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建立健全委负责协商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
《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建立健全委、负责、协商、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委、负责、协商、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地方各级应当加强乡镇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第四十二条农村基层组织,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委和村组织的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章总则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三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对农村工作的全面,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第四条建立省负总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具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应当建立乡村振兴工作人制度。第五条各级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组织和推动,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第七条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促进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实践的宣传,、鼓励和支持团体、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凝聚促进乡村振兴合力。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公益宣传,营造促进乡村振兴的良好氛围。第二章粮食安全第八条按照粮食安全战略要求,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制,完善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粮食安全考核机制,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巩固粮食战略基地地位,切实保障粮食安全。第九条各级应当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种植结构。
各级应当建立资本租赁农用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地农用。对违法违规实施农地非农用的失信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第十条各级应当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建立地块档案,定期对功能区和保护区内的农作物品种和种植面积进行动态监测,实现信息化、精准化管理。第十一条各级应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配套完善农田灌溉、机耕道路、农田林网、输配电设施和农机具存放设施,增强耕地稳定增产能力,健全管护机制,提升农田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
优先在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粮食主产区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第十二条各级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健全管护机制,落实管护经费,发展节水型农业,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达标提质,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提高抗旱防洪除涝能力。第十三条各级应当严格执行黑土地保律法规,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增施有机肥,鼓励用养结合耕种模式,推广秸秆还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保护性耕作技术,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推进农田环境整治,完善黑土地保护奖补措施,持续提升黑土地质量。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指导下,应当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污染黑土地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镇报告。
黑土地保护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黑土地质量保护相关义务,确保黑土地质量不下降。第十四条各级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对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建设现代良种繁育基地、园区,推进种业“育繁推”一体化,支持特色、优势种业企业发展,加快发展现代种业;广泛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增产模式科技攻关,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粮食生产技术和模式。
章总 则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的,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遵循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体地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改革创新、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和保障农民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四条建立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制,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乡镇、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支持和组织村(居)民做好乡村振兴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检查推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规划,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能编制专项规划或者方案,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实施或者方案,形成乡村振兴规划体系。
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符合当地实际,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布局。第七条地方各级和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宣传。鼓励、支持和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服务乡村振兴,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接受公众监督。第八条地方各级应当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省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持续推进山海协作和对口帮扶,加大对革命老区、偏远山区、海岛以及少数民族乡村支持力度,从产业布局、项目安排、财政扶持等方面有针对性地给予重点支持。第二章产业发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发挥当地资源特色优势,推进茶叶、蔬菜、水果、畜禽、水产、花卉苗木、林竹、食用菌、乡村旅游和乡村物流等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加大对海洋牧场、海洋信息与数字产业等新兴业态的扶持,保护海岛生态资源,传承海丝文化、海洋本土民俗文化,建设特色渔村。强化项目带动,推进优势特色产业集聚集群发展。支持农产品原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产业发展,完善农产品物流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第十条强化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用地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所需耕地占补平衡需求。
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安排不少于百分之十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用于保障乡村产业用地,满足合理需求。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第十一条完善和落实政策性融资担保和信贷风险分担政策。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为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重点支持和保护清单,加大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和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的培育、推广和保护力度。
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章总 则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第三条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的,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将乡村振兴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相融合,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第四条本市构建具有天津特色的乡村振兴格局,打造现代都市型农业升级版,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推动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深化农村改革,鼓励创新创造,推进美丽田园、美丽村庄、美丽庭院建设,打造兴业之乡、宜居之乡、文明之乡、幸福之乡,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第五条本市实行市负总责、区乡镇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各级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第六条市和相关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七条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团体、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媒体应当开展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公益宣传,营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氛围。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产业发展第八条本市加快构建现代都市型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第九条相关区应当以区域为单位,依托乡村优势特色资源,发展现代种植业、现代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乡村商贸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等产业,因地制宜培育乡村共享经济、创意农业、特色文化产业等乡村产业新业态,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建设田园综合体,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第十条各级应当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家庭农场,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发展规模,实行全产业链经营。第十一条本市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制和“菜篮子”负责制的各项规定。
市和相关区应当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逐步提升设施农业综合发展水平,推广优质高产品种,推行立体种植等生产模式,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
市和区应当保障粮食和蔬菜、肉类、禽蛋、牛奶、水产品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强粮食储备和重要农产品贮藏保鲜、冷链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和保障能力。第十二条本市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市和相关区应当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的规定,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完善农田生产功能,改善粮食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第十三条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的保护利用,强化生物育种基础,发挥生物育种优势,实施农作物、畜禽、水产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强化本市特色农产品品种和种源保护开发,确保种源的安全和质量。
乡村振兴促进法四个规定
章总则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统筹和融合发展等活动。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民族乡、镇)、村(含行政村、自然村)、农林场等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第三条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的,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解决地区距、城乡距、收入距,推进农村经济建设、建设、文化建设、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的建设,遵循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体地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改革创新,以及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第四条建立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制,实行自治区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应当建立并落实乡村振兴工作人制度。第五条县级以上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统筹解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乡村振兴挂点帮扶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条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的,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特色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
