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研究报告 财产保险调研报告
谈财险公司应收保费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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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财险公司应收保费
【论文摘要】从部分保险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来看,由于公司内外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近年来应收保费急剧增加,其中相当一部分形成无法收到的呆坏账,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和资产结构的优化,因此,我们需要将应收保费压缩到一个合理的比例,化解经营风险。
1.应收保费存在的原因
会计核算上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人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保费收入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①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②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③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人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按照以上条件确认保费收人时,对尚未收到的保费,应按当期应收金额确认应收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从表面上看,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存在是由于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造成的,但应收保费大量存在真正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1投保人或投保企业方面的原因
由于投保人或投保企业方面的原因致使保险公司应收保费呆滞在会计账上的情况有两种:
(1)投保人或投保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无力按期交纳保费。财险公司业务来源目前主要是企业,企业通常出于财务安排,会与保险公司签订分期交纳保费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为了保住保源,巩固阵地,也常采取先承担保险,再限期收费的.办法进行承保。一旦客户财务状况恶化,困难,将会形成逾期呆滞应收保费。
(2)少数投保人或投保企业利用保险公司管理上的漏洞,有意识地以各种借口拖欠保费或不交清保费。若保险期内出了险,则以赔款抵交保费,若不出险,就一直拖下去,如果保险公司对应收保费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催收办法,这些应收保费将成为难以催收的逾期应收保费。
1.2保险公司自身的原因
保险公司自身管理工作的不到位,是致使应收保费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绩考核指标不合理,过分注重保费规模。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对规模与效益的认识存在偏,过分注重保费规模,在平时的核算上,对应收保费控制不严,考核时未将因应收保费而增加的保费收人剔除,或者仅仅在年终决算时才按控制指标来考核。某些分支机构为了“开门红”、“双过半”,粉饰一时的业绩,搞短期行为,而接受一些可能无法收到保费的保单,形成保费“泡沫”,而这些应收保费一旦入账就在会计账上沉淀下来。
(2)忽视应收保费源头控制,缺乏对客户的信用评估。长期以来,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认识到展业与核保部门在控制呆滞应收保费的重要作用,没有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评估,忽视应收保费源头的控制,一旦形成应收保费后只能是事后催收,效果往往较。
(3)缺乏有效的催收机制,催收效果不理想。在保险公司内部,常常是业务部门只管展业签单而不管保费是否收到,似乎催收应收保费理所当然是财务部门的事情。由于没有明确形成应收保费的,缺乏有效的催收机制,不利于调动员工催收保费的积极性,催收效果不理想。
2.应收保费存在对保险公司的不良形响
2.1形成虚拟营业收人和账面利润,导致税负增加
保险公司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大量应收保费在会计账上沉淀下来,虚增了保费收人,虚夸了账面利润。对这些呆滞应收保费,在税务部门同意保险公司作为呆账核销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之前,增大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应纳税所得额,导致税负增加。同时,超过业务期限的呆滞应收保费在核销之前,缴纳的营业税抵扣也有一定的困难。
2.2权责不对等,公司经营风险加大
应收保费的发生实质是保险公司未收到投保人应交的保费,但保险合同是成立的,保险人需承担保险。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赔款,将会主动交纳保险费或用保险赔偿抵交保费;如果保险期限内未发生,且保险公司催收不力的情况下,投保人可能因保险期已过而拒交保费。保险公司权责不对等,存在较大经营风险。
2.3容易形成呆账,影响保险公司资产质量
据统计,保险公司的部分基层分支机构应收保费占总保费的比重达到了2%-5%,有的高达10%以上,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或保费返还以及“泡沫”保费造成的,形成事实上的呆账,而正常的应收保费也可能由于保户的原因最终使应收保费变成无望收回的呆账,从而影响公司的资产质量。
3.应对策略
3.1完善财险公司业绩考核评价体系,突出以效益与流为导向
首先,财险公司各级机构层要正确处理业务发展速度与效益的关系,不能盲目追求规模和市场份额,业绩考核指标应突出以经营效益与流为导向。其次,财险公司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应包含公司、部门及员工个人多个层面,指标层层分解,协调一致,确保公司效益和流的理念在执行中不出偏。再次,制定公司、部门及员工个人业绩考核指标时,相关指标要相互制衡,不能偏废。例如,对于展业人员来讲,保费收入与赔付率是一对制衡指标,保费收人与流同样是一对制衡指标。这样承保人员展业时除了要考虑保户的承保标的风险,还要考虑保户的财务风险。当然,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员工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3.2加强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教育,增强员工守法经营、依法理财的意识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的教育学习,有利于规范员工展业与理财行为,改变公司单纯依靠支付高额手续费、进行保费返还等手段提高竞争力的做法,有利于公司将工作重点放在提高服务品质、创新产品上来,打造公司核心竞争力,赢得保户,赢得市场。
