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2019 18号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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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下发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8号),文件对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原则、成本项目、计算标准、预算和决算、管理和监督做出明确规定,是投标报价、审计审价、合同签订、项目考核的基本指导依据。

1、18号文件适用范围

国防科研试制费是指为发展新型武器装备、改进提高现役武器装备作战性能而进行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经费,包括型号研制费、预先研究费、技术基础费、论证研究费等。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2、国防科研项目概算组成

项目概算是指完成科研项目研究、试制工作所需的经费总额,包括项目预计成本、预计收益和必要的不可预见费。

预计成本是指在研究、试制过程中预计必须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材料费、专用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事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费、工资及劳务费(简称8大项)全文详见:

关于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国防科学技术基础性研究(即预先研究中的应用基础研究和一部分探索性强的应用研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应用、基础研究暂行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预先研究管理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预先研究管理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防科技技术预先研究基金(简称预研基金)是在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范围内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旨在通过基金制管理的形式,加强国防科技基础性研究,培养造就国防科技人才,为国防科技及未来武器装备的发展提供基本知识与技术基础。第三条预研基金包括跨行业基金和行业基金两部分。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国防科技预研费以及自筹资金。第四条预研基金主要面向确有科研优势和能力承担国防科技基础性研究,并有利于研究成果进一步开发应用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第五条预研基金制管理实行集中统一下的分层管理负责制。

(一)主要负责:组织制定预研基金方面的方针、政策及管理规定;对跨行业基金实施管理,对行业基金进行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主管部门(机械电子、航空航天部,船舶、核、兵器、电子工业总公司,工程物理研究院,下同)主要负责:制定行业基金方面的具体方针、政策和管理措施;对行业基金进行管理。

(三)任务承担单位(包括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负责组织本单位预研基金项目的申请,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确保所需的配套条件。第六条和主管部门以国防科技预研重点项目专业组专家为主体,再聘请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公道正派、热心于预研基金工作的专家,组成较稳定的专家评审系统。其主要任务是:参与编写预研基金项目指南,评审预研基金项目申请书,参加重要预研基金成果鉴定,受托开展相关的学术和政策咨询工作等。第七条预研基金项目实行从立项到成果鉴定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提高预研基金的使用效益。管理程序分为四个阶段:

(一)基金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

(二)基金项目申请与评审;

(三)基金项目组织实施;

(四)基金项目成果鉴定验收。第二章基金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第八条预研基金项目指南主要是确定预研基金项目的选题范围,原则上每三~五年编制一次。预研基金项目指南的内容,应在编制国防科研中长期《重点项目指南》时统筹安排,年度可视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对已列入预研(包括行业一般)的项目,不再列入预研基金项目指南。第九条预研基金项目指出的编制与发布实行“统一部署、分别编制、统一协调、分别定向发布”,其程序是:

(一)根据统一部署和要求,编制预研基金项目指南(草案)。其中跨行业基金项目指南由组织编写,行业基金项目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写。

(二)对跨行业基金项目指南(草案)和行业基金项目指南(草案)进行统一协调。

(三)根据协调结果,整理、完善预研基金项目指南。其中跨行业基金项目指南由审定并定向发布,行业基金项目指南由主管部门审定并定向发布。第三章基金项目申请与评审第十条预研基金项目的申请坚持“指南,自由申请,平等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以专家为主,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评审和咨询作用。第十一条在预研基金项目指南指导下,符合以下条件的研究项目,可提出申请:

(一)对国防科学技术和未来武器装备的发展,在潜在影响和促进作用的跟踪性、探索性的新概念、新思想、新原理的研究项目;预先研究急需而又尚未解决的、短期内可望取得成果的理论研究项目;

(二)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研究方法先进,与国内其它单位不重复或有独到之处;

(三)申请者和合作者具备完成项目的研究能力,有一定技术基础,研究工作时间和条件有可靠的保证。第十二条在同等条件上,优先考虑下列人员的申请:

(一)曾接受基金资助并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具有开拓性、创新性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及学成归国的科技工作者;

(三)高等院校从事基础性研究的科技人员。第十三条预研基金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请单位组织申请者按附件的要求,认真填写“国防科技预研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科学技术委员会或相应的学术机构审查,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由单位统一申报。其中跨行业基金项目向申报,行业基金项目向主管部门申报。

为避免重复资助,必要时对跨行业基金申请项目和行业基金申请项目进行协调。

将采取什么措施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

(一)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聚焦重大战略任务,优化财政科技项目形成机制,合理确定项目数量。加快完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2018年底前要将财政科技(专项、基金等)项目全部纳入。逐步实行科技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并将指南提前在网上公示,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增加科研人员申报准备时间;精简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针对关键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二)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

(三)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整合科技管理各项工作和管理的材料报送相关环节,实现一表多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权限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开放,加强数据共享,凡是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要简化报表及流程,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允许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

(四)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五)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六)避免重复多头检查。科技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在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探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章 总则条 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提高科研及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由标准化、计量、科技情报、成果管理与推广、质量与可靠性、环境试验与观测、无损与理化检测等专业组成。第三条 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的任务是编制、项目管理和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统一管理技术基础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含有关部门、军工公司、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工作。第二章 管理第五条 技术基础科研是开展技术基础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技术基础科研编制遵循需求牵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第六条 技术基础科研分为中长期和年度。中长期是编制年度的主要依据,年度是实现中长期的必要保证。第七条 负责组织技术基础科研中长期、年度的编制与下达。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中长期、年度建议,并根据下达的年度编制下达实施。第八条 中长期编制分为思路及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与项目论证、编制及审定等阶段。

