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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所有用地者。

3、第三条拟建企业应在领取企业批准证书后,根据生产规模所需要的场地,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土地局)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含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同)。

4、合同内容包括:用地面积、地界、使用性质、期限、场地费金额、付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法律等规定。

5、第四条开发区土地局凭土地使用合同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6、第五条开发区场地收费分为场地和土地使用费。

7、场地费是土地使用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时,场地费又称出让费。

8、土地使用费是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土地所有权人逐年缴纳的费用。

9、第六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员)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年限公布场地费标准,并根据开发区发展情况和土地供求关系适时进行调整。

10、场地费的调整,不溯及调整前已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

11、第七条场地费按土地使用期限适用的标准缴纳。

12、特殊情况经土地使用者申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也可以按年缴纳或分期缴纳。

13、按年缴纳场地费的,遇有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新的场地费标准时,应按调整后的场地费按年缴纳标准缴纳;分期缴纳的,土地使用者应担负利息,利息按当时银行的同期利率计算。

14、场地费支付方式应在土地使用合同中具体载明。

15、第八条及有关规定缴纳。

16、第九条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费可参照当时的场地费标准议定。

17、第十条土地使用费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费办法》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并按规定缴费。

18、但场地费(出让费)未缴清者,或场地费按年缴纳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19、第十二条承担开发区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需要临时用地时,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申请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20、其场地费标准如下:属开发区已垫土平整的土地,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属于用地单位自行填土再使用的土地,每月每平方米0.20元;临时施工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

21、第十三条本规定所作出的各项场地收费规定,所有用地者均应严格遵守。

22、按年缴纳场地费的,必须于每年七月一日前通过银行划转;一次缴纳场地费的,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缴纳。

23、逾期缴纳者,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24、对拖欠者,开发区土地局有权提出,直至吊销土地使用证书,无偿收回所用土地。

25、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开发区土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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