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_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贵阳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20修改)
(一)配置图(1/500,标有座标);章总则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证二次供水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结(三)将施工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供水企业的意见,并将二次供水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者自用的供水方式。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_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_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_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计量水表后至二次供水用户计量水表前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系统等。第四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向公布电话,及时受理并处理二次供水经营安全、服务等方面的、投诉。第二章设施规划建设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生活饮用水水压、水量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中。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属于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二)设计、施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将供水企业对设计方案的意见报送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六)严格执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七)设置,有建筑围护结构,有污染防治措施和运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装、作管理、维修检测等具体要求;
(八)选用的材料和工艺设备符合标准(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送审查;和安装规范,不得使用明令禁止、淘汰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制剂、管材、管件、配件等产品和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保证水质不受污染;
(九)材料和设备在安装前进行核对、复验,并做好卫生清洁及防护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第八项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包装容器、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后,按照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二次供水卫生资料等报送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城市供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需要相关资料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询,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供。
青岛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选用材料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章总则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充分发挥供水设施效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和经济建设用水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第三条市公用事业总公司主管城市供水的管理、监督工作。
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审查应当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加。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设计要求进行系统的通电、通水调试,并通知所在地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到场监督。调试后应当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系统水压、出水水质符合标准。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所在地城市供水、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参加。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城市自来水的生产、经营工作,并依照本规定负责城市供水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实行用水和节约用水。城市供水须在满足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第二章供水申请第五条凡申请由城市供水系统供水和增加用水量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公司提出书面供水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二)平面图(1/500);
(三)剖面图(纵1/200、500、横1/100)。第六条公司应在接到供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勘察现场,对符合规定的,应予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七条经批准供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须按有关规定,向公司缴纳供水增容费。第八条经批准供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须按公司确定的接水点、管径、管道走向、水管材质、水表品种、水表口径及水表池位置等办理设计与施工的有关事宜。
非公司确定品种的水表,须经公司鉴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第九条水表池由用户按公司提供的标准图施工,从配水管放叉卡子起到水表后个阀门前的供水设施,由公司设计施工。从水表后个阀门起到用水点的用水设施由用户自行设计施工,亦可委托公司设计施工;用户自行设计的,须经公司审查同意后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司检查确认合格方可接水。第三章供水管理第十条公司实行不间断供水。如因工程需要,局部地区必须停止供水时,公司应提前一天通知用户(不可抗力发生的造成停水,不在此限);停止供水时间超过三天时,公司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凡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自备储水设备或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用水的措施。第十一条公司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水压根据不同地形实行分区分压。在高压区海拔高度五十米处,低压区海拔高程三十米处,供水压力不低于0.15MPa(兆帕);在管网末梢,供水压力不低于0.1MPa(兆帕)。
用户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的,自行解决。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变动、增加供水设施,不得接管用水或转供水。
用需变更名称、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及销户、过户的,须到公司办理相应手续。销户的,由公司拆表停止供水。
销户后需恢复供水的,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申请用水手续。第四章计量收费第十三条公司每月定期查表计量,水量以公司所设水表(以下称水表)示值为准,计量单位为立方米。公司按规定的价格收取水费。用户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值的,按最小流量值计量收费。第十四条用户接到公司的缴纳水费通知单后,必须按规定时间缴纳水费。第十五条因水表发生故障不能计量时,公司可按用户上月用水量计算本月水费。
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要求校验时,须先缴校验费。校验结果水表示值误在±5%以内即为合格,不退还校验费;校验结果水表示值误超出±5%的,当月水费按额金多退少补,同时退还校验费。第十六条用户内部消火栓和消防供水管闸门等消防专用设施,由公司加封铅印。除火警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启用。用户消防演习、训练或试验用水,须事先到公司办理启封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水费。第十七条按城市规划建设的水表池以前的输(配)水管及水表(包括从自来水配水管放叉卡子起到水表后个阀门前公共水站、公用消火栓等供水设施的产权均属公司所有,由公司统一管理、维护。
用户投资建设的前款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用户应将产权移交公司。第十八条从水表后个阀门起(包括水表池)至用户用水点的用水设施的产权归房屋产权者所有(一)选址符合有关规定,并在选址阶段依法报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卫生审查;,并由其负责管理、维护。第十九条用户应保持对水表池及水表的清洁、完好。因表池损坏或表池内积有杂物、污水而影响查表、维修时,用户应按公司要求整修;逾期不整修的,可暂停供水。
水表池内水表的正常检修、校验或更换,由公司负责。因用户造成的非正常损坏,由用户赔偿。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 836084111@qq.com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