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动物检疫制度 进出境动物检疫制度是什么
《中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进出境动物检疫制度 进出境动物检疫制度是什么
进出境动物检疫制度 进出境动物检疫制度是什么
第三章进境检疫
第十六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一条所称法定的检疫要求,是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植物检疫要求。
第十七条对向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在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属于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运达指定地点时,货主或者其人应当通知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属于转关货物的,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在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到达指运地时,应当向指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输入种畜禽及其、胚胎的,应当在进境前30日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日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日报检。
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申报物实施检疫。
前款所称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是指直接用作包装物、铺垫材料的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
第十九条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时,应当填写报检单,并提交输出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和贸易合同、信用证、等单证;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提交检疫审批单。无输出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二十条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达口岸时,检疫人员可以到运输工具上和货物现场实施检疫,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并可以按照规定采取样品。承运人、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向检疫人员提供装载清单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应当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的防疫消毒,并执行其采取的其他现场预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检疫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疫:
(一)动物:检查有无疫病的临床症状。发现疑似感染传染病或者已亡的动物时,在货主或者押运人的配合下查明情况,立即处理。动物的铺垫材料、剩余饲料和物等,由货主或者其人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
(二)动物产品:检查有无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其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需要实施实验室检疫的,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对易滋生植物害虫或者混藏杂草种子的动物产品,同时实施植物检疫。
(三)植物、植物产品:检查货物和包装物有无病虫害,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发现病虫害并有扩散可能时,及时对该批货物、运输工具和装卸现场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对来自动物传染病疫区或者易带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原体并用作动物饲料的植物产品,同时实施动物检疫。
(四)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检查是否携带病虫害、混藏杂草种子、沾带土壤,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
(五)其他检疫物: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及是否被病虫害污染。发现破损或者被病虫害污染时,作除害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船舶、火车装运的大宗动植物产品,应当就地分层检查;限于港口、车站的存放条件,不能就地检查的,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也可以边卸载边疏运,将动植物产品运往指定的地点存放。在卸货过程中经检疫发现时,应当立即停止卸货,由货主或者其人按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要求,对已卸和未卸货物作除害处理,并采取防止扩散的措施;对被病虫害污染的装卸工具和场地,也应当作除害处理。
第二十四条输入种用大中家畜的,应当在动植物检疫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45日;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30日。动物隔离检疫场所管理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进境的同一批动植物产品分港卸货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只对本港卸下的货物进行检疫,先期卸货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将检疫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需要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汇总后统一出具检疫证书。
在分卸港实施检疫中发现并必须进行船上熏蒸、消毒时,由该分卸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出具检疫证书,并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第二十六条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按照的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动植物检疫局的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第二十七条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需要调离进境口岸海关监管区检疫的,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货主或者其人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办理报关、运递手续。海关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运输、邮电部门凭单运递,运递期间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
第二十八条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人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下,作除害处理;需要对外索赔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
第二十九条动植物检疫局根据检疫需要,并商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地区有关机关同意,可以派检疫人员进行预检、监装或者产地调查。
第三十条海关、等部门截获的非法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就近交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
1.适用范围
1.1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出境动物(伴侣动物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2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出境下列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质检总局令实施。
1.2.1供港澳活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4号令(《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2供港澳活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3号令(《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3供港澳活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26号令(《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4 供港澳活猪: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27号令(《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5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质检总局2001年第8号令(《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5出口观赏鱼: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6号令(《出口观赏鱼检疫管理办法》。
