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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规定在相同法条中,并且规定的相同的法定刑。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简单介绍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简单介绍


(一)《中华刑法》的相关规定:

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二)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37号)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百一十四条或者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06.04)

第十条组织人员以、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百一十四条、百一十五条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刑如下:

1、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犯罪嫌疑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嫌疑人,处十年以上、或者刑;

3、对于过失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嫌疑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刑法》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实施、活动的犯罪;以、弹、、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过失造成重大的犯罪。

《刑法》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类有哪些

1、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第二类,破坏交通运输、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第三类,实施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第四类,涉及、弹、、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5、第五类,造成重大,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年龄、具备刑事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通过危险的方法危害到公共安全了,将会按照《刑法》第115条当中的规定对此处罚,主要就是这样的一种行为,将会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都处于威胁当中。除此之外,普通公民的财产权益也是会被侵害到,所以必须要按照犯罪行为对此进行处罚。

一.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百一十四条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刑。

二.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三、实施、活动的犯罪;

  四、以、弹、、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的犯罪。

  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造成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刑。

  【法律依据】

  《刑法》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规定在相同法条中,并且规定的相同的法定刑。

(一)《中华刑法》的相关规定:

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二)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37号)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百一十四条或者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06.04)

第十条组织人员以、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百一十四条、百一十五条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什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规定在相同法条中,并且规定的相同的法定刑。

(一)《中华刑法》的相关规定:

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二)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37号)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百一十四条或者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06.04)

第十条组织人员以、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百一十四条、百一十五条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刑如下:

1、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犯罪嫌疑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嫌疑人,处十年以上、或者刑;

3、对于过失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嫌疑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刑法》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实施、活动的犯罪;以、弹、、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过失造成重大的犯罪。

《刑法》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类有哪些

1、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第二类,破坏交通运输、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第三类,实施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第四类,涉及、弹、、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5、第五类,造成重大,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年龄、具备刑事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通过危险的方法危害到公共安全了,将会按照《刑法》第115条当中的规定对此处罚,主要就是这样的一种行为,将会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都处于威胁当中。除此之外,普通公民的财产权益也是会被侵害到,所以必须要按照犯罪行为对此进行处罚。

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算违法或者犯罪吗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规定在相同法条中,并且规定的相同的法定刑。

(一)《中华刑法》的相关规定:

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二)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37号)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百一十四条或者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06.04)

第十条组织人员以、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百一十四条、百一十五条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刑如下:

1、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犯罪嫌疑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嫌疑人,处十年以上、或者刑;

3、对于过失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嫌疑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刑法》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实施、活动的犯罪;以、弹、、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过失造成重大的犯罪。

《刑法》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类有哪些

1、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第二类,破坏交通运输、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第三类,实施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第四类,涉及、弹、、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5、第五类,造成重大,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年龄、具备刑事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通过危险的方法危害到公共安全了,将会按照《刑法》第115条当中的规定对此处罚,主要就是这样的一种行为,将会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都处于威胁当中。除此之外,普通公民的财产权益也是会被侵害到,所以必须要按照犯罪行为对此进行处罚。

一.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百一十四条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刑。

二.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三、实施、活动的犯罪;

  四、以、弹、、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的犯罪。

  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造成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刑。

  【法律依据】

  《刑法》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危害特定的人涉嫌故意罪;危害不特定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追究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现象,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

随着、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本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公共安全。

《中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散布他人隐私的。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多少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规定在相同法条中,并且规定的相同的法定刑。

(一)《中华刑法》的相关规定:

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二)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37号)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百一十四条或者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06.04)

第十条组织人员以、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百一十四条、百一十五条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刑如下:

1、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犯罪嫌疑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嫌疑人,处十年以上、或者刑;

3、对于过失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嫌疑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刑法》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