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属于什么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我国劳动部门对于女职工适用的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具体适用范围为我国境内所有的女性职工。根据《规定》,中华境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属于什么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属于什么法规
一、女职工劳动保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护的内容: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从事的劳动;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其他。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
2、难产,增加产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
6、晚育产,2023年,温州产新规定为:女职工生育后享受98天产,其中普通产56天,女职工可以选择在普通产结束后享受42天延长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生育条例规定。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解读
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月30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在全国率先提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保护,并将“卫生”等内中华对女职工的保护工作(制定保护性法规)可追溯到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工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关于女生产期的通知)在此两法中对女职工作出了明确的保护规定。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它的实施,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产是128天还是158天
我国对女职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一般情况下,的女职工产既不是98天,也不是128天,而是158天。有特殊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经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期一至三个月。
一、产是98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天还是128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二)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有很多,里面有包含女性职工的各种政策,比如说生育、产等等类似的期。
女职二、关于女性职工的劳动保护相关制度工劳动保有很多,关键就看需要找哪一条。根据自己所遇到的事情选择法律。
现在无论是女职工,男职工,嗯劳动保都是非常的好的。
女职工劳动保内容如下: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
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规
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
的婴儿期间从事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
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有关哺乳期的劳动法
(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法律主观:
新劳动法哺乳期的规定《中华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 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从事(见《女职工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中华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哺乳期的法律规定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分娩期:90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中华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为90天,其中产前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法律客观:
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中华劳动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产期是指女性生产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女性生产后至其孩子满周岁期间。以下是女职工哺乳期劳动法相关规定:1、哺乳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2、劳动条例修订新妈妈每天1小时哺乳: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哺乳期的女职工每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目前,正在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昨天(29日)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公布后,本市将根据情况,出台地方性的规章。随着经济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形势的发展,其修订工作已列入的议事日程。据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中,有三大焦点:一是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的内容为妇女常见病筛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温州产是否可以延长到6个月?目前,温州的产规定为98天,其中普通产56天,女职工可以选择在普通产结束后享受42天延长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比如根据生育状况和需要进行休息或调整工作任务。如果女职工因身体原因需要休息,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但是,如果女职工希望延长产时间,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并与用人单位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和建议检查项目,如宫颈癌、乳腺癌、道感染;二是每天应给予哺乳期女职工至少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此次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三是女职工痛经可否休。修订草案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规定的月经期间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从事的劳动”。有医学专家针对此条还专门提出,女职工因为痛经无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工资应该保留。市总工会女工部相关负责人说,《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确实有修订的必要,目前有不少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已经实行了每年一次体检。这个法规出台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地方性法规。3、女职工哺乳期保护:1、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劳动保护。《中华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乳母从事的劳动范围是:(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氮氧化物、、、氯、已内酰胺、、、、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卫生标准的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卫生标准的作业。2、哺乳期内,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两次时间可以并作一次使用。哺乳去路上的时间也算作工作时间。3、对用人单位在1年的哺乳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4、上海市对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细则。《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1)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1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内授乳2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2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30分钟。婴儿满1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2)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6个半月。(3)哺乳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哺乳应作出勤对待。
我想问一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关系?
3、丈夫休护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属同类法,是先法与后法的承递关系。
在1988年6月28日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了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工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关于女生产期的通知)。在2012年4月18日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取代了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你好新法与旧法的关系5、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是个旧法,已不适合时宜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2012年的行政法规,效力优先于1985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哪些期
根据2023年1月(一)正常分娩的,休产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1日实施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女职工生育后产时间为98天,其中普通产时间为56天,女职工可以选择在普通产结束后再享受42天的延长产。同时,女职工在原建议时间内未休完的产,可以依法追加使用。此外,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可以每日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并在卫生间等地方配备哺乳室,为职场女性提供更便捷、舒适的哺乳环境。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符合标准的工作场所和生活、休息场所,并对卫生防疫和安全进行管理和维护。法律主观:
女职工怀孕的期有:保胎、、产前、产、哺乳。怀孕未满四个月的,享受十五天产;怀孕满四个月的,享受四十二天产;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产期满,每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
法律客观:
身为职业妇女的女职工,一旦怀孕,常在工作中收到某种约束,有些单位也会出现以怀孕作为理由辞退女职工的情况,从而导致怀孕妇女在工作职场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那么,怀孕妇女应享有的权利是什么呢?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大约分为下列几种:1、怀孕解雇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职的协议书。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2、产后解雇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职场,却遭受解雇。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权利须知《中华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妈妈重入职场成本分析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卫生标准的作业,制作业中从事抗癌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女职工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事、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三、关于产·产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款规定:“女职工产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十五天。”·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款规定:“女职工怀孕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上班期间哺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丈夫休护理丈夫休护理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晚育者产《中华人口与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生育的奖励或者其他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生育管理条例》。·怀孕期间工作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产前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孕妇劳动法辞职规定
主动辞职不违法怀孕期间,单位只是不能按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解雇可以辞职,个人过错单位也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怀孕,基本上对于每一个女人来说都是很重要的。而身为职业妇女,一旦怀孕,常在工作中收到某种约束,有些单位也会出现以怀孕作为理由辞退女职工的情况,从而导致怀孕妇女在工作职场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那么孕妇劳动法辞职规定呢,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我为大家仔细归纳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孕妇劳动法辞职规定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在本单位连续上班期间哺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工资保护制度: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2、劳动强度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卫生标准的作业,制作业中从事抗癌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
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保护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事、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三、关于产相关制度
1、产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款规定:“女职工产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十五天。”·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款规定:“女职工怀孕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2、哺乳期规定:
丈夫休护理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的时间,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晚育者产《中华人口与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生育的奖励或者其他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生育管理条例》。
4、怀孕期间工作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古典胎教音乐试听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司法解释:夜班劳动,一般是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这段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孕妇劳动法辞职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孕妇,依据相关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是不得在孕期内进行对孕妇的辞退的,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应该主动辞职。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五)所从事岗位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提供劳动保障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划分,明确女职工从事及在经期、孕期、哺乳期从事的劳动岗位。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二)本单位属于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三)本单位女婚陪产产等可以看四川生育条例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四)所从事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适当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告知女职工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列明。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规定的经期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
(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第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从事规定的孕期从事的劳动,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规定的孕期从事的劳动;
(二)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四)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
(五)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30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
(二)怀孕不满2个月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
(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
(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
温州产2023年新规定
温州产2023年新规定为女职工提供更多的产,同时也提高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保障要求。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需要充分保护,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休息条件,营造舒适、安全的工作环境。
二、女职工产有多久:【法律依据】: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产不少于九十八天。其中,普通产不少于五十六天。女职工可以选择在(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普通产期限内或者结束后连续休四十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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