2. 指定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
我国与出境动物的输入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明确动物隔离检疫要求时,或出境动物的输入或出境动物的贸易合同或协议中有隔离检疫要求时,按照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指定程序”指定出境动物的隔离检疫场。
隔离检疫场的指定在出境动物报检前进行。
3.报检
3.1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货主或其人在动物离境前60天向隔离检疫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报检,在动物隔离检疫前一周报检。预报检时,货主或其人应提交该批输出动物的议向书、输入国的检疫要求等有关书面资料,经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审核认可后方可签约。
3.2无隔离检疫要求的出境动物,至少在报关或装运前7天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且检验周期较长的出境动物,应按照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的原则确定报检时间。
3.3出境动物报检时,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提供贸易合同或者供货协议、动物产地县级以上动物防检疫部门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及其它相关单证。产地检疫证明可在出境动物进入隔离场时提供。
4.隔离检疫
4.1出境动物的隔离检疫期根据我国与动物输入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或输入书面要求,或贸易合同或协议确定。没有明确隔离检疫期要求的,根据输入提出的应检疫病或应证明卫生状况的疫病种类,或我国规定的检疫项目确定隔离检疫期,并报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批准。
4.2隔离检疫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检疫场实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隔离检疫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的落实情况、动物卫生状况、饲料及物的使用、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日常监管记录填写是否完整等,需要时,可派检疫人员驻场。
4.3出境动物进入隔离场时,检验检疫人员对大中动物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需要时,加施识别标记(如耳牌);对小动物进行群体检查。
4.4隔离检疫期间,出境动物的免疫程序必须报检验检疫机构批准。
4.5隔离检疫场要切实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定期消毒饲养场地和饲养用具,定期灭鼠、灭蝇。
4.6隔离检疫场内的动物发生或疑似时,必须及时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并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4.7隔离检疫期间,检验检疫机构监督隔离检疫场管理人员和饲养人员做好下列工作。
4.7.1隔离检疫场内不得存放我国和输入或地区禁用的物。动物隔离检疫期间,不得饲喂我国和输入或地区禁用的物。对允许使用的物,要遵守停期的规定,并将使用情况填入日常监管记录。出口食用动物所用的饲料,应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5号令(《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
4.7.2隔离检疫期间,隔离检疫场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饲养人员应遵守质检总局制定的《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允许,非不准进入隔离检疫场。
4.7.3如实做好隔离观察记录,按规定定期进行群体临床检查,必要时,进行个体临床检查。
4.8需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按照双边检疫协定,或输入检疫要求,或标准GB/T18088-2000采集实验室检验所需样品,填写《送样单》送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实验室。
4.9根据需要,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5.不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的检验检疫
5.1报检后,货主应将出境动物集中饲养。
5.2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动物进行临床检查。根据双边检疫协定,或输入检疫要求,或我国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
6.实验室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输入国要求或双边动物检疫协定,或贸易合同(信用证、供货协议),或我国有关规定,确定出境动物的实验室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疫结果。
7.检疫出证和处理
7.1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动物,按照输入国要求,或双边动物检疫协定,或贸易合同(信用证、供货协议)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无特定要求时,通常出具《动物卫生证书》(格式4-1)、《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格式7-2)、《出境货物单》(格式2-2)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格式5-3)。
7.2临床疑似或检出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时,立即报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同时按照有关通报的要求向各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对患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进行处理。
7.3检出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时,全群动物不得出境;检出二类动物传染病或一、二类动物传染病以外的应检疫病时,按照输入要求,或双边动物检疫协定规定,或贸易合同(信用证、供货协议)要求,做出全群动物不得出境,或不合格动物不得出境的决定。对不得出境的动物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8.监装
对检疫合格的出境动物,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实行监装制度。监装时,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输工具及装载器具进行消毒处理;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临床检查应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迹象和伤残情况;核定动物数量,必要时检查或加施检验检疫标识;必要时,对动物运输工具或装载器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
9.运输监管
9.1必要时,检验检疫机构派员押运出境大中动物到离境口岸。
9.2检验检疫机构未派员押运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告知押运员或承运人作好下列工作:
9.2.1做好动物运输途中的饲养管理和防疫消毒工作,不得串车,不准沿途抛弃或出售病、残、动物,不得随意卸下或清扫饲料、粪便、垫料等,要做好押运记录。
9.2.2运输途中发现重大时应立即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和所在地兽医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9.2.3抵达离境口岸时,押运员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押运记录,途中所带物品和用具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有效消毒处理。
10.离境查验
10.1离境申报
货主或其人须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
10.2离境查验
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核对动物数量,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检查检验检疫标识或封识等,必要时进行复检。
10.3放行及处理
10.3.1经查验或复检合格的出境动物,准予离境。
10.3.2经查验或复检不合格的出境动物,参照7.2、7.3处理。
10.3.3对于准予离境的,应根据工作实际和有关规定,更换有关检验检疫证明。
11.资料归档
检疫结束后,检验检疫机构总结和整理检疫过程中的所有单证、原始记录、有关资料,并存档。考试大我整理
分类: /文化 >> 法律
问题描述:
鉴于目前地中海实蝇正在新西兰北岛发生,为严防此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水果蔬菜的生产安全和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公告如下:1、从即日起暂停从新西兰北岛进口水果。2、从新西兰南岛直接进口的水果,除按原规定办理检疫手续外,进境时必须有新西兰检疫机关出具的注明南岛具体产地的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3、对于经港、澳转口进口的新西兰水果,必须符合我国的进境植物检疫法规。具体内容,请向中华动植物检疫局咨询。4、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加强进口新西兰水果和旅客携带物的检疫工作。我想知道现在这个限制解除了没有。?? 如果我以后也碰到类似的问题``我可以向什么有关部门咨询。???
