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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饮业管理 河北省餐饮服务许可审查细则河北省餐饮业管理 河北省餐饮服务许可审查细则


河北省餐饮业管理 河北省餐饮服务许可审查细则


1、条为加强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餐饮业食品卫生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卫生安全,根据《中华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

4、第四条餐饮业卫生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理、标本兼治、监督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5、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全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6、各县(市)、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7、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餐饮业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8、工商、商务、教育、城管、建设、环保、民宗、、食品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业的管理工作。

9、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铁道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餐饮业生产经营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10、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的卫生管理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对餐饮业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11、第六条从事餐饮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卫生许可证。

12、同一餐饮业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餐饮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分别办理卫生许可证。

13、餐饮业生产经营者地址变更、卫生许可项目变更应当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14、第七条餐饮业生产经营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在七日内办理卫生许可证变更手续。

15、第八条餐饮业生产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明、场地或场所使用权证明以及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等材料,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16、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从事餐饮业生产经营活动:(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二)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的;(三)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四)未按规定变更卫生许可证的;(五)超越或改变卫生许可项目的;(六)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延续的;(七)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擅自对食品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的;(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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