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库房建设标准

法律分析:1、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2、档案库区的平面布局应简洁紧凑3、档案库区或档案库入口处应设缓冲间,其面积不应小于6m2;当设专用封闭外廊时,可不再设缓冲间4、档案库区内比库区外楼地面应高出15mm,并应设置密闭排水口5、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6、 档案库净高不应低于2.60m7、档案库内档案装具布置应成行垂直于有窗的墙面。

档案库房建设标准法律分析——档案库建设档案库房建设标准法律分析——档案库建设


档案库房建设标准法律分析——档案库建设


档案库房建设标准法律分析——档案库建设


法律依据:《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4.2 档案库

4.2.1档案库可包括纸质档案库、音像档案库、光盘库、缩微拷贝片库、母片库、特藏库、实物档案库、图书资料库、其他特殊载体档案库等,并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或合并设置。

4.2.2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除更衣室外,档案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且其他用房之间的交通也不得穿越档案库区。

4.2.3档案库区的平面布局应简洁紧凑。

4.2.4档案库区或档案库入口处应设缓冲间,其面积不应小于6m2;当设专用封闭外廊时,可不再设缓冲间。

4.2.5 档案库区内比库区外楼地面应高出15mm,并应设置密闭排水口。

4.2.6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4.2.7 档案库净高不应低于2.60m。

4.2.8档案库内档案装具布置应成行垂直于有窗的墙面。档案装具间的通道应与外墙采光窗相对应,当无窗时,应与管道通风孔开口方向相对应。

数字档案室建设要求的标准

数字档案室建设要求的标准是档案馆建设标准。

数字档案室是指以电子档案为对象,以电子计算机等数字设备为手段,基于网络实现档案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共享利用的档案管理模式。截至2021年11月,为12余件古代画作建立起精准的数字化档案。2022年2月,唐山市档案馆被批准为数字档案馆。

数字档案室是单位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内容,是办公自动化的重要构成。各单位应把数字档案室纳入单位信息化建设总体格局之中,与办公自动化融为一体,统筹规划建设。档案室应配备能够满足运行需要的计算机设备,采用高性能的符合保密要求的网络设备和材料,建设的档案数据网,进行档案数据整理加工和存储管理。

数字档案室的基本特征

1、档案资源“数字”化。数字档案室以统一的数字形式存储各种信息,包括文本、图像、声音、视频等,压缩了存储空间,改进了组织形式。信息记录形式的“数字”化,是数字档案室的基本特征。

2、档案实体“虚拟化”。通过对纸质档案、缩微胶片、照片、录音、录像等传统载体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实现档案实体“虚拟化”,使之能够与其他数字档案资源一并进行管理和规范。

3、档案管理系统化。将档案业务流程、标准规范固化在数字档案室应用系统中,实现数字档案资源系统、规范管理。

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标准

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

1、档案行业OFD相关标准和要求

《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档办发﹝2016﹞3号,应具备归档电子文件进OFD或PDF等版式文件转换功能,文书类电子档案的正本、定稿、公文处理单应以OFD、PDF、PDF/A等版式归档保存。

《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规范》GB/T39362-2020,扫描图像进行格式转换时要求自动进OCR并转换成双层OFD格式;在转换时多支持多个OFD文件的自动合并,并可将XML文件嵌入到OFD文件中,同时支持反向作,即支持XML文件的提取以及合并0FD文件的拆分。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GB/T39784-2021,档案接收检查:宜支持对以OFD格式文件入库的电子档案进行标准符合性检查,确保入库的OFD格式的电子档案符合GB/T33190-2016的标准。

全国各地档案馆发布的入馆要求里也明确要求接收OFD、PDF或PDF/A格式的电子文件。

2、OFD和PDF对比

(1)开放性

OFD作为标准,PDF作为ISO标准,都采用开放技术,包括引用的资源和运用的算法,并由标准化组织维护,因而不受个别厂商的限制,所有厂商都可以依据该标准开发自己的产品,有利于标准的推广和技术的共享。

