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纪校规与法律法规的区别包括 法律校规与校纪校规的区别在于
法律与道德,纪律规章有何不同
纪律是特定组织为实现其目标而制定的,要求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道德和纪律无强制性。说一说道德与法律的不同之处?
校纪校规与法律法规的区别包括 法律校规与校纪校规的区别在于
校纪校规与法律法规的区别包括 法律校规与校纪校规的区别在于
法律由制定和颁布,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法律;
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2、从依靠的力量来看,法律是依靠强制执行的,道德是依靠舆论、人们良心、教育感化、典型等唤起人们的知耻心,培养人们的道德感和善恶判断力来进行调控的。规范;
教育法规和教育法律规范的区别(教育法规有哪些)
(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您好,现在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教育法规和教育法律规范的区别,教育法规有哪些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
道德的底线 就是法律。违反法律是要受到惩罚,违法道德要受到谴责。您好,现在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教育法规和教育法律规范的区别,教育法规有哪些相信很多小伙伴还5、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华教育法》《中华义务教育法》《中华教师法》《中华高等教育法》《中华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职业教育法》《中华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学位条例》《中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处理办法》《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中小学培训规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什么是高校的校规校纪
行政合理性原则不像行政合法性原则所要求的那样和严格,否则自由裁量权将失去存在意义。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学校如何才能够把握好适度的2相关法律:校规必须服从的原则自由裁量权呢?高校校规即由高校制定的学生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则的总称。我国公立高校校规在学生管理中同样发挥着法律的作用。校规记载着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对学籍管理进行详细规定,有专门的章节规定学生的奖励和。如果学生违反了校规,就有可能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尤其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开除学籍,一旦适用,就会改变学生的身份,甚至改变其人生的轨迹。校规对学生的影响比之行政法规对一般公民的影响毫不逊色。学生以校规为自己行为的界限,学校以校规为管理学生的依据,审查案件时以校规的效力为基础,对于学生,校规就是他们天天面对的法律。
学校纪律有几种,分别是什么?
学校纪律有5种,分别如下:1、,学校对学生违反校纪的轻微,学生可以接受学校的并承诺以后不再犯。此没有任何后果,学生不会受到更的。
2、规范学生行为。校规校纪是学生行为规范的重要依据,它能够有效地规范学生的行为,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而提高学生的素质。2、,学生将会面临一系列后果。在学校内部,受的学生可能会被限制参加某些活动。这会影响到学生的社交发展和综合素质提升。受的学生在学业上也可能会受到影响。
3、记过,在校期间的不良表现的记录。记,就是记录,过,就是过错。一般是指在校期间发生过违反校纪校规的事情造成不良影响,视其情节在你的个人里留下一笔污点,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你的各种评优评先的权利。
4、留校1.从规范的内容和文字的表述来看,法律规范是明确具体的,并且有着较为严格的内部逻辑结构。法律原则往往比较抽象,不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它不预先设定具体的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只对人的行为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 2.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法律规范的适用表现为“非此即彼”或“全有或全无”的模式。而法律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两个甚至多个原则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而不构成冲突和矛盾。 3.与上一个异相联络,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则相对要广泛得多。 4.从法律内容的性质和稳定性方面来看,法律规范主要是规范性的,是针对具体的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是特定时期立法者调整关系的意图的体现,较容易为立法者设计或改变;而法律原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察看,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违反法律法规给予的一种,一般是半年期限。其程度仅次于开除学籍,并会记录在学生的个人档案中。
5、开除学籍,学生从学籍中除名,不允许其在该校学习的一种处罚方式,是学生因违反学校的纪律所受到的最严厉的。
遵守校规校纪的重要性
1、维护学校秩序。校规校纪是学校管理的基础,是学校秩序的重要保障,它能够有效地维护学校秩序,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
4、校规校纪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学校应该加强对校规校纪的宣传和执行,使学生更加热爱学校,更加尊重校规校纪,从而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学生的素质。
法律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区别
法律是由制定或认可的,其他规范,如道德、习俗等往往是在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法律具有强制力,其他规范一般不具有强制力作保障。法律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区别 法律规范就是人们常说的法律,只能说法律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是契约的一种规范形式,而法律规范就是法律的具体化, 诸如《刑法》、《民法通则》都是一种法律规范。具体你可以看一下百科里面的解释:
法律规范作为特殊的规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参考资料: :baike.baidu./view/19067.htm
法律概念与法律规范的区别,举条文说明下。
1.由于法的规范性和一般性,所以对法律档案,就应区分开规范性档案与非规范性档案。
2.规范性档案属于法的范围,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3.非规范性档案虽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属于法的范围,而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委任令、营业执照、逮捕证等。在不承认判决是法的渊源之一的(如),判决也是非规范性档案。
4.二者区分的标准就是如上所说的它的物件是一般的人或事还是特定的人或事;它是反复适用的还是仅适用一次的。
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的区别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区别
1、从生产、发展来看,道德比法律产生的早的多,而且最终将替代法律,成为的规范。