3.3加强承保核保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呆滞应收保费流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必须从承保核保这一源头上遏制应收保费的增加和呆坏账的形成,根据不同险种的特点,制定不同应收保费信用政策。对于家财险、意外险、机辆险等分散性和个人缴费业务,不允许发生应收保费;对于企业财险、建筑工程险等保费金额大的业务,客观上确实需要分期交费的,允许发生应收保费,但要做好对保户信用的评估,决定授信额度,并建立保户的信用档案。同时,为控制风险,应收保费授信额度审批应执行权限管理。
3.4加强应收保费内部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控制应收保费的发生重点在承保核保部门,但应收保费发生后,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却是贯穿于公司承保、业务管理、财会和信息技术等各个环节。保险公司应建立应收保费账龄分析和内部报告制度,相关部门应分别设立明细台账,定期核对;应收保费相关人应定期与欠费保户对账,并取得债权确认函。定期让欠费保户确认“应收保费”金额,是最终通过法律手段寻求债权保护的起码要求,可防止保险公司展业人员或“催收”人员与欠费保户有关人员恶意串通;要建立应收保费预警机制,收集欠费保户的有关信息,对应收保费进行实时,发现保户在财务状况、法律诉讼等方面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引起关注。
【参考文献】
[1]付莉,李雷.浅议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J]当代经济(下半月).2008,(10).
[2]侯恩波.论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管理[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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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方面的论文
保险 作为风险管理的一种 方法 ,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自恢复国内保险业以来,财产保险经历了多年的粗放式高速发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财产保险方面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财产保险风险论文篇1
论国内财产保险企业风险管理
摘要:此次金融危机在宏观层面已经使各国把加强有效监管提上了议事日程;而在微观层面,也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国内保险市场现状,深入分析了国内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及其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和管理 措施 。
: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
前言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在服务经济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当前我国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过程中,保险业面临着比以往更加复杂的风险环境。为了加强风险控制,为决策的制定提供更加全面和确定的信息基础,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企业正在开发企业风险管理项目。如何建立及时、有前瞻性的风险管理体系已经成为各大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巨大挑战。
1企业风险管理简述
近年来,许多学者和组织都试图对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作出全面和权威的定义,较具影响力的组织先后给出的定义如下:
风险管理是以 文化 、过程和结构为基础而驱动企业朝着有效的管理潜在的机会和同时是有效的管理潜在的不利因素的方向发展。风险管理是组织策略管理的核心部分,它是组织以条理化的方式来处理活动中风险的过程,其目的是从每项活动及全部活动的组合中获得持续的利益。企业风险管理是一套由企业董事会与管理层共同设立,与 企业战略 相结合的管理流程。它的功能是识别那些会影响企业运作的潜在和把相关的风险管理到一个企业可接受的水发:一是从限制不利和促进有利的角度;二是从战略目标和过程的角度。在2007年下发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对风险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风险是指对实现保险经营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给出的风险管理定义为:“风险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围绕经营目标,对保险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基本流程以及相关的组织架构、制度和措施。”
2国内财产保险企业网所面临的风险
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对保险公司经营中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如下规定: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作风险等,这些风险是保险公司普遍意义上面临的风险。保险公司因地域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而面临着上述各类风险中的不同风险。因此,保险公司要想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必须对行业现状和风险因素有清晰的了解和认识。
我国产险公司经营风险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保费增长过快的表外风险,主要表现为基层公司普遍存在重业务轻管理,重规模轻效益的倾向,业务员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和效益观念,单纯追求任期内的业绩,不采取长期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是资产风险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资产总量高速增长但结构不合理,隐藏泡沫,增长方式原始,高效益资产所占比重甚小;经营机构缺乏明确的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对资本市场及投资 渠道 的调研论证缺乏性,投资决策的制定长官意志明显。
三是核保核赔制度也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承保理赔风险表现突出,违反授权规定的承保理赔权限擅自承保定损理赔的现象仍然存在,违反承保实务规范要求盲目签单承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违反《保险法》及监管规定违规支付手续费的也很突出,业务中的逆选择及过度承保风险一直存在。
