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_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法律、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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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篇1

2007年12月,由水宜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制、生产的专利产品“水宜生”微电解制水器产品大规模投放市场后,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多次获得各类奖项和荣誉,在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2008年6月起,市场上出现一款名为“水益生超能奈米活性水杯”的同类产品,商品名称的读音与水宜生公司的产品完全相同,包装、装潢也极为相似。因此,水宜生公司认为“水益生”产品的生产者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销售者雷虹虹经营的南宁市博爱大房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影响了水宜生公司的商业声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雷虹虹告上法庭。

自治区高阶审理认为,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水宜生公司的许可,在相同的产品上擅自使用水宜生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水宜生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并赔偿水宜生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5万元,同时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宣告消除影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全部与水宜生公司生产的微电解制水器包装、装潢相近似的超能奈米活性水杯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销售包装、装潢与水宜生公司微电解制水器包装、装潢相近似的超能奈米活性水杯。

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篇2

一网站打着“万家灯火”的旗号,专给万家灯火装饰城的商户做广告。为此,万家灯火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该网站,索赔500万元损失。昨天31日,海淀认定该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实际情况判赔2万元。

万家灯火装饰公司称,他们旗下有一名为“万家灯火”的网站专为该公司的商户做广告。今年初,中商网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也取名“万家灯火”,该网站显示的“公司地址”与万家灯火装饰公司的经营地址相同,而且网站中做广告的商户也都是本公司商户。万家灯火装饰公司认为,被告网站冒充自己,收费为商户做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判令登出该网站,并赔偿500万元损失。

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篇3

1996年春,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对酒厂仿冒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华灯牌醇酒是市牛栏山酒厂生产的优质产品,是市的产品。为了开发、研制“醇”,市牛栏山酒厂1992年以来共投入研制、广告费用8000万元,使得市场占有率迅速上升。但是,自1995年10月份开始,市场上出现了仿冒“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仿冒品。其中,酒厂生产的古德牌、牌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经查,酒厂自1995年4月至1996年6月,共生产古德牌和牌醇酒52174瓶,印制带有“醇”字样的包装盒68000套,已销售47436瓶。

根据以上事实,房山区工商局认定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关于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之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醇酒,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和包装物。

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篇4

原告上海某装置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某装置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顺德某电器公司均是生产抽油烟机等家用电器的企业,上海某装置公司注册了“多环+DUOHUAN”以及图形的组合商标。

2007年8月~9月,有人在江西《慧聪商情广告》释出被告产品广告,并在产品广告右下方释出“郑重宣告”称,××系列油烟净化器是专利产品,市场出现的“康家”、“上海多环”等多个产品均是仿冒的。后经查实,该广告失实。有资料显示,广告发布者刘某负责顺德某电器公司在江西省各地区的产品推广及产品销售。二审后认定刘某释出“郑重宣告”的行为是被告的授权行为,刘某与被告均有过错,判令两者连带赔偿15万元的民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法律主观:

