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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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我们在职场中,相信很多人都会在工作中都听说过经济补偿金,这是用人单位在负责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费。但是很多多人都不知道据图内容,下面是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

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1

一、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2、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制度以公布及劳动者系。)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的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特别提示:系刑事,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

三、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2

一、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1、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是依据以前的规定,均无封顶情形的。具体来说就是劳动者解约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而解约原因属于“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约”、“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此种情形?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者解约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

2、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是依据以前的规定,均有封顶情形的。具体来说就是劳动者解约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而解约原因属于“协商一致解约”、“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劳动的致使劳动者解约”、“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解约”、

“不能胜任工作解约”的。此种情形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20XX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超过12×劳动者解约之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20XX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不超过12×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3、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封顶情形,但依据以前的规定存在“12个月工资”这一封顶情形的。具体说来就是劳动者解约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而解约原因属于“协商一致解约”、“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劳动的致使劳动者解约”、

4、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有封顶情形,但依据以前的规定无封顶情形。具体说来就是劳动者解约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而解约原因属于“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约”、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此种情形劳动者经济补偿金=20XX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解约之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20XX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不超过12×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二、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区别是什么?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给予的赔偿。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付给劳动者的失业补偿。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的,不需要再向劳动者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三、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不同时适用的情形

关于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其中争议的莫过于对《劳动合同法》第87条如何理解的问题。

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此条理解有认为应支付三倍经济补偿,还有认为只支付两倍经济补偿的。

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3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有什么条件?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常劳动者面临重新就业的问题,给劳动者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助,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合同。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限是多久?

不一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1、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半年内按照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1个月计算。

三、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吗

1、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现行的规定是:当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合同并没有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明确规定,一般以双方协商的结果为准。

2、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合同的解除是由劳动者的过失行为所致,故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辞退的三种解除属于法定特例,除了必须按服务1年给予1个月的经济补偿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外,各有特殊规定。

单位拒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可以按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第二款和八十七条要双项赔偿吗?

祝您好运!~

1、建议向当地劳动门投诉拿着单位主张的“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证据,可以要到82条的主张(如果签了固定期限的,算协商一致签订的,是有效的)

2、87条是辞退行为,单位没有辞退你的行为——不签劳动合同不算辞退行为!双倍赔偿看辞退理由!

试用期3天辞退,不给工资是否合法?

第十四条……

一、试用3天辞退,不管有没有签订合同,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付出了劳动,产生了价值,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给工资。辞退,说明是公司的主动行为,更应当给工资。一般正规的公司辞退员工,哪怕只有3天,也会结清工资的。

二、《中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1、事先约定,不做满5天没有工资的,双方同意达成一致。(员工不同意可以不上班),一般口头约定不写入合同。这样下来,一般不会有争议的,也不排除个例,百分之一吧。

2、如果有员工手册的,一定要让他知道有这一条。其实建议这个不要写入手册,因为不合情理。有可能的话,把那个手册改掉。

3、针对百分之一的例子这样处理,和他计算劳动有多少价值,比如3天做了多少产品,有多少是次品,有多损失少;培训总共花费多少,只服务3天,余下和同期多少天,有多少费用应该员工承担;公司应为其交社保,员工个人要出多少钱云云。再不行就各退一步,给钱吧。

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那么还可以要求支付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87条。3天辞退,不给工资是不合法的,具体如下:

试用期3天内辞退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其工资。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相应的报酬。

关于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5、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在试用期间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技巧和方法。

正常情况下试用期也是给工资的,如果觉得不合理可以向劳动部门去投诉,要求劳动仲裁。

农民工劳动合同法,中途被开除了怎么办

“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解约”、“不能胜任工作解约”这几种情形的。此种情形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超过12+20XX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劳动者解约之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间辞退这类劳动者的,应该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赔偿双倍5、用人单位因本法第26条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的补偿金。保护这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的协商这类劳动者的辞退事务进行办理。如劳动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门进行办理。

新劳动法 工作两年,一年无签劳动合同,一年有签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标准:上12个月实际收入的平均工资。

个问题:一年无签劳动合同(期间是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1日),本来《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入职第二个月开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支付二倍工资的(劳动合同法第82条),就是本来应该从2008年9月1日开始的,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也就是说,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了,你已经不能再获得双倍工资。

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两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

不过,因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而各省市对二倍工资时效起算办法又不尽一致,用工满两年未签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在、上海、江西等实行逐月起算法(从未签合同第二个月其按月分别计算)的省市和山东、江苏、重庆等实行届满起算法(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的省市均已超过仲裁时效,只有湖北等少出省市实行劳动关系终止起算法,还可以主张。

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这样的公司啊,真是的。什么样的都有啊。

您好:你08年9月1日至09年7月22日这期间应该拿双倍工资的,也就是劳动法规定的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者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而且还需要补给你这期间的社2、用人单位要为有录用条件而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和告知举证。保费。还有,你工作满两年,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付两个月的赔付金,还有,如果没有提前通知还要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我说的这些都是您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得到的。回头拿到了不用分给我,全部是你自己应得的。

工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门投诉,主张的双倍工资。

1 两个月工资补偿 标准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包括资金 津贴及补贴 按双倍标准赔偿

2 如果没提前30天通知你 还要给一个月工资做为代通知金 标准为上个月应得工资

3 补交以前的保险

按原本交纳金额加百分之50的交纳金额赔偿

请高手指点,新劳动法第四十条和八十七条是否有冲突呢?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违背第四十条之后,才能按照第八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你进行赔偿,注意这里是赔偿,意在四十七条规定的补偿之外再将所违背的义务赔进去...再要求企业按第四十条支付一个月工资,等于重复赔偿,法律不会支持,若支持,则企业再违背这一义务,会导致八十七条的重复引用,造成重复赔偿,这样不合法理.