四是信用风险日益,主要表现为应收保费越来越多,单证领用管理混乱,再保险知识缺乏造成分保不能摊回的风险。
五是保险分支机构风险逐步增加,主要表现为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也将迅速增加,分支机构经营风险将逐步加大,存在道德风险及短期经营效应等风险。
3提高我国财产保险企业风险管理水平的措施
3.1确立风险管理组织框架
尽快按的要求设立风险管理部,具体履行风险管理执行职能,落实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层相关风险管理协调机构的决策和指示,制度性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性和权威性,提供风险管理的组织保证。同时,在经营子单位等层级,根据业务量大小分别设立风险管理处室或岗位,负责对所在单位经营活动的风险监测、记录、 报告 、考核等工作。分支机构较多的公司可以按经济区域或业务划分设立风险管理分中心,作为上级公司的派驻机构实施大区管理,增加性且便于人力调配。
3.2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一是不断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二是强化董事会的职能。三是建立完善的内部制衡与监督机制,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四是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管。
3.3构建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
保险公司的组织管理模式,必须符合保险业的特点。一是实行大区执行管理模式。由总公司在各大区设立总部派出机构或事业部,把原属总公司的部分执行、监督职能前置下移至各大区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此举似乎有增加管理层次的弊端,但也有管理幅度适中、执行监督到位、分类指导有效等优势。如果职责划分得当,应当不失为一个有利的选择,值得深入研究探索。二是实行以渠道管理为主导的销售组织管理模式。以渠道管理为主线组织管理销售活动,既有利于保险公司实现各个险种的联合销售,又有利于保险公司对不同渠道的分销效率进行评估,研究制定不同的分销策略,提高销售组织绩效。三是实行以产品为主导的内部经营管理模式。保险公司按照各险种的特点划分不同类别,以相似的类别为基础建立管理职能部门,从而对各类产品的适应性、盈利能力进行评估、精算,进而作出恰当的、控制、调整决策,并适时提出产品开发需求。四是实行以项目管理为主导的研究发展管理模式。在产品研发、信息技术应用开发及其管理方面,应当逐步推进项目管理制。
3.4加强风险管理队伍建设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人员数量和素质跟不上工作要求。风险管理的内容涉及到保险公司经营的各个方面,对人员素质的要求较高,不仅要懂风险管理业务,也要懂保险业务知识、沟通技巧等。要五招并施,一是积极引进外部专业人才I二是吸引业务单位人才转入风险岗位;三是储备高素质人才,四是构建风险管理人才成长通道;五是开展“请进来、送出去”的培训工作,明显改善风险管理队伍现状,提供风险管理的人力保证。
3.5构建风险管理制度流程
全面梳理和完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整合业务作流程,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管理平行作业的原则,建立各类风险管控措施。编写从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评价、风险预警、风险处置到定期检查评估的整个风险管理流程作手册。建立重大风险评估、应对、重大决策制定、重大信息报告机制。
4结语
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已成为世界保险公司管理的大趋势。国内财产保险企业应当吸取本次金融危机的教训,进一步强化自身的风险管理,不断提高风险的应对和处置能力,在准确理解全面风险管理内涵的基础上。根据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涵盖风险管理政策、组织模式、流程控制、风险应对、信息系统、风险文化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体系,达到风险内控有标准、部门有制约、作有制度、岗位有职责、过程有、风险有监测、工作有评价、事后有考核的目标,支持和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稳健实现,更好地参与风险管理。
财产保险方面的论文篇2
试谈财产保险的保险发展
摘 要: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保险市场迅速发展。
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保险的探究,改进保险技术,培养精通保险、 法律知识 以及各种与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财产保险 保险 发展 建议
保险的全面开展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它的出现与经济实力、法律制度、国民的法制意识息息相关。保险的开展为顺利地解决各类民事赔偿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
目前我国的供销市场,已经开始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由量的需求转变为质的需要。只有通过消费,同时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因此,健全法制,倾向于消费者,尽量满足他们的索赔要求将成为法律服务的主要目标。此时也正是保险公司大力开发该市场的时机。
一、产品保险
目前,产品保险的费率不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出来的,而是根据 经验 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这样的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外资保险公司有一套风险评估技术,则敢于承保,造成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费率相很大。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产品保险的发展是与相关法律的健全紧密相连的,相比保险发达的严格产品原则,我国的产品法仍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归责原则方面,已承认产品不是合同,但仍未明确规定产品适用严格。二是在产品的概念方面,《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而日本、美国等国对“产品”的定义则很宽泛,包括一切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不论是加工的还是自然的产物。三是我国产品立法比较分散,内容也不够系统、完整,有些条文在表述上也不够清晰。
