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253条_民诉法253条的理解与适用
有限公司没有账本可以申请破产吗
3、 司法豁免是一种有限的豁免。即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引起反诉的,均不享有豁免权。有限公司没有账本不可以申请破产,因为没有账本无法证明企业已经资不抵债。要想走破产程序,必须把健全核算。
民诉法253条_民诉法253条的理解与适用
民诉法253条_民诉法253条的理解与适用
《有限公司破产条件及程序》
2007-05-26 20:05阅读(827)评论(1)
1. 应适用的法律
(【3】迟延履行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1)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破产法意见》)第74条的规定,有限公司作为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其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民诉意见第242~253条。
(3)而根据民诉意见第253条的规定,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除适用民诉法第十九章外的规定外还可参照《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2. 破产的条件(民诉法第119条、破产法第7条、破产法意见第8条)
(1) 企业法人亏损;
(2) 因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如果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是被申请破产的法人的债权人,他只需证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要求清偿、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数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证明有无优先受偿权)的有关证据。
3.管辖
企业法人的破产有企业法人住所地的管辖。
(1)申请的提出
(2)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公告后三个月内向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债权。
(5)对债务的人的财产进行清算。
(6)债务清偿。
民事诉讼法253条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旧版第十三条: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这一条属于原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的内容,在新法里被删去了这一章。加倍支付债务利息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应掌握:如何理解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三条
2、 协议管辖(第244条)。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可以不准撤诉】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可以不予准许。 一、修改后,原告滥用诉权将被遏制,以后还真不是你想撤就一定能撤的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一六十三、重点法条:看要败诉就想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不准撤诉了,这是新规。 二、民事诉讼中不准撤诉的情况: 1、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已经开庭审理且合议庭已经形成评议意见的,或适用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已经制作完毕只待宣判送达的; 2、原告申请撤诉损害、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原告滥行诉权或以败坏他人声誉为目的,恶意诉讼的。 关于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依法处理的,可以不准撤诉……。”结合《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当事人撤诉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不准撤诉: 1、双方恶意串通撤诉,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如实体法规定违法合同的处理除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缴财产,若双方违法,应没收双方所得财产,收归国库。所以若双方恶意串通规避法律,从而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理应不准撤诉。 2、违反指令性的。虽然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强调市场调节,但宏观调控的作用仍然是不可替代的。如撤诉的后果违背了宏观调控方面的指令性的,应裁定不准撤诉。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违反了公共利益,不利于精神文明建设的。
《民事诉讼法》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4.破产的程序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没有指定债务履行期限的,如何确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起算时间?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只是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催促,并不意味着在此时被执行人才开始负有履行义务。因此,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没有确定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期间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的迟延履行应始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部分履行了义务,意味着没有完全依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因根据《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希望能够帮到你此,被执行人还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但是,对于已经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的部分,应当排除在范围之外,被执行人无须再承担迟延履行的。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只是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催促,并不意味着在此时被执行人才开始负有履行义务。因此,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没有确定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期间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的迟延履行应始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判的加倍利息怎么算
5、 邮寄送达。在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邮寄送1、 依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即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达。银行向提讼之后还会计算欠款利息吗
第242条。【(1) 适用范围同于牵连管辖;1】后的利息包括两种: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债务利息
【2】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合同约定所确定的利息。如果双方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则自还款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欠款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4】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民事诉讼法253条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3)受理申请后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及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法律分析:第267条.加倍支付债务利息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法律依据:依据《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指导:民事诉讼法指南四
第四篇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六十二、重点法条:
第238条。
第239条。
第240条.
