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哪年生效?什么时候颁发的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公司法哪年生效?
中华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公司法〉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公司法哪年生效?什么时候颁发的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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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什么时候颁发的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公司法〉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公司法是指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199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
什么是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就是《中华公司》的简称。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公司法〉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04年
8月28日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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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公司法修订的背景及意义
背景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意义是经济改革的重要进展。我国在1992年确立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规范主要市场竞争主体的组织和行为,1993年12月19日我国出台了《公司法》,公司法的修订是经济改革的重要进展,是市场化中的重要。
我国公司法经历了几次修订
法律分析:公司法全文一共经过了四次修正,1、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公司法》的决定》次修正;2、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3、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4、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海洋环境保》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5、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法律依据:《中华公司法》 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现行的公司法是哪年的?
我国的《公司法》由第八届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5年10月27日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
公司法 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我整理的公司法的内容,分享给大家! 公司法概念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公司法》 (1993年(癸酉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公司法〉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公司法是指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公司法的特征
(1)是的企业法人
(2)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
(3)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4)是人资的企业法人组织
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
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境内设立的公司;
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有限公司
概念: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企业法人。 特征:
1)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50人以下; 2)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财产; 3)有限公司不公开募集资本;
4)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 5)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灵活 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额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出资方式:货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公司发起人有人数限制,2~200人 2)公司资本分成等额单位,称之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发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在设立程序上也比较复杂。 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猜你喜欢: 1. 公司法人的好处和坏处 2. 新公司法有哪些变化 3. 新公司法第26条是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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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公司法》
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全国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公司法》的决定(1999)
一、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或者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二、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另行规定。”
《中华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运用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要坚持产业政策,符合高新技术要求。根据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其上市交易的股票在现有的证券交易所内单独组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鉴于此项工作还缺乏经验,加之风险较大,应当有、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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