(一)思路及指南编制。编制中长期思路和各专业指南并发布。

(二)项目申报及项目论证。根据中长期思路及各专业指南,开展中长期项目申报和项目论证。

(三)编制及审定。对通过论证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和审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中长期。列入中长期的项目编入技术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第九条 年度编制与下达程序:

(一)依据财政年度预算指标、技术基础中长期以及技术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编写并发布技术基础科研年度编制要点。

(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技术基础科研年度编制要点,组织编制本部门 (单位)技术基础科研年度建议,并按时间要求报。

(三)对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技术基础科研年度建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根据需要召开协调会,编制并下达技术基础科研年度。

(四)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转发或编制下达实施,并报备案。第十条 技术基础科研年度一经下达,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任意变更。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需报批准。第十一条 技术基础科研实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于下达的当年12月10日前向提交技术基础科研执行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报告。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十二条 技术基础科研项目立项分为项目申报与审查、审批立项、批复下达三个阶段:

(一)项目申报与审查。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项目论证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的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项目论证报告报。

(二)审批立项。负责组织对各部门(单位)申报项目的论证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项目编入技术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

(三)批复下达。依据财政年度预算指标和技术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审定批复项目论证报告或下达科研项目任务书。需要时,可实行合同制。第十三条 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技术基础科研,并对技术基础科研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项目履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科研项目按时完成,科研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第十四条 列入技术基础科研年度的项目,确实因需求变化等原因,致使研究方向发生变化或项目无法进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写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调整申请报告,由有关部门(单位)上报批准后,方可更改。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向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申请项目验收的单位需编写技术基础科研项目验收报告或技术工作总结报告。重大项目由直接组织验收;其他项目可委托有关部门 (单位)组织验收。申请验收的技术基础科研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规定的项目的各项内容;

(二)按档案部门规定完成归档资料;

(三)根据需要编写完成国防科技报告。

项目验收采用会议评审或函审方式进行。

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1.预算控制,规范使用。严格遵守和地方的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编制和安排预算,并按预算规范使用经费;

2.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旅/合作交流等费用,人文社科类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有哪些?

“四个扩大”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

1、扩大预算编制自。预算科目从9个以上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个。也就是说,以后科研人员申报预算时,不用再编制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科目预算。同时,精简费用测算说明,除了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

2、扩大了预算调剂自。主要涉及设备费调增权,以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现在要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另一类是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这意味着“买酱油的钱可以用来打醋”,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

3、扩大了经费包干制范围,不仅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还将经费包干制从项目层面扩大到科研机构层面,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4、扩大结余资金留用自。考虑到科研活动的连续性,以及避免突击花钱等问题,《若干意见》取消了此前结余资金的2年使用期限,明确项目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要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管理原则:

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执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范围和开支比例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和学校相关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科研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支出预算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整。

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经科研财务管理科审核确认,可以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确因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而必须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超过上述控制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经科研财务管理科审核后,按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章 总则条 为规范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工作,提高科研及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基础科研包括先进工业技术研究、基础研究和军民两用技术研究三个领域。

(一)先进工业技术研究是指为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设计、试验、生产能力和总体水平而开展的共性基础技术研究和工程应用研究。主要包括综合设计与系统集成技术、现代工程制造技术、试验与测试技术研究三个部分。

(二)基础研究是指在基础学科和工程技术领域中,探索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在国防科技工业的潜在应用价值和科学依据的研究。

(三)军民两用技术研究是指具有重要军事应用价值和民用产业化前景的军民共用高技术的研究。主要包括先进民用技术转向军用和主要满足军事目的需要的军民通用高技术的研究。第三条 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工作的任务是编制、项目管理和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统一管理国防基础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含有关部门、军工公司、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的国防基础科研工作。第五条 为提高决策科学化和化水平,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的咨询和评价作用。第二章 管理第六条 国防基础科研分为五年和年度。五年是开展项目前期论证、项目审批和制定年度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安排原则、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和重点、经费概算及政策措施。第七条 五年编制与发布程序:

(一)发展战略研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开展国防基础科研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国防基础科研五年的发展思路、目标、研究方向和重点。

(二)规划思路和指南编制。在发展战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发布国防基础科研五年规划思路和指南。

(三)项目综合论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发布的五年规划思路和指南,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项目前期综合论证,提出五年建议报。

(四)编制与审定。对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建议进行审查,编制和发布五年。第八条 年度编制与下达程序:

(一)根据财政年度预算指标、五年及上年度执行情况,编写并下达国防基础科研年度编制要点。

(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基础科研年度编制要点,组织编制本部门 (单位)年度建议报。

(三)对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年度建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编制井下达年度。

(四)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转发或编制下达实施,并报备案。第九条 为维护的严肃性,国防基础科研一经下达,任何部门 (单位)不得任意变更。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报批准。第十条 国防基础科研实行情况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向书面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报告。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实行预算项目库和合同制管理。部分项目试行招标。第十二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管理分为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任务书批复和签定合同四个阶段:

(一)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项目建议书,并向申报。

(二)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单位)。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国防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作为备选项目。

(三)有关部门(单位)对进入预算项目库的备选项目,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上报。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四)对通过评审并纳入年度的项目批复项目任务书或签定合同书。部分项目由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招标。第十三条 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国防基础科研,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检查和监督。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项目履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实施过程出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