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长期合同吗

【法律分析】

法律依据:《中华1986年7月12日,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劳动工资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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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什么是编制内的长期合同工?和正式合同工有什么区别吗?

2.工作权限不同:合同工在日常执法行动中,只能是协助执法,而正式工具有执法权,可以指挥合同工协助执法。

编制内的长期合同工:没编制,但合同期限和正式工一样是无固定期限。区别主要是3个方面: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待遇不同:合同工的工资是用人部门内部经费发放,工资普遍较低,扣除社保之后,会更低;正式工的工资是由财政保障,相对稳定,而且工资较高,退休后的待遇也不错。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986年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保险制度。

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给予适当补助。

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正式合同工分工三年期合同工、5年期合同工,

长期合同工又叫无合同期限的合同工。一个企业连续与员工签过5年期劳动合同的再签是就要签无合同期限的这样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保障员工的利益的一种规定。因为连续2个5年的员工,年龄一般就大了,再跳槽也不好找了,不能让企业用完员工的黄金时段就不负责了,这样的行为不人道。所以劳动法有这样的规定。

编制以外的务工者不享受事业单位待遇,比如遇到给事业单位涨工资,对于编外合同工,用工单位可以不给涨工资。

编制人员就是具有(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而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编外合同工就是非编制人员,以合同形式参与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

劳动合同签五年后就是长期的了吗

员工解除长期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长期劳动合同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长期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长期合同怎么签订

3、如果劳务派遣能够长期签订的话,那么很多公司都会实行劳务派遣合同,这样对于员工来说都没有基本的保障,也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会造成很多公司更加猖狂。

签订长期合同有三种情形: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可以签订长期合同;另一种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可以签订长期合同;还有一种是连续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后再签订第三份劳动合同的,可以签订长期合同。

另外职工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职工表示不签不可以签长期合同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合同不约定存续期限,这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显著特征。需要提及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出现约定解除的情况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将法定的解除条件作为约定的解除事由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

《中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连续签几次变为长期合同

1、在试用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某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注意:是10年而非8年,劳动者要求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与之订立。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工作满10年的起算点是劳动者实际进单位的时间,而非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的时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法律分析:连续2次续签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6、被依法追究刑事的。:《中华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多少年后属于长期合同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法律分析:签订长期合同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即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注意:只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而非没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时,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违法情形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时候,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工(contract worker),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长期合同工辞退或者辞职有补偿吗

二、劳动合同法签订相关规定

您好,根据劳动法,自己主动辞职是没有补偿的,如果在合同期内单位辞退你的话就应该进行补偿,一般补偿为n+1倍工资,希望能够帮助你,望采纳!

《中华劳动合同法》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第三十七条继续提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中,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先,在其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既未选择与某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又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某公司,解除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而是选择直接与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随后到某公司上班。由此,张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中华劳动合同法》,张某应当承担相应。

由用人单位提出辞b、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工是应该有补偿的。由自己提出辞职没有吧!

劳务合同可以签长期的吗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1.可以,长期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旦签长期合同,除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外的情形,用人单位想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赔偿金。

【法律依据】案情分析:

《中华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本人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离职了长期不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离职未解除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正式合同工就是带编制的员工,所谓编制就是5险一金,齐全,各种补贴都享受的

1.用人单位可能以此为理由克扣工资;

第二十二条 款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社保转移需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离职证明,无相关证件可能无法办理;

4.未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下一家公司不能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可能新单位带来风险。

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相关案例:

2011年9月,张某发现某公司待遇好,发展潜力大,遂与某公司联系并讲明其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但某公司综合考量之后,用人心切,遂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

张某随后到某公司上班。某公司发现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随后,某公司向提讼,请求张某偿还培训费50000元,并向某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30000元,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

原来,2010年2月20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工资为每月4000元,某公司派张某出国学习1个月,培训费50000元由公司报销,张某应在培训回国后为公司服务2年,服务期为2010年3月25日至2012年3月24日。如果张某违约,应退还公司相应的培训费用,并承担30000元的违约金。2010年3月25日,张某培训回国后任公司销售部主管。

公司应承担违约。

同时,《中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某公司与张某约定,公司为张某提供出国培训学习的机会,培训费用由公司报销,培训结束后,张某为公司服务两年。此约定属于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然而张某违反了其与某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服务期的约定。故此,张某应当承担此违约。

法律依据:

《中华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