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外合作办学的优势和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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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外合作办学的优势和劣势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外合作办学的优势和劣势
1、《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2、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3、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4、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
5、公告2018年第42号现将中外合作办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学等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二、航空运输销售企业提供境内机票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企业的款项,以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7、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普通。
8、三、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税率为6%。
9、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土地管理法》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10、五、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服务”缴纳。
11、《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12、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3、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4、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的,可以开具普通。
15、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16、特此公告。
17、2018年7月25日关于《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近期我局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征管作问题。
18、为统一政策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发布了《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19、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政策二、关于航空运输销售企业提供境内机票服务额计税政策(一)境内机票服务的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企业提供境内机票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0、(二)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按照不同类型的企业,可分为两种情形的扣除凭证。
21、1.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扣除凭证包括下列两项之一:(1)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BSP)对账单;(2)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
22、2.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企业的款项,以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23、(三)的种类及金额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普通。
24、三、关于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政策目前,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非农业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应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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