解析:
你可以查询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司网站
下面这个地址是关于新西兰水果最新规定,请自己下载文档
在广州可以向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查询
电话
章总 则条为做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隔离场)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隔离场是指专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包括两类,一是海关总署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以下简称隔离场),二是由各直属海关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以下简称指定隔离场)。第三条申请使用隔离场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和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的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隔离场的选址、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相关标准与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发文明确。第六条使用隔离场,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使用指定隔离场,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批准。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应当在隔离场隔离检疫,当隔离场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时,应当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应当在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第七条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他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
需要延长或者缩短隔离检疫期的,应当报海关总署批准。第二章使用申请第八条申请使用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明材料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和运输路线;
(五)海关总署要求的其它材料。第九条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在办理《中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明材料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
(五)隔离场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制度;
(六)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隔离场所在地未发生《中华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规定的与隔离检疫动物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证明;
(七)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和运输路线;
(八)当隔离场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使用人还须提供与所有人签订的隔离场使用协议;
(九)海关要求的其它材料。第十条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对隔离场使用申请进行审核。
隔离场使用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使用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使用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使用的隔离场组织实地考核。
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用于隔离种用大中动物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海关总署批准;用于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隔离检疫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批准。第十一条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意见(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计入2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合格的,直属海关受理的,由直属海关签发《隔离场使用证》。海关总署受理的,由海关总署在签发的《中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列明批准内容。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使用人。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二条《隔离场使用证》有效期为6个月。
隔离场使用人凭有效《隔离场使用证》向隔离场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中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考试综合辅导:进、出境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对比
入境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
签订进口动物、动物产品的外贸合同时应注意的规定
1、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中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外贸合同。
2、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3、输入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等,还需持特许审批单报检。
4、输入动物产品进行加工的货主或者人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查考核其用于生产、加工、存放的场地,符合规定防疫条件的发给注册登记证,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地点:
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2、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流行或地区的检疫物由入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在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1)、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
(2)、启运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
(3)、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4)、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在报检时应提供的有关证单: 货主或其人在办理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报检手续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需按检疫要求出具下列有关证单:
1、输出或地区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2、《中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3、外贸合同、、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单、产地证等;(外贸基本单证)
4、输入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审批证明;
5、输入动物产品的应提供加工厂注册登记证书;
6、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需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
输入以外商投资企业进境的肉鸡产品,需提供外经贸部或省级外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复印件;
输入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应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7、输入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十五个)的检疫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
出境动物的报检 ;
范围:
动物指的是饲养、野生的活动物。
时间和地点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持贸易合同、产地证、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到出境口岸检验机构报检;
提供的单据
实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生产企业须出示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输出规定保护的动物,应有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输出实验动物,应有生物工程开发中心的审批单;
输出观赏鱼类,须有养殖场供货证明、养殖场或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和委托书
出境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报检
1、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产品,如生皮张、毛类、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胚胎、骨、蹄、角等。“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血清、诊断液、动植物废弃物等。
2、报检程序 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货主或其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境动物产品,必须产自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并存放于注册登记的冷库或仓库。
3、报检时间 报检人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需做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15天前报检。
4、报检应提供随附证单
按规定填写的《出境货物报检单》,相应外贸单据;主要有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装箱单等;
出境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登记号码;
特殊证单:如果出境动物产品来源于国内某种属于保护或濒危物种的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中的物种的动物,报检时必须递交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
出境动物产品,货主或其他理人根据检疫需要提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不同的动物产品,报检的时间略有不同:饲养动物肉类在屠宰、加工前,野生动物肉类、动物水产品、蛋类、奶制品、蜂蜜及其他需经加工的动物产品在加工前向屠宰、加工单位所在地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其他动物产品出境按口岸检验检疫机关规定地点和期限内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如对不需要进行加工的原毛类动物产品,货主或其人可于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货主或其人须提交贸易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信用证及其他有关单证。有关单证不全或者动物、动物产品来自疫区、原产地不明或者出境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兽医卫生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关不接受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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