3、道德和法律作用的范围不同。法律只干涉人们的违法行为,而道德对人行行为所干涉的范围要广泛得多、深入的多。
经济法律与经济法律规范的区别
法律是指或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而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同时还有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比法律的范围要广。
经济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等,而法律规范在包括这些法规的同时,还有地方法规、行政法规,内容很多。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又称为法律规则,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规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某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二、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
1、法律规范是由制定、认可的,由强制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规定了关系参与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规范是普遍适用、并能反复适用的。
4、法律规范由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经济法是在协调本国经济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区别?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
(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
(3)是不同时期释出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
,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依据《立法法》第78条规定和宪法是根本这一特点,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制统一,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牴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牴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座谈会纪要》对新旧冲突的解决明确了这样一个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
(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第三,对于特别冲突,通常适用特别法规范优于普通法规范的规则。适用此原则时又会遇到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怎么办?依照《立法法》第85条之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3、提高学校形象。校规校纪是学校形象的重要体现,它能够有效地提高学校的形象,使学校在上享有良好的声誉。务院裁决。《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规范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学校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关系
3.应当提倡:学生参与制定规章近来发生多起学校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这些争议反映出当代学生权利意识的变化及其对学校管理制度和管理观念形成的冲击,需要教育法学研究者做出回答。
1学校和学生:该遵从何种法律关系
规章制度只是学校制定的内部规则,不属于“法”的范畴,因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是审理案件的依据或参照。但是,学校的规章制度作为内部规则,对内部的成员和利用者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的法律根据主要在于不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1.公立学校:特殊的行政关系
公立学校不仅是一个组织,还是根据教育法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公权力的授权组织。为保障教育公务的顺利实施,法律授予它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当它在行使这些权力的时候,它与学生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关系。这一点不仅得到学界的支持,而且在司法上得到了认可。
2.民办学校:基于入学契约的合同关系
民办学校也是事业单位法人的一种,但它不具有行政权力主体的地位,它与学生的关系是基于入学契约而建立的合同关系。学生同意入学并报到注册,即视为学生接受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合同当事人的学生就产生了约束力。学生如果不服从,就可能构成违约并被学校解除合同关系。但是,即使学生与民办学校构成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学校的规章制度也往往是在学生入学之前就由学校根据情况单方面制定的,学生并没有必然的权利参与制定校规,也不能因自己未参与制定校规而认定它对自己不适用。这为很多的契约理论所支持。
无论公立学校还是民办学校,虽然学生没有法定的权利参与制定校规校纪,但从学校的角度考虑,允许学生参与讨论制定与自己有关的规章制度,既能更好地反映学生的意见,使规章制度符合现实,实施起来也会减少学生的心理抗拒,是应当提倡的。
1.案例:某博士生控诉母校不发
有这样一讼案:某高校博士生刘某于1996年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论文通过了答辩委员会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但最终未被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学生未能获得博士学位。根据该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博士生未取得书,学校就不能颁发书,所以学校也未向学生颁发书。学生于1999年向提起行政诉讼,学生的人认为,学校的规定违背了原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对颁发学历证书的要求,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予颁发书的做法是错误的。
且不去管诉讼结果如何,其中一个原则学校必须遵守:学校虽然有办学自,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但学校并不能随意制定,必须受到相关法律原则的制约。学校制定规章制度首先要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即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其别值得阐述的是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
2.原则一: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的字面意思是法律优于行政权;实质是指行政应受既存法律的约束,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行为原则上是可以撤销和可以诉讼的。这个原则当然应无条件地适用于学校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
