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属于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安全行为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法律分析: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安全行为包括:组织、策划、实施、破坏统一,政权、的;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安全的活动的;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利用设立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安全活动的;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安全活动的;组织、利用进行危害安全活动的;制造民族,,危害安全的;(八)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间谍行为包括 反间谍法所称的间谍行为包括间谍行为包括 反间谍法所称的间谍行为包括


间谍行为包括 反间谍法所称的间谍行为包括


间谍行为包括 反间谍法所称的间谍行为包括


法律依据:《中华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中华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安全行为’:(一)组织、策划、实施、破坏统一,政权、的;

(二)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安间谍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全的活动的;

(三)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四)利用设立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安全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安全活动的;

(六)组织、利用进行危害安全活动的;

(八)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反间谍法所称间谍行为不包括

反间谍法所称间谍行为不包括提供重要线索、证据,《刑法》百一十条使危害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中华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立功表现”:

1、揭发、检举危害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3、协助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4、对协助安全机关维护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扩展资料:

中华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1、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安全的间谍百一十条活动的。

2、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参考资料: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

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拒绝提供信息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犯相关罪行,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的处15日以下 行政拘留 。 《中华反间谍法》规定: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 证据 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或者由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中华反间谍法》第二十九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或者由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法律客观:

《中华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政权和,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1、参加间谍组织。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的,即成立故意,这种故意显然是期待成为间谍组织的一员;为是犯罪。

间谍罪的表现形式

《中华刑法》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而予以接受的,只要予以接受即构成故意;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只要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即成立故意。

法律客观:

情节较轻的,处三《中华刑法》年以上十年以下: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的;

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拒绝提供信息

3、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一)法律主观: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的;

根据反间谍法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

(七)制造民族,,危害安全的;

根据反间谍法的规定, 反间谍工作 坚持统一,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构成间谍罪的行为有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或者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的等。、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 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法律客观: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安全和安全机关的正常活动。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安全法》规定了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罪。该法第26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或者由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的,比照刑法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此项规定,对于惩治间谍犯罪和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犯罪,维护安全,保卫中华的政权和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间谍犯罪是一种危害中华安全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又具有十分隐密的特点。打击和防范间谍行为是安全机关的专门职能,同时,维护安全,人人有责,同间谍犯罪的斗争,需要广大群众和组织的支持与配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的行为,地妨碍了安全机关打击间谍犯罪的职能活动,是一种犯罪行为。为了适应新时期加强安全工作,加大打击间谍犯罪力度的需要,本法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的行为。根据《安全法》第18条规定,在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因此,向安全机关如实提供有关危害安全的情况和有关证据,这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没有履行这一特定的义务。本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 所谓拒绝提供,是指司法机关在调查间谍犯罪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不肯告诉或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证据。既可以明确表示不予提供或不知道,亦可以是虽未明确表示不予提供,但对所知道的情况、证据采取躲避、推诿、装糊涂、东拉西扯等方法拒绝提供,使得安全机关无法了解到有关的情况及证据。如果安全机关没有向其调查取证,就谈不上所谓拒绝,即使其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或者掌握了他人的间谍犯罪证据,而没有主动报告、提供有关情况或证据即知情不举,也不构成犯罪。 本罪属结果犯,拒绝提供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一般是指经过教育,仍坚持拒绝提供的;拒绝提供的行为造成后果,如耽搁了安全工作,致使间谍犯罪分子逃匿,或使一些重要证据消失的等;基于卑鄙动机如因与执行公务的安全有夙怨欲求报复而拒绝提供的;兼有其他不构成犯罪的妨害安全公务的违法行为的;拒绝提供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而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故意地拒绝提供。因此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 "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明知"的内容,指的是明知他人参加外国的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的派遣任务,或者虽未参加间谍组织,但为国外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我国情报,指示轰击目标的犯罪行为。二是故意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有什么行为构成间谍罪

2、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法律依据】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