上的同情和支持,以达到维护本国的安全、周边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3)联盟型。联盟型是指以结盟形式,联合一部分来弥补自身力量的不足。联盟型国防中又有自卫和扩张两种。从联盟国之间的关系来看,还可分为一元体系和多元体系联盟,前者有一个大国处于盟主地位,其余则处于从属地位。后者基本处于伙伴关系,共同协商大计。
(4)中立型。中立型主要是指奉行和平中立政策的中小发达,为了保障本国的繁荣和安全,严守和平中立的国防政策,实施总体防御战略和寓兵于民的防御体系。
我国在对外关系方面一贯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公开向世界承诺:永远不称霸,不做超级大国,不首先使用或以相威胁,不对无核和地区使用,不侵略别国。在战略上,我国采取防御态势。我国国防建设的宗旨是反对侵略,维护世界和平,保卫的安全与发展。在国防力量的运用上,我国坚持自卫立场,实行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因此,我国属于自卫型国防。
(二)现代国防的基本特征
现代国防又叫做国防、大国防、全防,它是对传统国防的继承和发展,是一种全新的国防观念和国防实践活动,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它的外延和内涵都较传统国防有很大的扩展。它不仅涉及军事领域,而且,随着利益空间的拓展,国防已涉及与安全利益相关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的各个领域。概括起来,现代国防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1.对抗的整体性
随着观念的发展和安全利益的泛化,以往那种单纯依靠军事力量来赢得胜利和谋取安全的思想,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国防建设的需求。新军事革命的兴起,扩大了人们的视野,改变了人们的认识。依靠综合国力来谋求的安全,捍卫的利益已被世界各国所重视,现代国防对抗的整体性特征十分突出。这就表明,战略主动权的获取,并不完全取决于军事力量,最终将取决于由各种制胜因素构成的总体能力。总体能力之间的距是胜负的根本因素。局部的实践表明,有的是被对手打垮的,有的是被对手拖垮的,有的是被对手吓垮的,不论是那种垮法,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那就是这个的总体抗衡能力不如对手,综合国力有明显的距。
因此,不论是与有关的自然力量还是力量,物质力量还是精神力量,军事力量还是非军事力量,都必须在追求国防系统整体功能优化的前提下发挥各自的作用。当今世界各国,围绕如何运用的所有力量来谋取的安全与发展,提高对抗整体性的效能是当代国防建设的基本目标。
安全目标是国防建设的路标,也是现代国防战略的三大支柱之一。安全目标的确立,必须以两个基本条件为前提,一是安全所面临的威胁,二是与目标相适应的实力保证。由于面临威胁的层次性和国防实力的制约,安全目标必然会呈现出层次性特征。
基于各国对安全利益考虑的出发点不同,对所面临威胁的区分标准不同,因而对安全目标层次的认识也不完全一致。概括地讲,安全目标基本的层次可分为自卫目标、区域目标和全球目标。
自卫目标主要着眼于维护、领土完整、海洋权益、制度、经济制度、意识形态和传统文化不受侵害;区域目标不仅着眼于自卫,而且更着重争取和维护周边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扩大的纵深和弹性,利用更多的有利因素,寻求更大的回旋余地;全球目标则着眼于全球的战略利益,不仅各个地区的安全与稳定与其利益息息相关,而且把维护在世界、经济、军事和文化所处的位置及影响力,看作是最根本利益的一部分。如果在这些领域的位置和影响力受到“挑战”,则不惜使用武力来加以维护,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别国头上。因此,以全球为安全目标的,往往带有霸权主义的色彩。
然而,在一个大的层次范围内,目标又可以区分成更小的层次,以增加处理安全问题的灵活性。
由此可以看出,具有明确层次的安全目标体系,不仅为国防建设明确了重点,而且为运用国防力量处理不同类型、不同程度、不同地区和不同方向的威胁规定了基本依据和原则。
目标和手段的一致性是现代国防建设的基本原则。现代国防目标体系的层次性特征,国防建设有效性和经济性的原则,客观上要求其实现的手段必须是有多种选择的,长期达到灵活运用的目的。现代国防构成因素的多样化,为实现安全目标提供了多种手段,诸如、经济、金融、外交、技术、文化、舆论等,其选择余地之大,前所未有。依靠综合国力,运用武力战、战、经济战、金融战、外交战、科技战、信息战、网络战、心理战等一系列方式来捍卫安全利益,不仅是可行的,而且也是极为理智和高明的。特别是在和平时期,现代国防的对抗形式已不仅仅局限于双方在战场上的武力较量,在其他领域的较量也在同时展开。以武力为后盾,有节制地控制武力手段使用的范围、力度和节奏,限度地发挥各种非武力手段的作用,力争“不战而屈人之兵”,或“少战而屈人之兵”,以最小的代价来换取的安全效果,已成为各国处理危机的必然选择,也是各国争取保持战略主动权和行动自由权的基本实施原则。也正因为如此,加大各个不同领域的建设,使各种手段都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手段运用灵活性的可靠保证。
4.职能的双重性
正因为生存是最基本的需要,当今世界各国为了自身的利益与安全,不得不在紧缺的财政中,支出一笔相当数额的军费。一方面不得不花,一方面又花不起,巨额的国防开支成为国民经济的沉重负担。所以,投入到安全领域的这一部分人力、物力和财力,从国防的根本职能角度看,既不能作为生产资料加入扩大再生产的过程,也不能作为生活资料进入人们的消费领域,这就在“大炮”与“黄油”之间产生了一对矛盾,一旦出现偏,要么使安全受到挑战,要么迟滞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
因此,在和平时期,国防在确保正常发挥根本职能的前提下,利用国防系统中固有的经济功能,充分发挥物质要素、科技要素、人力资源本身所具有的军民两用属性,在国防建设中,积极寻找军民结合点,努力做到军民兼容,协调发展,变消费型国防为增值型国防,已经成为当代各国追求的目标。