二、公众保险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试办公众保险 (场所保险),深受公众的欢迎,前景看好。但由于受公众意识的局限,公众保险开展得还不够普及。虽然有些涉外单位投保保险意识比较强,但还是远远不够。
三、雇主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类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股份企业、租赁企业等在整个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在这些单位工作的雇员队伍越来越庞大,他们享受不到劳动保险待遇,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已成为越来越的问题。因此,发展和完善雇主保险成为当务之急。
要大力发展雇主保险,立法是关键,保险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时,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保险才能因此产生和发展,雇主保险也不例外。而在我国,在雇主立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专门的雇主法,劳动法则仅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目前大量增加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
2.保险人承保的仍然是一种合同,还未上升为法律。从法律上讲,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权利;雇主所承担的也不是因其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其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异较大,赔偿标准很不统一,因而既不利于雇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又不利于保护广大雇员的正当权益。
4.雇主保险仍未成为强制保险。在发达,为了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都在劳工法或雇主法中规定雇主必须投保雇主保险。但我国只有少数地区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主必须投保雇主保险。随着这些雇员的不断增加,他们的权益保障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四、职业保险
由于职业保险需要相当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且风险比较特殊,因此在我国仍处于试办阶段,险种很少,业务量也比较小。目前,已经开办的职业保险有:律师职业保险、会计师职业保险和医师职业保险等,但这些只是在小范围内,在职业保险的开发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五、开发保险市场的时机已成熟
当下传统的有形财产保险市场趋于饱和,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是财产保险的当务之急。
1.从需求方面看,保险市场有潜在的和预期的需求。现在保险市场需求不旺,人们投保时首先考虑自身,对于“第三者”考虑还不够多,这与人们的经济实力和保险意识紧密相连。但不可否认,保险市场有潜在和预期需求。所谓潜在需求,即有支付能力但目前无强烈购买动机的需求,这正是开发险市场的意义所在。
从长期看,一定时期后有可能产生的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即预期需求。保险市场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保险险源仍处在增长阶段,保险有着大力发展的空间。
2.从供给方来看,保险供给数量与质量不足,可发展空间大。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属较新险种,规模较小,开辟面较窄。在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市场竞争不断增强的今天,传统有形的财产保险深度、保险密度已经在较稳定的前提下,竞争的余地在变小,而只有开发较新的险种,不断积累经验,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3.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保险中所谓的“”,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的规范标准。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法律和法规。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医疗处罚条例》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
4.从保险的承保风险来看,目前我国判定的民事伤害赔偿金额都较低,不会出现人身伤害的巨额赔偿。这与我国特定的制度有关。同时,核保人在承保时也会对标的风险进行认真分析,通过限定承保条件来有效地控制风险。再加上强大的再保险的支持,没有任何的保险是高不可及的。
六、我国保险开发的建议
1.充分认识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在公司内部加强有关保险的研究和开发。改变以往单纯争取市场份额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只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开发新的领域和险种,不断细分市场,才能在新一轮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可以成为财产保险市场新的增长点。在资源配置上向保险倾斜,加强探讨。
2.加强对民事法律的研究,培养法律方面的人。
首先在设计险种时,为了准确地把握保险市场的需求,合理控制风险,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条款,需要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如果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关注相关法律的完善情况,才能根据需求开发相应的险种。由于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只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开发,才能保证条款的适用性和严密性,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另外,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挑选一些资深的核保人员派送出去进修法律专业,培养出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专业人才,以利于险种开发和风险控制。
