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安装时间

2022年11月25日。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信息网络中心系统采购项目一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提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安装是2022年11月25日。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是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院,直属重点大学山东大学的直属附属医院。

2022电子病历_2022电子病历4级解读2022电子病历_2022电子病历4级解读


2022电子病历_2022电子病历4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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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如何提及信息化?

《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提出,到2025年,初步构建与自治区经济和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新需求相匹配,上下联动、区域协同、医防融合、中(蒙)西医并重、优质高效的公立医院体系,为落实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文件明确4项重点建设行动,4项能力提升行动。

涉及信息化相关内容如下:

重点建设行动中明确“建设‘三位一体’智慧医院”。将信息化作为医院基本建设的优先领域,推动二级以上医院5G网络建设;建设电子病历、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三位一体”的智慧医院信息平台,开展智慧医院分级评估工作,积极开展预约诊疗、互联网诊疗、电子处方流转、远程医疗等服务,到2023年,呼包鄂乌四市完成医学影像、医学检验信息系统和质控平台建设,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互认;2022年医院、2023年二级以上医院落实“平安医院”创建数字化建设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加快应用智能可穿戴设备、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和治疗系统等智慧服务软硬件,提高医疗服务的智慧化、个性化水平,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落实和行业信息化标准。到2022年,全区二级和公立医院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平均级别分别达到3级和4级,智慧服务平均级别力争达到2级和3级,智慧管理平均级别力争达到1级和2级,能够支撑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医疗服务新模式。到2025年,建成一批发挥作用的智慧医院,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形成,医疗服务区域均衡性进一步增强。

电子病历四级评审标准

整体上,电子病历四级主要是实现全院之间的信息共享,信息系统建设主要以核心的基础生产系统建设为主,包括HIS、LIS、PACS、EMR等,夯实信息化基础。

2022年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从7月25号已经正式开始,参与评价工作的医疗机构包括应用电子病历系统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温馨提示:之前参与并通过电子病历评级的医院仍然需要填报,电子病历评级结果当年有效。)

对于一些新参与电子病历评级或即将参与电子病历评级的医院,我们通过对市场的调查和标准对标,总结分析了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四级建设必不可少的系统内容。

目前电子病历行业的行业痛点不包括什么

共享程度高。根据查询中控网显示截止到2022年7月7日数据字典没有统一规范、电子病历结构化方式不成熟,结构化数据无法提取、无法人性化的实现病历书写过程的纠错与提醒都是电子病例行业的需要解决的难点和面对的痛点,而痛点不包括共享程度,且共享程度高是的优点,也因此电子病例未被行业抛弃。

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试行)作手册(2022版)如何提及智慧医院建设?

《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试行)作手册(2022版)》围绕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要求,从建、能力提升、结构优化、创新增效、文化聚力五个方面18个指标对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建设成效进行评价。相关资料和数据优先使用卫健委相关系统及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平台已有数据。不能通过上述渠道获取的,由医院通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与高质量发展评价平台”进行报送,并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相关数据同步采集、质控、计算、分析。

其中,关于“智慧医院建设”的内容有:

《作手册》将智慧医院建设成效列为创新增效相关指标,计算方法为公立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三位一体”智慧医院建设的综合结果。

明确指标意义为加快智慧医院建设,基于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指导医院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持续加强信息化建设、提供智慧服务。同时通过评估电子病历应用对医院管理各环节的实际作用与效果,全面评估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到 2025 年,建成一批发挥作用的智慧医院,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形成,医疗服务区域均衡性进一步增强。

如何理解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作手册(2023版)?

《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作手册(2023版)》显示,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共包含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4个一级指标;合理用、医疗服务等10个二级指标;出院患者手术占比、电子病历应用功能水平分级等28个指标,其中包括21个监测指标。对于二级公立医院的电子病历应用功能水平分级、患者满意度等指标,新版手册要求逐步提高。

电子病历应用功能水平方面,规定从系统功能实现、有效应用范围、数据质量三个维度对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及相关临床系统的应用水平进行评价。

卫健委《关于印发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2021-2025 年)的通知》要求,将信息化作为医院基本建设的优先领域,到2022年,全国二级公立医院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平均级别达到3级。

2022年元旦以来颁布了哪些医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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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医师法》《中华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不含急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质量管理。

第三条 门诊指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根据患者有效挂号凭证提供疾病咨询、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法执业,在本机构执业范围内提供相关门诊服务。

第五条 门诊质量管理是指按照门诊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门诊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门诊质量持续改进的过程。