你好,关于反不正当竞争 对策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竞争与不正当竞争 经济学上的竞争是指市场经济实体为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和既定目标而持续进行的角逐过程。说:“一种没有竞争的商业, 这就等于有人而没有身体, 有思想而没有产生思想的脑子。”竞争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机制,是市场调节的动力,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针对市场竞争中的正当竞争行为而言的,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难点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 》立法与执行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 年颁布,对规范市场行为,反对和限制不正当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该法制定时我国正处于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有立法时间紧、无经验可循、经济体制转轨等原因,导致该法存在诸多缺陷。随着我国近几年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渐多样化和复杂化,该法的局限性日益凸显。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形式多样,很难防范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网络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中竞争手段和方式的不断健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有了一些新的发展。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在法律中没有涉及,而且在竞争环境中也往往令市场主体措手不及,难以应对,造成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大范围蔓延,使反不正当竞争更有难度。不同方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商业贿赂 行为越发猖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很多企事业单位在采购权、谈判权的监督管理上存在较大的漏洞,有些消费权、决定权行使得不到有效的监督,使得有些人能够利用自己手中的交易机会获得回扣、佣金等商业贿赂。 2.“傍”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多 “傍”指将的 商标注册 成为自己的公司商号或者商品品牌,致使消费者混淆 公司名称 与品牌,让他们误认为的品牌就是该公司生产的,从而达到扩大销售获取利润的目的。“傍”实际上就是一种浑水摸鱼的不正当经营行为,行为人利用人们对品牌的喜好和不深的了解,通过模糊产品生产公司名称和品牌,使之与品牌接近,从而混淆视听、鱼目混珠。 3.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涌现 不正当竞争在生活中的各个领域都普遍存在,特别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正当竞争更是如鱼得水,有了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再加上网络的开放性和法律的滞后性,就不能不使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风起云涌,主要包括域名或网页侵权、强制广告、软件攻击等。2010年10月,乳业两大企业——蒙牛和伊利利用网络互相揭丑,抹黑对方,上演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关”恶战。 (三)环境复杂,各方人员反不正当竞争意识淡薄 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外部竞争条件不平等上。企业外部竞争条件对竞争结果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从某种程度来说,良好的外部竞争条件可以促进整个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而不公平、不合理的外部竞争条件抑制了其发展。我国存在的各种不平等的外部竞争条件,必然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竞争结果。 商业道德虽然没有统一的界定,但“诚实、信用、公平、等价、不侵犯他人和公共利益”等基本被公认为商业道德。但是现实中,竞争主体往往更崇尚经济利益,在经济利益面前淡化甚至于抛弃“虚无”的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滑坡已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了远不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后果。 三、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建议与对策 (一)修改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市场经济中, 竞争是经济发展的灵魂,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资源的优化配置,造成了财富的极大浪费,构建法律运行的保障机制是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竞争法是为了维护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秩序,保证整个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市场经济的快速、普遍和可持续发展。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守法教育和法律监督,对症下,综合治理,混乱的竞争局面才能得到有效的规制。通过不懈努力,一个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将会呈现在人们面前。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百二十二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 百二十三条 应当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市场混淆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市场混淆行为的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上,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表示。”

市场混淆行为的目的

是造成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营业或服务的混淆,行为的后果是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市场混淆。从市场混淆行为的目的来看,该行为的实施者之所以要冒或仿冒别人产品的商业标示、商品名称、外包装、装潢;

目的就是将自己的商品、营业或服务与别人的商品混淆在一起无法让人进行正确区分,使购买者发生误认、误购;从市场混淆行为的结果来看,该行为在客观上已经或非常可能造成商品、营业或服务之间的混同,混淆的后果已经或非常可能发生。

以上内容参考:

混淆行为的特征

两周前,朝阳区一锤定音,结束了长达三年的诉讼持久战,判决支持捷豹路虎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禁止销售江铃陆风汽车并赔偿捷豹路虎公司的经济损失。判决书中提到:陆风汽车抄袭捷豹路虎极光车型五项独特设计功能,在消费群体造成“混淆”,给捷豹路虎公司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和金额损失。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裁判的核心,是认定特定行业的竞争资源与商业道德。现代新兴汽车企业的核心竞争资源应该是消费者,抄袭或许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捷径,但如今谈到山寨,国内汽车自主品牌多如牛毛,其中真正能利用独特的产品优势获得消费者认同的寥寥无几。

从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重视产品设计、技术专利,回归正确的发展轨道,必须依托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保护体系。知识产权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江铃汽车生产的陆风X7汽车有五项车型设计直接抄袭了路虎揽胜极光汽车的车型设计,该行为不仅侵犯了捷豹路虎公司的知识产权中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还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款确立了“诚实信用”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等原则,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混淆行为

法律将“混淆”这一概念界定为十一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表现为产生了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具体而言,混淆行为要求在行为在程度上客观达到了使消费者产生将彼物当作此物或者二者具有特定联系,且无法有效区分。“混淆”一词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取决于法律法规、评价及裁判者在具体个案中的价值判断等综合因素。因此将消费者作为研究对象,客观上想一个谨慎的理性人在交易中尽到了交易上的合理注意义务,他所能够认识到的内容所作出的行为作为评价标准。多数消费者认为,路虎和陆风的“撞车”其实就是陆风汽车抄袭路虎极光车型。终的判决结果不出所料,这场扩日持久的路虎陆风诉讼案似乎在消费者心中早已有了定论。

法律就是保护合法者的权益,保护智力成果不受非法者的侵犯。回溯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本意,在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在哪个行业,都强调对自主智力成果的保护,企业获得了程度的法律保障,消费者也同样获得了信赖利益的保障。毫不夸张地说,消费者就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试金石。

三、为何实行不正当竞争保护

纵观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与完善有其特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