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第二,顶层设计,优化体系。第三,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第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法律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意见》条 第二款 安全,民生优先。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始终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出行服务。顶层设计,优化体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制度设计,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科学制定标准规范体系,构建覆盖全领域、贯穿全过程的运营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运营安全奠定坚实制度基础。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科学规划方案,强化协同合作,明确分工,注重标本兼治,切实发挥法规、标准、制度在运营安全管理中的、推动、促进作用,确保各项工作扎实开展,落实到位。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问题为导向,抓住关键环节,从设施设备运行质量、从业人员职业素质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突出问题着手,建立健全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切实提升运营安全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内容如下:
1、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法规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是实现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的基础,也是实现轨道交通安全、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法规。
2、形成完整的安全标准规范体系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标准的建立,对规范轨道交通安全运营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尽快制定和形成完整的轨道交通安全标准规范体系。
3、培养市民乘坐轨道交通的安全意识 要实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有序,需要加大对广大市民乘客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乘坐轨道交通的安全防范意识。
4、推广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制度 严格的安全检查和评估是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安全性的重要手段。在轨道交通系统投入运营前和日常运营过程中,都需要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全面安全检测和安全评估,因此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和评估制度。
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条为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根据《中华安全生产法》和《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安全监管、城乡建设、、质量监督、教育、文广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助做好有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运营安全主体,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保证运营安全。第五条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宣传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第七条轨道交通的车辆、通信、信号和其他涉及运营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规范,满足网络化运营需求。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系统和其他因网络化运营需要统一标准的设备,应当符合标准并经专业机构测试认证。第八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作规程;
(二)按照规范维护保养、检查检测设施、设备;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 制定突发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的织方案;
(五)保证安全运营保障资金的投入;
(六)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
(八)做好防恐防暴、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内部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衔接工作机制,保障轨道交通试运行、初期运营、正式运营等相关工作的实施。第十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作手册。第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设施、设备:
(一)逃生、报警、灭火、防汛、防爆、防毒、紧急疏散照明、通讯等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等标志;
(三)系统;
(四)警务用房、及相应的通信、防恐防暴等装备。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作的设施、设备,应当醒目明使用条件和作方法。第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地面线路、高架线路等区域安装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部位合理设置防护栏、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三条在轨道交通隧道、车厢、站台、站厅以及出入口等范围内设置的宣传、广告、商业、装饰等非营运设施,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服务标志的识别、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封堵、遮挡通道,不得影响运营安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非营运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第十四条禁止下列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在出入口、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宣传品等物品;
(二)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私搭乱建违章建(构)筑物,存放、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在通风亭周边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
(四)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报告制度。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运营安全自查,定期开展运营安全评价,查找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后,应当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线路正式运营2年后,应当由专业机构对运营线路进行评估。首次评估5年后,应当进行第2次评估;之后,至少每3年评估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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