第六条 门诊质量管理是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将门诊质量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体系,明确负责门诊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建立门诊质量管理制度,按照院、科两级制不断完善门诊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收集、分析、反馈门诊质量数据,推动门诊质量持续改进。

第七条 门诊质量管理制度是指由医疗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门诊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制度。主要包括医务人员出诊管理制度、号源管理制度、预检分诊制度、门诊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多学科(MDT)门诊制度、特需门诊制度、门诊转诊制度、门诊手术管理制度、以及门诊突发应急处理制度等。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出诊管理,依照门诊患者病种分类和特点,合理安排各专业不同年资医师出诊;并针对地域、季节特点,结合号源使用情况,动态调整出诊单元数以及单元接诊人次,合理配置门诊人力资源。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患者实名就医。在注册、挂号、诊疗等各环节实行患者身份标识管理。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就诊量变化动态调整各挂号途径号源投放量,加强退号与爽约管理,建立退号候补机制,提升号源使用效率。加强预约挂号管理,提供网络、自助机、诊间、人工窗口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提高患者到院30分钟内就诊率,患者有序就诊,减少院内等候时间,减少人员聚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门诊首诊负责制度,在本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首诊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和转科等负责。

第十三条 门诊诊疗过程和处置措施应当遵循诊疗规范、临床指南等,诊断、预防和治疗措施应当遵循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多学科(MDT)门诊,MDT门诊由相对固定的专家团队在固定的时间、地点出诊。MDT门诊诊疗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就诊科别、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辅助检验检查结果、MDT门诊团队综合诊治意见和参加讨论的全体医师签名等。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疑难病例管理,建立门诊疑难病例会诊制度,提供门诊疑难病例会诊服务,保障患者得到及时诊治。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挂号有效时间,建立患者因检验、检查结果回报继续就诊的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患者复诊的次序。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技科室工作效率,缩短检验、内镜、超声、CT、核磁等检查的预约等候时间,鼓励提供门诊检查集中预约、自助预约、诊间预约等多种形式的预约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一站式检查预约服务。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范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和检查报告,并对门诊各项检查检验报告出具时间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缩减报告出具时间。医疗机构应当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群众就医体验。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临床危急值管理,制定门诊危急值报告及处理流程,及时、准确报告并通知患者及时就诊,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门诊手术和有创诊疗的目录,认真执行有关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把握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手术级别、麻醉方式等,制定具体的术前讨论、手术安全核查、手术部位标识等制度及流程,确保门诊有创诊疗和手术的安全。门诊手术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手术时间、手术名称、手术级别、术前诊断、术后诊断、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式、手术经过、标本去向等。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事服务能力,落实门诊处方审核及点评制度,为患者提供门诊物咨询及用指导服务。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静脉输液治疗管理,严格把握门诊静脉输液治疗指征,控制门诊静脉输液治疗使用率,严密监测并及时处理门诊静脉输液治疗的不良反应。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病历等医疗文书管理,将门诊病历与患者身份标识关联,开展门诊病历点评及质量控制工作,保障门诊病历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门诊诊断应当区分主要诊断及其他诊断。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推动门诊电子病历使用。使用门诊电子病历的,应当采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的疾病诊断、手术作编码库,按照《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门诊电子病历信息,确保患者诊疗信息完整、连续并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传染病预检、分诊、消毒、隔离以及职业防护工作,落实手卫生、环境清洁消毒等标准预防措施。内镜中心(室)、血液透析中心(室)、门诊手术室、口腔科等医院感染高风险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就医秩序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适当的安全保卫力量,保障患者和出诊医务人员的安全。同时,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不良报告率,减少和避免诊疗过程中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意外伤害。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突发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按标准配备抢救设备和品,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加强巡视,及时、妥善处理门诊突发。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公开门诊医疗服务项目、流程、常用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等相关信息;加强网站、小程序、公众号等维护,确保发布信息及时准确。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门诊开展文字、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专门健康宣教课程,传递科学、准确、实用的医疗健康信息。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营造安全、舒适、温馨、清洁的就诊环境。门诊布局科学、合理,设施、设备安全,建设无障碍设施,就诊标识清晰、警示醒目。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日均门诊量的比例配备门诊导医人数或智能设备数量,并为行动不便的患者提供就医辅助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在门诊提供社工以及志愿者服务。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满意度调查、分析、反馈、改进机制,定期开展门诊患者满意度调查,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投诉管理,公开投诉和医疗处理途径,做好投诉的接待、分析、反馈和持续改进。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的管理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出诊单元是指医务人员一次出诊时所在的半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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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2022年10月12日 次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