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共有几条

您好,为您查询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城建环保条例。1992年5月20日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令第676号发布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摘要】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开发建设住宅区、城市街道、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车站、码头、飞机场、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