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商家售280元蔬菜套餐被立案,该如何规范蔬菜价格?

尽管这样的处罚力度,超过了很多人的认知,但它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冷食类食品制售是《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的规定许可项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责令改正,给予;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定要让市场的人定期去监管,这样才能够防止蔬菜的价格恶意被炒高,真的不知道为什么有人在这个合法合理,没有违规,但执行时需要准备好方法,一、制售凉菜需办理冷食类许可,但办理难度相当大时候突然一下抬高价格。

北海通报4个菜1500元店家被立案_北海招牌菜北海通报4个菜1500元店家被立案_北海招牌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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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可以根据当地的供应和需求的情况,再结合当地再退一步讲,倘若该行政处罚过程没有瑕疵,但合法性并非行政处罚要义,合理性也同样需要被遵循。的经济情况从而规范蔬菜价格,这个时候要发挥作用。

这要定价局,商家,市场,消费者共同努力,各司其职,才能甚好地制约商品的价格。

拌黄瓜被罚5000元,你觉得合理么?

经查,该餐馆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拍黄瓜”经营,货值金额为15元。鉴于该餐馆在案发后积极配调查,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初次违法,该局责令涉事餐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5000元罚款。

拌黄瓜被罚5000元,从道德角度来讲,我觉得不合理。但是从法律角度讲,这个是很合理的。不管有职业打的嫌疑,但是首先是因为店家做的不好,才让人家钻了空子。

而制售拍黄瓜等凉菜,之所以需要专门的经营许可,是因为它确实是食品卫生安全方面很容易“踩雷”的一种食品。尤其是在高温的夏季,细菌易迅速繁殖,凉菜如果在加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卫生的情况,很容易引发病菌中毒的情况。

执法人员经过综合调查发现,人的消费事实已发生,下单支付、送货、食用全程都有证据证明,另外消费者表示吃完之后身体很不舒服,所以最终决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涉事餐馆罚款5000元的处罚。

据该工作执法人员介绍,事发时当事人也提出人是不是“职业打人”的疑问。“是不是职业打人,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该执法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一个人在本区域内连续投诉多家商户,或者对某一个商户有不同类型的投诉,并且要求额外诉求,执法人员就会综合考量是不是恶意投诉。但如果是单次的投诉就没有办法确定是不是恶意。该执法人员表示,此件投诉,并未发现者有恶意的行为,无法认定为职业打人。

从法律角度看,商户超过经营范围售卖冷黄瓜被罚5000元似乎是有依据的。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但是如果其没有及时申请变更,并不立刻便产生被罚款的结果。从相关中,似乎并无监管部门实施“责令改正,给予”等行政的过程。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并列的基本原则,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一项限制性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同时也要讲理。

《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对于商户的经营行为,法律证件存在瑕疵,监管部门首先应依法提醒,而不应动辄罚款,且罚款金额与违法经营收入应该符合比例。

7月31日,合肥多个餐馆因售卖凉拌黄瓜被罚款5000元。据合肥市场监管部门消息,餐馆被罚是因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售卖凉菜,超出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的项目。

凉拌黄瓜原本只是一道再普通不过的菜品,尤其在夏天,因为其开胃爽口,不少餐馆还会把凉拌黄瓜作为配菜,因此它不管是在小餐馆、大排档还是在餐厅酒楼都颇受欢迎。殊不知,简单的凉拌黄瓜最近变得有点不简单,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冷食类食品制售是一个单独的食品经营项目,餐饮店未取得相应资质想做这份小菜,就会超范围经营。

首先,凉拌黄瓜是大众菜品,覆盖面广,如果真的一下子让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的餐饮企业都不卖这个菜品,一方面会减少不少食客舌尖上的快乐,另一方面会给餐饮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影响。其次,凉拌黄瓜价格普遍比较亲民,五千元的罚款金额,被罚商家恐怕卖出数百份黄瓜也不见得赚得回来,让人很难接受。再次,凉拌黄瓜制作简单,流程几乎家喻户晓,不牵扯复杂工艺,不需要长时间保存,食品安全风险相对较小。,罚了凉拌黄瓜,罚不罚凉拌西红柿?罚不罚果盘?罚不罚调料台上的蒜泥?如果都是按“办法”逐一处罚,是否会影响餐饮行业的正常经营?