(二)坚持农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法治护航农业更强农村更美农民更富
法治护航农业更强农村更美农民更富
乡村振兴,法治先行。随着“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地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对“三农”法治建设的需求比以往更加迫切。
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河北首部“三农”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法规,填补了河北乡村振兴地方性法规的空白。
“《条例》的出台是推进新时代‘三农’工作的重大举措,是稳住农业基本盘、守好‘三农’基础的重要法治保障,对于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具有重要意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加治保障抓实立法调研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的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河北是农业大省,做好“三农”工作更具特殊重要性,更加需要强化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乡村振兴重点任务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12章96条,系统全面、重点突出,兼具地方特色,聚焦乡村振兴中规划、脱贫巩固、产业发展、生态宜居、文化繁荣、乡村治理、城乡融合、人才支撑、扶持措施、监督检查等重点,对干什么、谁来干、怎么干等内容作出规范。
河北常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将制定《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确定为需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在立法过程中,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工委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赴多地开展了专题立法调研。
在调研中发现,作为全国脱贫攻坚主战场之一的河北,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艰巨,为此,《条例》在全国省级乡村振兴立法中首次设置“脱贫巩固”专章;多地发展的实践证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振兴是基础,《条例》因此对县域经济、粮食保障、特色品牌农业等内容作出规范;部分县区大批农村青年外出务工,农村发展人才匮乏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让农村拥有更多高素质的新型农民,《条例》设置了“人才支撑”专章。
《条例》立法过程中,征求了河北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立法研究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基地的意见;通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网站面向公开征求意见;在河北省起草审议阶段征求了农业农村部、市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意见;还通过河北省政协社法委征求了政协委员意见,通过省法学会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进行了论证。
经河北省常务会议、常委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条例》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后表决通过,自1月1日起施行。
巩固脱贫成果发展乡村产业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必须健全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工作机制。《条例》规定,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的,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建设、文化建设、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的建设;建立乡村振兴工作制,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市场、协同推进机制,鼓励支持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活动;将乡村振兴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相融合,加强与市、天津市等周边省份的协作。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设置“脱贫巩固”专章,是《条例》的特色之一。为做好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条例》专门规定,保持过渡期内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建立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全面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阶段帮扶资助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长效机制、农村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实施农业特色产业提升工程,促进脱贫人口就业增收;建立健全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机制,促进搬迁群众安居乐业。
全面推进振兴,产业振兴是重中之重,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为此,《条例》规定,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制,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建立健全多元粮食储备体系和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编制实施现代种业发展规划,推动农作物、中材、食用菌、畜禽和水产等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支持环京津地区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休闲农业,提升服务京津高端化、多元化消费需求的能力;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保护和推广,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发挥龙头企业作用,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综合效益,提升联农带农水平;推进产业融合,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民增收。
推进文化繁荣有效治理乡村
为提升乡村德治水平,促进乡村文化振兴,《条例》规定,坚持以核心价值观为,弘扬西柏坡精神、塞罕坝精神等,提高农民精神风貌和乡村文明程度;建立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乡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加强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挖掘农村传统文化,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农业遗迹的保护,鼓励建设村史馆、民俗馆、农耕文化馆;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发挥村规民约、家教家风作用,破除高价彩礼、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为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委、负责、协商、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健全村组织下的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综合服务站、各尽其职、多方协同的村级组织体系,整合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为村民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干部队伍培养、配备、使用、管理机制,坚持和完善驻村和工作队制度;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矛盾多元化解机制;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农村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关键在干。《条例》设专章对完善乡村人才引进机制和政策、加大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引进力度、加强高素质农民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乡村工匠培养机制、加大农村教师培养力度、加强乡村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等作了规范。
除人才支撑外,《条例》还在财政投入、资金基金、金融支持、用地保障等方面予以规定,提供全面支持保障。《条例》明确,用以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要确保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规定可以使用债券,用以农业设施和乡村建设;加强相关专项资金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允许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支持投融资方式创新,吸引资本参与;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安排上向乡村倾斜,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进抵押融资;完善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制度,安排不低于规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章总则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三条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的,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本省农村经济建设、建设、文化建设、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的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第四条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遵循乡村建设规律,建立健全、市场、协同推进机制,深化农村改革,科学配置资源,鼓励创新创造,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第五条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全面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统筹解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和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先进经验的宣传,广泛参与;媒体应当开展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公益宣传,营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氛围。
县级以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产业发展第八条县级以上应当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新旧动能转换,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形成以农民为主体、企业带动和参与相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格局,实现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九条省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激励和粮食安全保障机制,落实粮食安全,加强粮食生产考核,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
县级以上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生产功能,改善粮食生产条件,提升耕地质量。
鼓励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培育壮大齐鲁粮油、果蔬、畜产品公共品牌,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持续增强。第十条县级以上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推动农作物、林木、畜禽和水产等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创新种业研发机制,加快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构建现代种业体系。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种业企业加强技术攻关,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和产品结构。
县级以上应当统筹布局渔业发展空间,加大海洋牧场、现代渔业园区等重大工程推进力度,推动牧场渔业、休闲渔业、装备渔业等新兴业态科学发展;改造提升传统畜牧养殖方式,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构建粮草兼顾、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新型种养模式。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管理等创新要素在县域集聚,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健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节水农业、绿色投入品、仓储保鲜和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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