其次,由于险种不同,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研究。比如在产品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国外的有关产品的法律法规,原因是不同产品的规定不同,尤其是发达,往往采用,其规定比较严格,应该认真加以研究。在公众保险方面,重点研究有关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比如旅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旅馆业、娱乐业等针对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的规定等等。在雇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劳动法》以及雇员劳动保障方面的法规。在职业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各职业管理条例,明确各职业必须承担的赔偿。
3.引进比较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加以改造,以符合多样化的市场要求。
引进国外的成功经验,借鉴他们的条款,并结合的具体情况加以改造。目前企业对财产保险认识比较深刻,但对保险仍然认识不够。保险人能否考虑借鉴英美综合保单,为企业设计一揽子保险,采取菜单的形式,让企业选择投保的项目,以利于保险的推广。
4.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分类别、分步骤开发保。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公众对保险认识程度的别,决定了保险的开发不可能完全统一,必须根据不同的客户,有针对性的开发。比如开发产品保险,可以从出口产品的企业入手;开发公众保险,可以从涉外企业入手;开发雇主保险,可以从外资、合资企业入手;开发职业保险,可以从对外交往比较多,了解惯例的职业入手。原因是这些领域对保险的接受程度较高,推广起来相对容易。
保险的设计比较复杂,在开发时可以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情况设计专门的保险单,以适应多样化的需求。另外,也可以考虑在财产主险中附加保险,让被保险人对保险有一个逐步了解的过程。
总之,的保险目前的发展还不是很充分。从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保险越来越成为财产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占财产保险保费的份额会越来越大。保险的技术逐步提高,向综合保障过渡,各险种之间的界限趋向于模糊。保险的特点是风险难于控制,所以在美国造成了巨额索赔不断增多。但由于美国和保险行业的努力,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险公司无限的情况正在改变,保险的发展也更加理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经济发展的趋势为保险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较好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保险市场迅速发展。在这种有利的宏观条件下,必将迎来保险迅速发展的时期。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保险的探究,改进保险技术,培养精通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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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的保险。
互联网财险经营主体超70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及网民规模的扩大,保险公司纷纷布局互联网渠道,根据保险业协会统计,六年间,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实现翻倍增长;2014年,供给33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截至2020年,共计73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
互联网财险渗透度仍有增长空间
首先,在全国财险市场上,2013-2020年,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呈现增长趋势,增速呈现下降趋势。2020年,累计财产保险保费收入13584亿元,同比增长4.36%。近五年来2020年财产险保费增速最慢,2020年,对于财险业而言是调整转型的一年,车险综合改革全面铺开,整个财险行业被推动着进行经营模式升级,重塑伴随“阵痛”而来。突如其来的肺炎带给行业经营压力的同时,也促使数字化转型的突飞猛进。
而在互联网财险市场中,2013-2020年我国互联网财产保险费市场规模呈现明显震荡态势,2020年手肺炎以及车险综改、意外险改革、信用保证保险新规等监管因素综合影响,互联网财产保险累计保费收入797.95亿元,同比下降4.85%,低于财产保险市场同期增长率近9个百分点。
结合全国财险市场总量和互联网财险市场规模,可以看出2013-2020年,我国互联网财险的渗透比例均不超过10%,2015年达到值9.12%。2020年我国互联网财产保险渗透率约为5.87%,相较于2019年降低了0.57个百分点。
众安保险为2020年互联网财险营收榜首
从互联网财险的竞争格局来看,2020年,互联网财产保险保费规模位居前十位的公司分别为众安保险、泰康在线、人保财险、太保产险、国泰产险、大地保险、太平财险、平安产险、京东安联、阳光产险,合计保费收入共622.12亿元,前十企业集中度为77.96%。
更多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商业模式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寿险行业研究报告
行业主要相关上市公司:平安(601318)、太平(00966.HK)等。
本文核心数据:寿险电话营销行业规模保费、寿险电销自建机构规模保费、寿险电销合建机构规模保费、寿险电销自建和合建机构保费占比趋势
寿险电话营销渠道规模保费持续下降
2018年以来,寿险电话营销渠道规模保费持续下降,2021年为123亿元,较2020年下降9.3%。
2021年寿险电销自建机构保费下降10.2%
目前,寿险电销主要有两种模式:自建机构模式和合作机构模式。自建机构模式即为寿险企业自行建立销售机构进行保险产品销售。而合作模式则主要是和其他机构合作建设寿险电销机构。2018年以来,寿险电销自建机构产生的规模保费持续下降,2021年为76.3亿元,较2020年下降10.2%。
2021年寿险电销合作机构保费下降7.8%
寿险电销合作机构规模保费是从2019年起开始下降的,2020年下降幅度超过22%。2021年寿险电销合作机构规模保费下降7.8%,达到47亿元。
自建机构模式仍占据主流
2021年,寿险电销行业中,自建机构模式仍占据主流,保费占比超60%,而合作机构产生的规模保费占比则不足40%。
合建机构的规模保费占比逐渐提升
从寿险电销两种模式保费占比的变化趋势看,合建机构的规模保费占比逐渐提升,尤其是2019年以来,合建机构的保费占比均在37%以上,2021年超过38%。
综上所述,2018年以来寿险电话营销渠道规模保费持续下降,2021年寿险电销自建机构保费下降10.2%,合作机构保费下降7.8%。2021年自建机构模式仍是主流,但是近年来,合建机构的规模保费占比逐渐提升。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人寿保险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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