虽然OFD和PDF都是开放的标准,但是,相比于PDF的体系庞大、技术门槛高,OFD非常易于入门,对于使用者来说,更具开放性。

(2)可扩展性

OFD作为我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版式标准,可做到标准为应用服务,而不是像以前使用标准一样要削足适履,因此,在OFD标准制定之初,就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预留了可扩展入口和自定义标引入口,并设计了非接触式的引用机制,为基于OFD实现特性化的功能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数字档案馆建设标准和规范

一、主机房的标准

主机房的位置应远离强电磁场、强振动源、强噪声源、灰尘、油烟、易燃、易爆等场所和区域。主机房供电系统应采用双向供电和不间断供电,消防系统要配备消防装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和洁净气体灭火系统。

主机房的温度和湿度应控制在18-28℃,湿度应控制在35%-75%。关闭温度在5-35℃,湿度在20%-80%之间。应配备专用空调设施。

二、网络设置标准

网络配置可采用局域网与互联网,在局域网上开展数字档案接收、管理、存储、用各项业务的局域网主干线路采用光纤铺设,可以实现局域网业务的物理隔离,数字档案的利用、展览、咨询以及数字资源的收集可使用互联网,同时还需要保证网络的安全。

那么就需要配备防火墙、及杀毒防护软件,满足业务还需要专用,配置在线、离线备份设备。

档案室建设标准

1、各馆室的小面积应能容纳目前各资料存放,还必须考虑一定的发展空间。

2、地面承重容量为1240公斤/平米,不得小于800公斤/平米,采用密集架时应不大于1200公斤/平米。

3、密集架每组分为六层搁板,每层搁板承重为80公斤,柜体自重为80公斤。

4、每组柜体存放档案盒的多少根据档案盒子尺寸来计算。

5、档案室门高2m,宽1m,特殊档案室可加高,加宽门。要求门窗必须加防尘橡胶条密封,窗户建议采用防盗窗,门采用防火、防盗门。

档案室采光和通风要求

1、采光度(自然光和人造光)两种,在正常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采用自然光照射,但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应和人造光来照明。

2、档案室、查阅档案及其他技术用户应防日光直射,并均应消除紫外线对档案、资料的危害。

3、档案库和查阅档案等用房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选用防爆灯,防止用电时间过长发生失火。灯光,当采用荧光灯时,应有过滤紫外线和安全防火措施。

4、档案室通风也应采用自然风,如果采用不方便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使用空调进行通风。

绿色档案馆建筑评价标准(DA/T 76—2019)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档案馆建筑的评价方法、评价原则以及评价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评价档案馆(含各类档案馆及备份中心)新建、改扩建过程中的建筑和基础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

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

GB 1858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

GB 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

GB 1858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

GB 1858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卷材料地板中有害物质

GB 1858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

GB 18588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210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GB/T 27703 信息与文献图书馆和档案馆的文献保存要求

GB 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31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T 50378—2014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 5055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JGJ 25—2010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T 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数字档案室建设要求的标准

亲亲 您好 为符合数字档案建设要求的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档案整理和服务)档案数字化要求案卷整理卷中文件排序应遵循文件顺序形成规则,并按上级要求进行整理,保持文件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使用。1、封皮要打印整齐,并且要包含所有的信息。2、编卷目录要详细、规范,题名要完整、准确,与索引项相对应。3、装订物影响扫描工作的文件,必须拆卸装订物。拆卸装订物时,请注意不要损坏文件,不要切断文件。4、损坏、无法直接进行扫描的档案,应先修复原貌。5、页码必须根据纸质材料每页上的要求进行编制,连续、不可恢复、缺失,页码的位置相对固定。同时,电子图像需要反映页码。6、归档文件幅面以A4规格为准。

数字档案室建设标准

数字档案室建设标准如下:

资源为先。资源建设是数字档案室建设的根本。数字档案室应坚持资源为王,着眼于数字档案资源建设,着重于非数字档案的数字化和数字档案的及时、完整、有效归档,规划设计以限度保证数字档案资源建设质量为根本出发点。数字档案室的建设应该有助于保障数字档案资源的齐全、完整,有利于数字档案资源的有效管理和方便利用。<br>标准规范。数字档案室建设应统筹协调文件管理与档案管理、业务工作与档案工作、档案室与综合档案馆之间关系,严格遵循既有标准和规范进行系统设计、建设,实现文档一体、馆室一体。<br>整体推进。应将数字档案室建设与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密切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数字档案室系统功能、文件格式要求等因素,整体推进数字档案室实施方案。<br>确保安全。数字档案室建设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要求采取安全保障技术方法,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完善灾难恢复应急机制,确保数字档案室建设和运行的安全。

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章 总则

第1.0.1条 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符合功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综合性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 档案馆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档案馆设计的耐火等级要求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档案馆等级与耐火等级要求及适用范围表1.0.3等级特级甲级乙级耐火等级一级一级二级适用范围档案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档案馆地(市)级及县(市)档案馆

第1.0.4条 位于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含七度)地区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档案馆库区建筑可按七度设防。

第1.0.5条 档案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

第2.0.1条 档案馆 archives

收集、保管、提供利用档案资料的基地和信息中心。

第2.0.2条 综合性档案馆 comprehensive archives

档案馆的一种类型。收集、保管、提供利用多种门类档案资料的档案馆。

第2.0.3条 专门档案馆 special archives

档案馆的一种类型。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某一专业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资料的档案馆。

第2.0.4条 档案馆 national archives

收藏和机构的和具有全国意义档案的并经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档案馆。

第2.0.5条 库区 reitory

档案库房及为其服务的交通通道占用的区域的总称。

第2.0.6条 馆区 archive area

档案馆各类业务用房及附属公共设施所占的整个区域。

第2.0.7条 档案库 storehouse for archives

档案馆中专为存放档案所建的房舍。

第2.0.8条 查阅档案用房 search room

办理档案查阅手续,存放查阅档案的检索工具和阅览档案等所用的房舍。

第2.0.9条 利用者 searcher

查阅利用档案的人员。

第2.0.10条 缓冲间 buffer room

在进入库区或库房的入口处,为减少外界气候条件对库内的直接影响而建的沟通库内外并能密闭的过渡房间。

第2.0.11条 封闭外廊 closed corridor

在档案库外建的用墙和窗与外界隔开的走廊(一面或多面以及绕一圈的环廊),以减少外界气候对档案库的直接影响。

第2.0.12条 档案装具 equipment for storing archives

存放档案所用的器具。

第三章 馆址和总平面

第3.0.1条 档案馆馆址选择应纳入并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3.0.2条 档案馆的馆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馆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2.馆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3.馆址应建在交通方便、便于利用,且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高压输电线不得架空穿过馆区。

第3.0.3条 档案馆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档案馆建筑宜建造、自成体系。当确需合建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的要求,宜进行一次规划、建设,也可分期建设;

3.馆区内道路布置应便于档案的运送、装卸,并应符合消防和疏散要求;

4.馆区应留有绿化用地;

5.馆区内应设停车场等公共设施;

6.馆区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第四章 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第4.1.1条 档案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等级、不同规模和职能配置各类用房,可由档案库、查阅档案、档案业务和技术、办公和辅助等用房组成。

第4.1.2条 档案馆的建筑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布置各类用房位置,力求达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解决内外相互间的联系与分隔,避免交叉。各部分之间档案传送不应通过露天通道。有温湿度要求的房间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

第4.1.3条 档案馆建筑设计应使各类档案及资料保管安全、调阅方便;查阅环境应安静;应有必要的工作条件。馆区建筑主要用房应具有良好的朝向。

第4.1.4条 查阅档案、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应设电梯。超过两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第4.1.5条 档案库设于地下时,必须采取防潮、防水措施;必须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

4.2档案库

第4.2.1条 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其他用房之间的交通也不得穿越库区。

第4.2.2条 库区的平面布局应简单紧凑。

第4.2.3条 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缓冲间,其面积不应小于6m2;当设专用封闭外廊时,可不再设缓冲间。