当然,由于企业法人代表更换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可能也会因此调整,并对人员使用再作安排。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法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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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就等于将40条排除在外了;

劳动合同法的第87条双倍赔偿和第85条加付赔偿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你可能实际混淆了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中87条的赔偿是补偿的2倍这是一个概念。85(4)的说法和87内涵完全一致,赔偿金和87条的赔偿是一致的。不存在重复理解和执行的问题。是并列的概念。可择其中条件好的运用。如果运用85(4),赔偿金可以是1.5-2万,运用87条,赔偿金是2万。也就是说标的就是2万。不会更多。

2、中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规定了自用工之日,而不是从08年新法实施日才开始计算赔偿,同时规定赔偿和补偿不合计适用。

因此就是2万的标的。

劳动合同法的第87条双倍赔偿和第85条加付赔偿金,可以同时适用。85条是针对拖欠工资或经济补偿的,87条是针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互不冲突。

《劳动合同法》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按你提问的顺序来回复你:定或者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司法实践中来说,应该是这样处理的:

你主张同时适用85条和87条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着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即使,用人单位应当另行支付补偿金,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你也无法主张,因为根据85条之规定,你应该向劳动行政部门,通常是劳动监察机关主张,劳动仲裁委无权处理。

只要您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您的主张即能得到支持,但鉴于您的取证困难,仲裁庭可能会适当放宽。

85条第四款的规定是依情节支付50%-,所以赔偿金应该是3万至4万,具体应由仲裁庭判断单位违反规定的情节轻重来决定。

希望我的回答给您帮助。

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二个问题:年没有购买社保,同样的问题,超过仲裁时效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劳动报酬的争议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不用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付赔偿金。

《中华劳动法》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主体变更跟员工重签合同怎么处理

第三个问题:现在公司解除你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你要保留好,那可是证据,证明是企业解除你的。解除合同要按实际工龄,现在你工作了二年,至少支付你二个月补偿金,同时如果收到通知书,就要办理离职的话,那还要额外支付一个工资的代通知金。(还有一个关健,如果是违法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二个月的补偿金是加倍支付的,那就是四个月了,加上代通知金,总共是五个月工资)参考法律:劳动合同法第87条。

公司主体发生变更之后,作为劳动者,我们原先签订的合同主体上也发生了变更。那么,公司主体变更重签劳动合同补偿?公司法人变更对员工的影响?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主体变更重签劳动合同补偿

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用人单位将员工转至关联企业或其他公司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作也有所异。

种方式是员工辞职然后与第三方企业签定新的劳动合同。第三方企业在发给员工的要约中必须明确规定,只有员工向原企业一、劳动合同期间被辞退如何处理提出辞职,要约才能生效。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原企业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第三方企业对于员工将会给出较高的待遇以获取员工的同意。

第二种方式是企业与员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为此企业可以签订协议,约定由第三方企业负担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种方式是三方协商转让,约定由第三方企业承继原企业在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但第三方企业可以与员工进行协商变更。这种方法应当约定员工的工龄继续计算,并且在原合同项下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如此,企业将无需立即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并不受到任何损害。

二、公司法人变更对员工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用人单位而不是代表其个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因此,只要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不变,无论法定代表人如何变更,都不影响用人单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企业的法人代表发生了变更,但企业应履行的义务并没有变,因此,员工与企业原法人代表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否则就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针对这个问题,原劳动部1996年颁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合同主体变更员工有权不签吗

可以不签。这是因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构成建立新的合同,所以针对个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而非视为您本人自动离职。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您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您描述的工作期限,您可以要求支付9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公司主体变更,如果是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分立、合并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均继续有效,不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主体变更重签劳动合同补偿的相关知识,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作也有所异。

有关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咨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09年7月到13年1月:3年零6个月共补偿8个月工资;如果是09年7月到12年12月:3年零5个月就是共补偿7个月工资;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还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09年2月到可以去劳动局申请仲裁,申请双倍工资补偿、保险费用补偿,3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具体可咨询律师7月期间,违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6个月每月按双倍工资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百度一下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1、2009年2月至2009年7月,公司应该给你买社保;

2、2009年3月至2009年7月,这段时间公司没有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3、经济补偿金的算法是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经,如果不足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六个月的话,按六个月计算,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为你自己根据你的工作时间计算经济补偿金。

4、切记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具体你的情况就是你要再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底这段时间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你的2009年2月至2009年7月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

公司无理由辞退非法

经济补偿金标准: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09年7月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缴社保,那就没什么维护权利的了,如果单位提出解约可以赔偿4个月工资,如果坚持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且公司没有正当的理由可以赔偿8个月工资

您好!

法律教育网有相关的法律咨询栏目。您可以免费进行咨询,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这样的话,你可以主张3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前提是你要有单位辞退你的证据。

请高手指点,新劳动法第四十条和八十七条是否有冲突呢?

用人单位违背第四十条之后,才能按照第八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你进行赔偿,注意这里是赔偿,意在四十七条规定的补偿之外再将所违背的义务赔进去...再要求企业按第四十条支付一个月工资,等于重复赔偿,法律不会支持,若支持,则企业再违背这一义务,会导致八十七条的重复引用,造成重复赔偿,这样不合法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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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就等于将4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0条排除在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