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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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你的某种权利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超过这个期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一、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种类和期间计算】第七十五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后一日是节日的,以节日后的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一)期间概述期间,是指、诉讼参加人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如收到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服地方一审判决的,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提起上诉等规定,就属于期间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的目的,在于保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节省时间、人力和物力,使及时地进行审判,使当事人的民事争议及时得到解决,保证诉讼行为的有效性,稳定民事诉讼关系。(二)期间的种类诉讼期间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以期间是法律规定还是指定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比如,立案的期间是七日,从接到诉状或者口头之日起算;宣告公民失踪的公告的期间为三个月;上诉期间,不服地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十五日,不服地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间为十日;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等。指定期间,是指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确定的期间。比如,指定当事人补正状的欠缺的期间;在判决书中指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间等。指定期间要明确具体,同时,既不能过长亦不能过短,过长会迟延诉讼的进行和案件的审结,过短会限制诉讼参加人行使诉讼权利。(三)期间的计算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下一个小时或者从次日起算。比如,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在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在某日的10时,那么计算这一期间时,就应当从该日的11时开始起算,到第三日的10时止。必须在这个期间内作出裁定。又比如,当事人在2007年1月1日接到判决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有权在十五日内提起上诉。接到判决书的当日不算,从第二天起算,上诉期间是1月2日到1月16日。超过这个期间,他就丧失了上诉权。期间以月计算,则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计算的,不分平年、闰年。以月计算的,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届满那个月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没有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的,应当为届满那个月的后一天。例如,在一起宣告失踪的案件中,于2007年2月28日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日期在2007年5月28日。在该日期下落不明人还未出现的,就可以判决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二、民事诉讼法的节日是怎么规定的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的节日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后一日是节日的,以节日后的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上诉期限从审的裁判送达后次日起算。当事人各自接受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普通的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的计算,与一般诉讼中上诉期限的计算方法相同。当事人不服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裁定为10日;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0日,裁定为5日。

法律客观:

《中华民法典》

百八十八条

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诉讼法八十二条规定

我国《中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是关于期间的种类和计算的规定,该条规定,期间的计算方式为时、日、月、年,种类有法定期间和指定的期间。

该条的具体内容为: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后一日是节日的,以节日后的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法律依据

《中华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八十二条 期间种类和计算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后一日是节日的,以节日后的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民诉法上诉期间的起算

法律主观:

期间对于保障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迅速解决,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民诉法上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种类和期间计算】第七十五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后一日是节日的,以节日后的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二、民诉期间的含义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期日。广义的诉讼期间包括期日和期限两种;狭义的诉讼期间仅指期限。有关诉讼期间和期日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期间与期日法定期间仅指期限,即自某一特定时间起至某一特定时间止的一段时间,例如《中华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4条规定,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间为1年;第145条规定,不服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中华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不服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的指定期间则包括期限和期日。期日指为某一特定诉讼行为的某一特定具体时间,例如开庭审理、现场勘验、宣告判决、民事执行程序中交付特定物或票证的期日等。法定期间以法律规定的起、止时间的到来而当然开始和终结;期日则以诉讼行为的实际开始和完毕为开始和终结。例如开庭审理期日自宣告开庭开始,至宣告辩论终结时终结。因此期日可以变更和延展。变更指取消原定期日,另定新的期日;延展指期日开始后,因未终了,再定期日继续进行。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有关期间的规定,否则即将引起一定的诉讼后果。《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届满的后一日是节日的,以节日后的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民事诉讼法中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时间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法律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民法八十二条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监督机构及其职权的规定。

【精解提炼】

1、监督机构并非是所有法人的必设机关。在我国,监督机构仅仅是公司法人的必设机关,而对非公司法人则是任设机关。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营利法人监督机构主要职权为:

(1)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的权利;

(2)对法人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3、营利法人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和实行监督机构只能对需要,在法人章程中对监督机构对职权作出规定,监督机构应当依照章程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