第4.2.4条 库区内比库区外楼地面应高出20mm。当采用水消防时,应设置排水口。

第4.2.5条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第4.2.6条 档案库净高不应低于2.40m。当有梁和通风管道时,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4.2.7条 档案库应减少外墙面积,围护结构应根据其使用的要求及室内温湿度、当地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和有无采暖、通风、空调设备等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其构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需要设置采暖设备时,围护结构的总热阻值应按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规定计算所得的小总热阻再增加20%~30%进行设计;

2.当需要设置空气调节设备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现行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的规定;

3.当不设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时,房屋的外墙和屋顶的总热阻分别不得小于0.66(m2.k)/w和0.90(m2.k)/w。

第4.2.8条 库房屋顶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屋顶上采用架空层时,应做好基层保温隔热层;架空层高度不应小于0.30m;并应通畅;

2.炎热多雨地区,采用坡屋顶时,屋顶内应通畅;其下层屋顶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做好防漏水处理。

第4.2.9条 档案库门应为保温门;窗应为双层窗,开启扇应有密闭措施;当采用高窗时,墙的下部应增设通风口,通风口应设金属网,并应有密闭的可开启保温门。

第4.2.10条 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第4.2.11条 库房内档案装具布置应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外墙采光窗宜与档案装具间的通道相对应,当无窗时应与管道通风孔开口方向相对应。

第4.2.12条 装具排列的各部分尺寸: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两行装具间净宽不应小于0.80m,装具端部与墙的间隔不应小于0.60m.

第4.2.13条 各类装具的档案存储定额的计算指标,应按平均每卷厚度为15mm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五节档案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70m或180卷;

2.双面档案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30m或220卷;

3.密集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7.20m或480卷。

第4.2.14条 档案库楼面均布活荷载应为5kn/m2。采用密集架时,不应小于12kn/m2,或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4.2.15条 供垂直运输档案、资料的电梯,其位置应临近档案库,但应在防火门外;当设置垂直传送设施时,竖井应封闭,其围护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非燃烧体,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第4.2.16条 当档案库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且楼地面有高时,应采用坡道连通。

第4.2.17条 母片库不应设外窗;当设外窗时,应有良好的遮光设施。

第4.2.18条 珍贵档案存储应专设珍藏库。 4.3查阅档案用房

第4.3.1条 查阅档案用房可由接待室、查阅登记室、目录室、普通阅览室、专用阅览室、缩微阅览室、声像室、展览厅、复印室和休息室等组成。规模较小的档案馆根据使用要求可合并设置。

第4.3.2条 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采光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应避免阳光直射和眩光;

2.窗宜设遮阳设施;

3.单面采光的阅览室进深与窗墙高度比不应大于2:1;双面采光不应大于4:1;

4.室内应有自然通风;

5.每个阅览座位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3.5m2;专用阅览室不应小于4.0m2座。若采用单间时,房间面积不应小于12.0m2;

6.室内应设置自动防盗系统。

第4.3.3条 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

2.不宜设在地下室;

3.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4.室内应设空调或机械通风设备。

4.4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

第4.4.1条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可由缩微用房、翻拍洗印用房、计算机房、静电复印室、翻版胶印室、理化试验室、声像档案技术处理室、中心控制室、裱糊室、装订室、接收室、除尘室、熏蒸室、去酸室以及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等组成。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上述用房。

第4.4.2条 缩微用房可包括资料编排室、缩微摄影室(分大型机室和小型机室)、冲洗处理室、配和化验室、质量检测室、校对编目室、拷贝复印室、放大还原室、缩微胶片库和备品库等。非缩微中心,可缩小规模,结合需要组织配套用房。

第4.4.3条 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缩微摄影室应远离振源,防空气污染。各设备之间严禁灯光干扰。室内地面应坚实平整,便于清洗,墙面不宜采用白色或强反射面。

2.拷贝复印室应环境清洁。地面应防止产生静电。门窗应密闭,防紫外光照射;应有强制排风和空气净化设施;