第241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04、308、309条。
意思分解:
1、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具体要求: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凡是属于我国管辖的案件,我国享有管辖权;外国的裁判须经我国依法审查并予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2、 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的原则
公约中的规定与国内法有冲突时,适用公约的规定,但是对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 委托律师诉讼的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我国企业和组织在、应诉,需要委托律师诉讼的,只能委托律师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外国驻华馆、领馆官员受本国公司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不属于职务行为)担任诉讼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外国驻华馆、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聘请诉讼人。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诉讼,从中华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5、 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以上内容,均规定在以上内个法条中,均需掌握。
第244条。
第246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79、293、294条。
意思分解: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应掌握:
1、 牵连管辖(第243条)。应予重点掌握,2000年律考曾考查过。
3、 应诉管辖(第245条)。
4、 适用专属管辖的三类合同类型(第246条)。
不要混淆:
1、 牵连管辖适用的范围限于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而引起的诉讼。
2、 关于协议管辖,应注意:
(2) 协议应用书面形式;
(3) 协议管辖选择的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点;
(4) 违反我国民诉法关于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 关于诉管辖,应注意非涉外民事诉讼并不适用之。
六十四、重点法条:
第247条。
意思分解: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居住,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则按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度的特别规定送达。
2、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即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给我国外交机关,帽我中外交机关转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再由其转送该国的外交机关,然后由该外交机关将诉讼文书转交给该国有管辖权的,由将其送达人。
3、 由我国驻外国使、领馆代为送达。对住在外国的籍当事人可以由我国司法机关直接委托我国第259条。驻当事人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4、 向受送达人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送达。
6、 公告送达,在以上几种送达方式都不能采用时,可以通过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的即时视为送达。
六十五、重点法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条。
意思分解: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一般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诉讼程序中的特别规定。具体为:
1、 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应当半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决定。
2、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是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于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决定。
3、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限制。
六十六、重点法条:
第251条。
第252条。
第253条.
第254第268条。条。
第255条。
第256条。
意思分解: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拽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招待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等措施。
涉外财产保全,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诉前申请保全。介是不能依职权进行保全。当事人申请诉讼闪保全的裁定准许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讼,逾期不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涉外财产保全,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以裁定的方式决定保全。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立即生效,予以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如果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抽受的损失;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六十七、重点法条:
第257条。
第258条。
相关法条:《仲裁法》第65--72第;《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条。
意思分解:
1、 注意涉外仲裁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的管辖(第258、259条)。
2、 涉外仲裁中,可提请的涉外仲裁机构仲裁,也可向国外趾裁,也可向向国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换言之,涉外仲裁不存在专属管辖问题。切记!
3、 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主要是指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
六十八、重点法条:
第262条.
第263条。
第264条。
意思分解:
司法协助是律考重点,应予重视。
1、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的之间,根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司法协助可分为:一般司法协助,即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特殊司法协助,即对外国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司法协助主要指和外国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其他诉讼行为。
我国与外国之间司法协助,有两种途径:一是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二是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此外,外国驻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外国委托我国协助的事项不得损于中华的、安全或公共利益。
外国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提交请示书。 请求书以及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3、 我国提供司法协助,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的,也可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法律。
六十九、重点法条:
第266条。
第269条。
意思分解:
1、 对外国裁判和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是律考重点,应予重视。
外国的裁判需要在承认与执行的,可以通过两种渠道提出:一是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胡提出申请。二帅外国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申请。二是由外国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提出申请。
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的裁判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裁判,并且该裁判明确需要在领域内执行。这是外国的裁判明确需要在领域内执行。这是外国的裁判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条件的。
我国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如外国的裁判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并且其内容不违反中华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我国的安全的,可以裁定承认其效力。外国的裁决在承认其效力后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和措施予以执行。、
2、 外国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承认与执行的,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提出申请,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或者按互惠原则办理。
按照我国1986年12月2日加入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我国仅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该公约。因此,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需要由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如果其所在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应当按照公约的规定办理;如果不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应当按照公约的规定办理;如果不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但同我国订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按条约规定办理;如果既不是《纽约公约》成员国,又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关系,则按互惠原则处理。
旧民诉法253条现在改成第几条
第245条。被删去了
此次《民诉法》的修改引起了广泛关注:公益诉讼列入法条、增加小额诉讼的第243第。内容、电子数据被列入证据行列,虚诉讼可能被追刑责等一系列修改,将改变民事诉讼的程序和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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