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_公司登记管理条例76条解读
公司法人变更说明的有效期
法律分析: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关于公司法人变更说明的相关规定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_公司登记管理条例76条解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_公司登记管理条例76条解读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公司盖章;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营业执照漏检一年罚款多少钱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门面做仓库要营业执照吗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法律分析:1、企业在住所或经营场所内设的仓库等不对外提供服务的机构,属于对内服务的行为,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但承包给他人经营的除外)。
3、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办理。在实行综合治理的当下,参与综合治理的部门(包括街道办和居委会)有提醒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公司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3、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字人数需达到章程规定的比例,并加盖公章;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记账:公司注册管理法人必懂相关管理章程
(六)公司类型;现如今,制度逐渐完善,要进行一个工商注册已经是一件很简单的事,不用再像以前那样多个部门跑来跑去,但是,工商注册简单了,但公司注册管理还是必须要遵守的,相关的管理章程还是一定要清楚,那它的管理制度是怎么样的呢?和曼德企服一起来看下吧。
公司注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条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批准的重整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限额。
第十二条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并予以公示。对涉及变动内容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9年1月14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跟着曼德企服看到了这里,想要注册公司的你对于公司注册管理了解的不多了吧,曼德企服在这提醒一句注册公司一定要完善各项事务,不要拖拖拉拉。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后,需要新的公司章程还需要备案变更吗?
2、企业在住所或经营场所外设的仓库等,并在仓库内从事简单的分装、打包等行为的,应该按照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增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要修改章程。应按照新的经营范围对原公司章程种经营范围的条款进行修改,保证章程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一致性。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要经过的法定程序:
一、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对经营范围做出变更;
二、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三、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或者非货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如果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则应当在依法取得批准后,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修改章程流程: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新章程,由股东签字并加盖公章;
5、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广州注册公司,公司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是否需要登记?
第二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必须进行登记,否则就构成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所说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违法行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可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需要,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第十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所有经营场所都需要经过登记。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条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监督,依据《中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第六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七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示。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 836084111@qq.com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