司法对学校适用法律优先原则的要求是很明显的,在1998年田某诉科技大学案中,市中级指出:“学校依照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正处在建设法治的过程中,作为一个基层组织,学校做到依法治校是十分必要的。而要真正做到依法治校,遵循法律优先原则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3.原则二: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公立学校制定校规校纪等行为是否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传统的理论认为,学校作为公务法人,享有在其公务领域内制定内部章程和规则的权力,这些内部规则对外不具有法的效力。学校可以在没有法律授权之下自行制定内部规则,并可依照内部规则做出处理决定,这些都不必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但20世纪中叶以来,所谓的行政、给付行政的领域越来越大,法律保留原则逐渐扩大。学者们认为,如果公立学校制定校规的行为不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就有可能成为“法治国下的一个隙裂”,因此,要将公立学校这一传统上在法律保留原则之外的对象,纳入法律监督之下,减少其利用特别权力关系规避法律的空间。
4.公立学校:适当运用法律保留原则
在现代法治中,公立学校应当部分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因为公立学校既不应脱离法治的监督,也不同于行政机关,是一个特殊组织,应具有自身的性和自治特征。因此,公立学校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但不能和行政机关那样完全适用,应当允许公立学校在适当的领域保持特殊性。但是,在公立学校制定校规校纪的时候,究竟哪些领域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哪些领域学校可以自行规定,现在还没有公论。
5.法律保留:借鉴
在这一方面,德国将学校管理关系分为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或称基本关系与工作关系。涉及基础(基本)关系的包括学生身份的取得、丧失及降级等决定,必须保留给法律做出规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只能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进行细化,不得自行创设新的规范。而其他如学生的服装、仪表规定,作息时间规定、宿舍规定等都属于管理(工作)关系,可以由学校规章制度自行决定。这种理论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就和内地的研究现状来看,一般认为,学校的退学处置影响学生求知权和工作权,也会改变学生在学校的身份,因此,学校对学生强制退学需适用法律保留原则,以此规范和约束学校的退学权。在其他不涉及学生基本权益的方面,如学校的作息时间、教学安排、评优奖励制度、住宿管理规定等问题上,即使没有法律依据,学校也可以自行制定本校规则。
3自由裁量权:学校要适度把握
英国有一个有名的案件,一位教师因为长着红头发而被解雇。在一个的英国判例中,法官指出,“仅因为她的发色是红的而被解雇了。在这个意义上讲,这是不合理的。在另一个意义上讲,它考虑了不重要的事情,它是如此不合理以至它几乎被视为恶意。”这位法官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阐释,已经成为行政法中被频繁引用的段落,它表明,行政判断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
1.概念:学校自由裁量权
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会遇到合理性问题。学校是一个以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为主要目的的组织,为了使其积极主动地完成教育目标,法律需要赋予它相当多的自由裁量权,即学校对很多事务享有自由判断并作出决定的权力。学校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时,可以根据自己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和判断做出规定,一般都不涉及违法的问题。例如,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对学生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6种情况,其中的第四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和第五项“违反学校纪律,情节者”,都属于学校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如何判断学生的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都给学校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断空间。如果学校认为,某个学生的行为属于道德败坏而将其勒令退学,而外界或学生却不这样认为,并且双方争议很大,甚至大部分人都不同意学校的做法,并不能表明学校的校规或勒令退学行为违法,因为这属于学校的自由裁量权。
2.案例:自由裁量权是柄双刃剑
我们同时也注意到,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它可以满足积极行政的要求,但如果完全任其自由行使,又极易被滥用,反而成为侵害学生基本权利的源泉。例如刘某诉天津某学院一案中,学生认为,自己只是对废旧自行车进行组装,并未偷车,也有多名同学和老师证明该学生一贯表现良好,以往并无记录。但学校认定,所谓的“组装”就是偷盗,而且数额已达到300元的法定标准,因而将刘某勒令退学。很多人对此案提出:刘某所犯的错误是否到非得勒令退学不可的地步?难道就没有改正错误的更好办法吗?正如天津广播电台的记者所言:“对一个学院来说,少一个学生算不了什么,对一个城市来说,少一个外地的大学生也算不了什么。但是,对于这个肩负着全家人甚至全村人的希望,从农村好不容易走到天津的年轻人来说,在这里读书,在这里毕业,是他一生的指望。这样一个弱小的人,背着这沉重的包袱,他今后的路将怎么走呢?”学校作为培养人才的地方,既应当处理学生的行为,也应当关注学生的将来,要从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的不当行为,通过恰当的方法来平衡这两个目的。
3.制约:行政合理性原则
各个都发展出相应的原则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这些原则主要体现为行政合理性原则。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学生权利意识不断高涨,人们不再将学生视为消极、被动的受教育者和被管理者,逐渐承认他们在进入学校之后仍然享有各项公民权利。因此,要求学校的行为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也是对学生权利日益重视的体现,是教育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动因要符合目的,比如制定校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和管理学生、维持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而不是为了某类学生或剥夺某些学生的权益。
其次,学校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应当考虑该制度相关的合理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究竟哪些是相关因素、哪些是不相关因素,应当根据每一个具体制度或事项决定,并没有经济法律规范的概念是什么?不变的说法。如在制定学生升降级、分流等制度时,学生宗教规范和道德是交集,有着很多共同的地方,又各有不同。的学习成绩、在校表现、性向评价以及学生本人的志向等因素就是相关因素,而学生的容貌、衣着等则可能是不相关因素。
,学校在制定校规时还要做到合乎情理,兼顾学校教育目标的实现和保护学生的权益。在制定的校规可能对学生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教育法律与法规的区别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区别和联络法律主观:
我国出台的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等。我国《教师法》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简述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法法律规范的问题律客观:
《中华教师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中华教师法》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义务教育法》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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