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
我国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为GB 18218-20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
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The standard of major hazard source identification)是一种规定了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以及计算重大危险源辨识临界量和量的方法。
1、该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2、该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3、标准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本标准不适用于:a)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包括、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危险源分类
危险源一般分为七类:
(一) 化学品类: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二) 辐射类:放射源、射线装置、及电磁辐射装置等;
(三) 生物类:动物、植物、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等危害个体或群体生存的生物因子;
(四) 特种设备类: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
(五) 电气类:高电压或高电流、高速运动、高温作业、高空作业等非常态、静态、稳态装置或作业;
(六) 土木工程类:建筑工程、水利工程、矿山工程、工程、公路工程等;
(七) 交通运输类: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本标准与GB18218—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将采矿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
———不适用范围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
———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进行了修订;
———对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进行了修订;
———取消了生产场所与储存区之间临界量的区别。
本标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宗之、魏利军、刘骥、多英全、师立晨、高进东、孙猛、于立见、张海峰、杨春笋、彭湘潍。
本标准于2000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次修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a)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军事设施;
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
d)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GB2059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化学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3.2
单元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
临界量
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4.1辨识依据
4.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具体见表1和表2。
4.1.2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方法如下:
a)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临界量按表1确定;
b)未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性,按表2确定临界量;
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的临界量确定。
4.2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4.2.1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4.2.2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q2/Q2+…+qn/Qn≧1………………………(1)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安全标准化中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周期为三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造员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因此,安全标准化中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周期为三年。
重大危险源指的是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分为生产单元与储存单元,生产单元按照切断阀来判断,储存单元是根据防火堤来判断分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控制重大危险源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点,控制重大危险源的目的,不仅仅是预防重大的发生,而且是要做到一旦发生,能够将限制到程度,或者说能够控制到人们可接受的程度。重大危险源总是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的危害物质,并且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生产、加工、储存超过了临界数量的这些物质。由于工业生产的复杂性,特别是化工生产的复杂性,决定了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险源需要采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
(1)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时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
(2)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下式计算,满足该式:
q1/Q1+q2/Q2+q3/Q3+……qN/QN≥1
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依据为标准GB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根据物质不同的特性,将危险物质分为爆炸品、易燃气体、毒性气体、易燃液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物和毒性物质。标准中给出了物质的名称及其临界量,超过临界量的物质即属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适用于什么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储存。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显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适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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