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税收优惠(青岛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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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税收优惠(青岛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
合伙企业税收优惠(青岛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
合伙企业税收优惠(青岛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
1、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1、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人自己缴税,避免双重税赋,且在特定的政策下,可按照利息,股利,红利应税项目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有限合伙的收益或利润分配完全由合伙人之间自由约定,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
2、请点击输入描述(最多18字)《中华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3、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4、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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