3.冲洗处理室应严密遮光;室内墙裙、地面和管道应采取防护措施;应有上下水,并应有满足冲洗工艺要求的水质、水压和水量设施设备;室外应设污水处理池。

第4.4.4条 翻拍洗印用房应包括翻拍室、冲洗室、印像放大室、水洗烘干室。其中翻拍室和冲洗室可与缩微用房的缩微摄影室和冲洗处理室合用。

第4.4.5条 静电复印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静电复印室不应设于缩微用房和计算机房区域内。规模较大的档案馆除集中设置专供内部使用的复印室外,还宜另设对外服务的复印室,其位置宜临近查阅档案用房设置;

2.每台复印机的使用面积应按8m2计算;

3.应设的机械排风装置。

第4.4.6条 中心控制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设在首层主要入口附近;

2.室内应设空调或局部空调;

3.与其他用房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楼板不应低于1.5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4.4.7条 熏蒸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面积宜为10m2

2.应采用单独的密闭门;

3.应设有单独的直达屋面外的排气管道。根据使用品本身的比重,排气管道室内开口应设在中部或顶部,废气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标准;

4.室内顶棚、墙面及楼、地面材料应易于清洁。为便于冲洗,宜设专用的熏蒸设备。

第4.4.8条 裱糊室内应设加热电源、上下水设施,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每个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第4.4.9条 装订室内应设计摆放裁纸刀、压力机及装订机的位置。每个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2。

第4.4.10条 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每个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室内宜设固定壁柜。 4.5办公和辅助用房

第4.5.1条 办公和辅助用房宜由公共服务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文印打字室、值班室、电话机房、空调机房、变电配电室、贮藏室及厕所等组成。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档案馆可根据需要设置上述用房。

第4.5.2条 办公室宜设置存放工具书的位置或固定壁柜。

第五章 档案防护

5.1防护内容

第5.1.1条 防护内容应包括外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温湿度要求,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等)和防盗等。

第5.1.2条 温湿度要求应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载体等因素区别对待。

第5.1.3条 视听、缩微等非纸质档案贮存库设计,除应答合本规范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使用保管的特殊要求进行设计。

5.2温湿度要求

第5.2.1条 特级、甲级档案馆宜采用空调或局部空调,乙级档案馆可采用局部空调。

第5.2.2条 档案库房的温湿度要求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在选定温、湿度后,每昼夜波动幅度要求温度不得大于±2℃、相对湿度不得大于±5%。

档案库房的温湿度要求表5.2.2温湿度范围采暖期夏季温度14~24℃不小于14℃不大于24℃相对湿度45%~60%不小于45%不大于60%

第5.2.3条 各类技术用房温湿度要求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各类技术用房温湿度要求表5.2.3用房名称温度相对湿度裱糊室18~28℃50%~70%保护技术试验室18~28℃40%~60%复印室18~28℃50%~65%声像室20~25℃50%~60%阅览室18~28℃-磁带库14~24℃40%~60%展览厅14~28℃45%~60%工作间(拍照、拷贝、校对、阅读)18~28℃40%~60%胶片库拷贝片14~24℃40%~60%母片13~15℃35%~45% 5.3防潮和防水

第5.3.1条 馆区内应排水通畅,防止积水。

第5.3.2条 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50m,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填实地面时,应有防潮措施;

2.采用架空地面时,架空层净高不应小于0.45m,架空层下部的地面宜用简易防水地面,并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15m,做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架空层上部的地面宜采取适当的隔潮措施。架空层的外墙应做通风孔,风口处装金属网及可开启的小门。

5.4防日光直射和紫外线照射

第5.4.1条 档案库、查阅档案及其他技术用房应防日光直射,并均应消除紫外线对档案、资料的危害。

第5.4.2条 档案库和查阅档案等用房采用人工照明时,宜选乳白色灯罩的白炽灯。当采用荧光灯时,应有过滤紫外线和安全防火措施。

5.5防尘和防污染

第5.5.1条 档案馆的绿化设计,应有防尘、净化空气、降温、防噪声等措施。

第5.5.2条 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地区,其通风系统应采取净化措施。

第5.5.3条 锅炉房、除尘室、熏蒸室、试验室以及洗印暗室等用房的位置应合理安排,并结合需要设置通风装置。

第5.5.4条 档案库楼地面应光洁、平整、耐磨。其他内部装修、装具和固定家具等设计应表面平整、构造简洁。

5.6防蛀和防鼠

第5.6.1条 管道通过墙壁或楼、地面处均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其他墙身孔洞也应采取防护措施,底层地面应采用坚实地坪。

