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给我“干股”,这有法律效力吗?

唐建东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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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所说的“干股”是指没有支付对价而取得的股权,“干股”并非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存在着对“干股”的大量的误读,有的文章认为“干股”不被法律认可,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有的认为“干股”就是红利股,不参加经营,但是取得红利等等。“干股”是指在公司的创设过程中或者存续过程中,公司的设立人或者股东依照协议无偿赠予非股东的第三人的股权。因此,“干股”本质是赠与关系,只要符合赠与的法律规定及公司法的规定,“干股”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当然,你与其他股东签订协议,并办理工商登记。

当然,现在也存在另一种形式的“干股”,即“干股”就除出资以外,《公司法》允许股东以非货财产出资,比如,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非货出资”法律限定比较严格,必须是“可以用货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财产”,因此,可以办理工商登记的非货资产种类非常有限。这样,就有一部分无形资产虽然有价值,算不上知识产权,但是无法合法出资成为股本,变通方法就是“干股”,比如某人以技术入股、商誉出资,或者某人掌握了独特的营销渠道、资源、秘方、管理经验等,其他股东认为很有价值,就为他垫付出资,形成干股,但要求把有价值的那部分无形资产带到公司来,股东之间内部有协议,工商登记不显示其内部协议,干股股东表面上和其他股也是货出资。是红利股,不办理股权转让,不办理工商登记,不参加经营,职工离职后,“干股”就不存在了,但是可以“分红”。实际上,这种“干股”并不是股权,取得这种“干股”并不具有股东身份,这只是一种“奖金”,属于劳动报酬。

因此,你所说的“干股”属于哪一种,你还要与公司进一步沟通,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并作出要与不要的选择。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干股不是一种正式、准确的法律术语,我国《公司法》没有使用“干股”一词。但是,实践中,“干股”大量存在并被普遍使用,通俗的说法,干股就是没有实际出资或者以非常优惠的非出资方式取得了公司股权。

常见的干股取得方式:

1、股权赠送

公司设立后,股东直接将部或者一部份股份赠与他人,受赠人就成为“干股”股东。

一些高科技类、管理类或者其他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大股东将自己手中的部分股权无偿奖励、或者优惠价格转让给受激励对象。受激励对象往往都是对企业贡献较大的技术性、管理性人才或者其他核心人员,这样股权激励以后,他们与公司不仅仅是劳动关系,还有望与老板一样取得利润分红,更加具有吸引力。不过,因股权激励获得的干股,其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股权限制转让,业绩达到一定标准,工作满多少年等等。

3、以无形资产出资但没法工商登记,采取“干股”形式。

以上可见,如果运作得当,干股可以成为一种合法有效的股权。但并不是说干股没有风险,也不是说所有的干股都是合法的。干股的违法或无效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这几个方面:

1、公职人员收受干股,可能涉2、股权激励(无偿或低价转让部分股权)嫌。

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干股或者分红,是触犯刑律的,构成罪。有的做法比较隐蔽,虽不以本人名义接受干股,但以近亲属或朋友名义持股,仍然存在违法风险。

2、股权赠送协议被撤销,干股成了空话。

送股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赠与行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合法撤销的。因此,为保证股权赠送不能反悔,应当尽量要求办理赠与公证,或者尽快去工商局办理股权登记。

3、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规范,无法执行,或者导致股东不断。

虽然干股是送股,但天下从来就没有免费的午餐,干股一般不会白送。有的是股权奖励、员工持股,有的是技术入股、有的甚至是关系入股、灰色收入入股。在成为“干股股东”之前,股东们之间都有内部协议,有的是口头的,有的是书面的,但这些协议由于没有专业人士介入,从一开始就是很不规范的“君子协议”,或者股东权利义务表述不清,或者与公司章程、法律发生冲突,或者根本无法执行。这为日后股东、公司诉讼留下了隐患,而且成为公司长期发展的一颗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