细看法条,也不尽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说的是先“责令改正,给予”,但当地说的确是“积极配调查,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初次违法”,既然这样,为何还要罚?

根据《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其他类食品销售;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也就是说,小餐馆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不必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还必须另行申请。但申请难度很大。

《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至四节的相应规定。】

【第二节 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七条 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生食类食品的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菜瓜果的,可设置相应的专用作场所,专用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四十三条的要求。】

进一步检索第42条第43条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二)设有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温度监测装置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大型以上餐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应当在专间入口处设置具有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其他再退一步讲,倘若该行政处罚过程没有瑕疵,但合法性并非行政处罚要义,合理性也同样需要被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并列的基本原则,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一项限制性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同时也要讲理。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专间内(含预进间或入口处)的水龙头开关应为非手动式。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专用作场所要求:

(一)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二)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需冷藏的设专用冷藏设施。

(三)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干手设施。

(四)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

严格来说,5000元的罚款,针对的并不是卖拍黄瓜本身,而是餐馆在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前提下,违规制售凉菜,凉拌黄瓜、凉拌西红柿、盐水毛豆等都在处罚范围。

因此,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作规范》中,对于冷食类食品,有专门的加工制作要求。比如其中提到,“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要在“专间”或者“专用作区内”进行。像一些超范围制售凉菜的小餐馆,可能连专门的作间、作区都没有。如此严格规定,也是为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媒体的池州的一起拍黄瓜被罚的旧案中,餐馆觉得遇到了“职业打人”,但根据执法人员的回应,是人吃了肚子不舒服。这一细节同样证明,在保障食品安全上,确实有严格执法、倒逼餐馆规范经营的必要,否则如果真的衍生出安全问题,那就更了。

不过,执法动机合理,处理力度合法合规,也未必意味着那些外界的质疑是多余的。几起拍黄瓜被罚的案例引发巨大争议说明,一方面,现在的普法力度还有待加强,别说消费者,可能很多餐饮店主都不知道有这一规定,所以才有多起违规;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领域的执法也要兼顾大众认知,体恤一些小餐馆的困难,尽量做到人性化、柔性化。

合肥市市场相关人员表示,市场监管部门会在首次责令改正,如果拒不整改,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5000元左右的罚款。

依据涉及金额、主观故意等情况,采取不同的梯度处罚,这样确实更加合理。比如那些首次违规的餐馆,如果没有主观故意,售卖的金额也较小,通过、责令整改,完全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毕竟在之下,餐饮店也面临着不小的经营困难,没必要动辄顶格罚款。

总之,卖拍黄瓜被罚5000元,是一次普法案例。对于广大餐饮经营者来说,应该意识到超许可范围经营凉菜的安全卫生风险,做到合规经

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都明确规定,不仅要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里面必须包含冷食类食品的制售。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如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经营,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达到1万元以上,处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作规范》《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冷食类的制售应该在专间,且专人作专用工具和设备,专间内室温不能高于25℃。”

我认为合理!首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做到行政合理性,其中讲究一个行政的比例性原则,行政机关基于避免下次该行为再次发生的预防目的,其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与其目的相一致,拌黄瓜就被处罚50000元,从拌黄瓜的性质上看,其关系到民生,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餐饮行业关系到人们的饮食健康,这是重中之重的问题,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对于商家在人们的饮食方面出现的打现象,如不处以严厉批评,导致的将不仅仅是凉拌黄瓜餐饮服务的打泛滥,而会放任整个餐饮行业的恶意现象的肆意泛滥!所以处罚5000块钱,不仅仅是给这家黄瓜凉拌餐饮店的,也是给整个餐饮服务行业的!

从法律角度看,商户超过经营范围售卖冷黄瓜被罚5000元似乎是有依据的。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商户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新增凉拌黄瓜经营项目,需要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但是如果其没有及时申请变更,并不立刻便产生被罚款的结果。从相关中,似乎并无监管部门实施“责令改正,给予”等行政的过程。

所谓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对于商户的经营行为,法律证件存在瑕疵,监管部门首先应依法提醒,而不应动辄罚款,且罚款金额与违法经营收入应该符合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