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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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一、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 保证金 管理办法》: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 招标 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 违约金 支付办法及 违约 。 第四条缺陷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门或发包方。缺陷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二、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程度鉴定 目前应执行《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屯50292-1999),不宜公执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表面看可能是施工原因,但由于建设项目是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质勘测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参与的,任何一方的过失,都可能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缺陷。 (一)鉴定的一般方法 其目的在天核实鉴定对象的基本事实,方法包括: 1、对地质勘察报告的检查; 2、对设计图的复核; 3、对影响安全性指标的施工质量检查、检测(如混凝土强度、砌体强度、钢筋钢筋检测,构件截面尺寸复核,主体结构布置调查等); 4、对材料质量的调查; 5、对工程建设中管理与变更信息的调查。 (二)鉴定必须的资料。 该类鉴定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工程设计资料(应包括所有的修改及变更); 2、施工验收资料(检测数据、试验报告、施工日记、分部分项检验资料); 3、地质资料; 4、监理资料; 5、变更指令。
建设工程质保金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 。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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