第5.6.2条 库房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应大于5mm,且宜采用金属门或下缘包铁皮的木门。

第5.6.3条 档案馆应设熏蒸室或其他杀虫设施。

第5.6.4条 档案库外窗的开启扇应设纱窗。

5.7防盗

第5.7.1条 档案馆的外门及首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5.7.2条 特级、甲级档案馆应设防盗报警装置及视屏监视系统。

第六章 防火设计

第6.0.1条 档案馆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6.0.2条 档案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库房之间的隔墙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防火分区间及库区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4.0h的防火墙,其他内部隔墙可采用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档案库中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6.0.3条 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档案库、缩微用房、空调机房等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第6.0.4条 库区外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应设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其他档案库房、档案业务用房和技术用房,乙级档案馆中的档案库房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或非卤代烷气体灭火系统。

第6.0.5条 档案库内严禁设置明火设施。档案装具宜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制成。

第6.0.6条 档案馆库区建筑及每个防火分区通往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第6.0.7条 库区内设置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第6.0.8条 库区缓冲间及档案库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为甲级防火门。

第6.0.9条 档案馆内建筑应按现行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规定,配置建筑灭火器。

第六章 防火设计

7.1给水排水

第7.1.1条 馆区内应设给排水系统。

第7.1.2条 库房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区。

第7.1.3条 上下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档案库相邻的内墙上。

第7.1.4条 各类用房的污水排放,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7.2暖通空调

第7.2.1条 档案库及业务和技术用房设置空调时,室内温湿度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5.2.2、表5.2.3、表7.2.1的规定。

冬夏季库内温湿度要求表7.2.1用房名称干球温度(℃)相对湿度(%)通风换气次数(次/h)冬季夏季档案库不小于14不大于2445~600.5~1缩微母片库不小于13不大于1535~45-缩微拷贝片库不小于14不大于2440~60-保护技术试验及缩微工作用房不小于18不大于2840~60-阅览室不小于18不大于28-1~1.5展览厅不小于14不大于2845~60-裱糊室不小于18不大于2850~70-其他技术用房不小于18---

第7.2.2条 档案库冬季设采暖时,室内干球温度不应小于14℃,相对湿度应为45%~60%;不设采暖时,室内相对湿度应为45%~60%。

第7.2.3条 档案库不宜采用以水、汽为热媒的采暖系统。确需采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水、漏汽,且采暖系统不应有过热现象。

第7.2.4条 通风、空调管道系统应有气密性良好的进排风口,洞口与室外应有密闭措施。

第7.2.5条 空调设备应设在专门房间内,机房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第7.2.6条 母片库应设的空调系统。

第7.2.7条 熏蒸室应在室内外分设控制开关,其排风管道不应穿越其他用房。

7.3电气

第7.3.1条 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7.3.2条 控制导线及档案库供电导线应用铜芯导线。

第7.3.3条 档案库、计算机房和缩微用房配电线路宜采取穿金属管暗敷方式。

第7.3.4条 空调设施和电热装置应单独设置配电线路,并应穿金属管保护。

第7.3.5条 档案库灯具型式及安装位置应与装具布置相配合。缩微阅览室、计算机房照明设计宜防止显示屏出现灯具影像和反射眩光。

第7.3.6条 档案馆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表7.3.6的规定。

照度标准表7.3.6房间名称参考平面照度(lx)阅览室0.75m不低于150出纳台0.75m不低于100档案库离地垂直面0.25m不低于50修裱、编目室0.75m不低于150计算机房0.75m不低于200

第7.3.7条 特级、甲级档案馆应为二级防雷建筑物,乙级档案馆应为防雷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