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 2022年食品安全法处罚条例
新食品安全法修改的6个主要内容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经十二届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该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对这一民生立法的重要修改,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较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50条,分为十章154条。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完善追溯制度。同时,建立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加重对地方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禁止将剧毒、高毒农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材等规定的农作物。对农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4月24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经十二届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该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对这一民生立法的重要修改,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较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50条,分为十章154条。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完善追溯制度。同时,建立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加重对地方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1、明确六种需要评估情形为提早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新食品安全法专设一章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明确规定了六种需要评估的情形: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那么,什么样的食品才是安全的?有没有相应的标准进行衡量呢?这个标准由谁制定又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残留、兽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2、食监部门统一监管如何进行监管,一直以来是困扰食品安全的难题,因为食品安全涉及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多个环节,而这些环节又是由不同的部门在监管,形成了“九龙治水”的局面。为此,新食品安全法完善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监部门统一监管,并明确建立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在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所以,农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对农管理方面,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对农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材等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的,增加规定由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据了解,其实早在2000年出台的《南京市蔬菜使用农管理规定》中,就要求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2003年,南京市更是列出了42种高毒、高残留农“黑名单”,在南京全部禁止销售和使用。也就是说,当时南京就禁止在蔬菜水果上使用剧毒、高毒农了。随后这个“黑名单”被逐渐扩大到46种。根据江苏省农科院介绍,江苏对于农管理一直都很严格,江苏地产的蔬菜瓜果使用的也一直是低毒农,可以放心食用。在餐饮服务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对于现在异常火爆的,新食品安全法也作出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在特殊食品监管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而在婴幼儿配方食品方面,新食品安全法则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大幅提高行政罚款额度之所以称为“史上严”的食品安全法,不但在处罚的内容上更加广泛,而且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新食品安全法就规定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此外,新食品安全法还强化了民事法律的追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不过,也有专家认为,食品安全法修订,无论是体制还是制度,与他法的衔接、具体作等问题都还存在较大问题,特别是审批过多,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少;监管部门多、内容多,而共治内容、手段少;出了问题处罚多、问责多,科学分析、不断改进提高质量水平少;体现控制、干预理念多,预防、防范内容少。食品安全法本次修订已尘埃落定,这意味着有关体制、制度和法律衔接等方面的问题,须留待日后解决。
食品安全法修订 2022年食品安全法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法修订 2022年食品安全法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法修订 2022年食品安全法处罚条例
中华食品安全法修订时间
2015年4月24日。《中华食品安全法》由中华第十二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0日,食品品监管总局向报送了《中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落实、强化地方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六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补充,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
食品安全法2021修订
中华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关于修改〈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和公众负责,接受监督,承担。
第五条 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依照本法和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食品安全法第二次修订时间
食品安全法第二次修订时间是2015年。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研究修改通过。
修订情况 :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
《中华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食品安全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中华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第十二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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