第四条 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法律依据:
《中华国防法》
第二条 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保卫的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第十二条 依照宪法规定,决定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根据的决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荣典权指的是什么
第三十六条 根据的决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状态,发布动员令,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安全的其他职权。法律分析:荣典权,是指规定或者颁赐荣誉、荣典、授予荣誉职衔和荣誉称号等的权力。通常由元首或权力机关行使,包括授予高级以军衔,授予高级外交官以大使、公使等衔级,授予勋章、奖章或荣誉称号等。荣典权由常务委员会和共同行使。常务委员会规定和决定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由授予。
法律依据:《中华宪法》第六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闭会期间,对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发展、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军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的工作;(七)撤销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决定和和平问题的机构是。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闭会期间,根据的提名,决定、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闭会期间,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员的人选;(十一)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的提请,任免副、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十三)根据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闭会期间,如果遇到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防的性质是由的什么和什么所决定
《中华宪法》第八十条 根据的决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副、、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状态,发布动员令。国防的性质是由的制度和的政策所决定的。
根据《中华国防法》第二条 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保卫的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国防法》第十条 依照宪法规定,决定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国防政策,是根据的体制、经济基础、地理环境、国防关系等情况,对武装力量的建设和使用以及与国防有关的其他方面活动制定的第十一条 根据的决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准则。
我国的国防政策服从和服务于的总政策,其基本思想是: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的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具体讲,就是加强必要的国防力量建设,维护、领土完整和安全,争取和平稳定的国防环境,保卫的和平劳动,保证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坚持和平自主的原则,永远不搞侵略扩张,在外交上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各国友好合作,不依附任何大国,不同他们结盟。
什么依照宪法规定决定状态的宣布
第六十五条 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常务委员会规定,有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常务委员会《中华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授予的涉及安全的其他职权。
任何的生存与发展都需要国防上的安全,保卫安全利益是国防的基本职能。对于一个而言,最基本的利益是安全利益。安全利益中最重要的就是生存,即的生存,要保证的、领土完整、传统的生活方式、基本制度、准则和荣誉等不受损害。倘若一个作为实体被消灭了,其他一切也就毫无意义。因此,是一个安危、存亡的象征。各种从属的利益,不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地区性的还是世界性的,都要服从于求生存这个最根本的利益。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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