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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

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

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是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如印发的《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规范级项目支出预算的制度。

扩展资料:

构成分类:

目前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

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印发的《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或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专项资金分类与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别。地方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门安排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性基金及转移支付资金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是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如印发的《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规范级项目支出预算的制度。

扩展资料:

构成分类:

目前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

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印发的《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或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专项资金分类与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别。地方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门安排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性基金及转移支付资金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两篇

篇一: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公司财务及项目执行单位。

3、划拨/审批:财务处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帐户,并及时到各级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同时公司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公司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推进,按时完成建设(或试验)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结体)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按期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程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评价材料,接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公司形象与利益。

六、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篇二:

有关单位:

根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2017年9月4日

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制定了《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文是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仅供参考!

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章 总 则

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预算法》和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和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产业行业布局、支持重点、各地区相关发展指标、工作基础、及当年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后下达到省级门。

第十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 需要选择试点地区时,试点地区以有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4月30日前,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门。

第十五条 省级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7月15日前全部下达到县级以上门。

第十六条 省级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三个月内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以及财政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条 省级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及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不定期抽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备案。

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列支范围、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遴选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和进度、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突出可作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8号)、《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630号)以及《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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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两篇

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是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如印发的《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规范级项目支出预算的制度。

扩展资料:

构成分类:

目前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

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印发的《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或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专项资金分类与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别。地方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门安排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性基金及转移支付资金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两篇

篇一: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公司财务及项目执行单位。

3、划拨/审批:财务处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帐户,并及时到各级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同时公司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公司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推进,按时完成建设(或试验)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结体)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按期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程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评价材料,接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公司形象与利益。

六、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篇二:

有关单位:

根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2017年9月4日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是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如印发的《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规范级项目支出预算的制度。

扩展资料:

构成分类:

目前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

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印发的《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或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专项资金分类与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别。地方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门安排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性基金及转移支付资金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两篇

篇一: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公司财务及项目执行单位。

3、划拨/审批:财务处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帐户,并及时到各级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同时公司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公司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推进,按时完成建设(或试验)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结体)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按期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程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评价材料,接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公司形象与利益。

六、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篇二:

有关单位:

根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2017年9月4日

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制定了《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文是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仅供参考!

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章 总 则

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预算法》和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和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产业行业布局、支持重点、各地区相关发展指标、工作基础、及当年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后下达到省级门。

第十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 需要选择试点地区时,试点地区以有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4月30日前,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门。

第十五条 省级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7月15日前全部下达到县级以上门。

第十六条 省级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三个月内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以及财政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条 省级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及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不定期抽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备案。

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列支范围、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遴选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和进度、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突出可作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8号)、《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630号)以及《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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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总则条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用于省级发展支出和对设区的市、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省级各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六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提供公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第七条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门审核后,报省批准;或者由省门提出申请,报省批准。第八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预算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开展重大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省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

省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第九条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省门每年向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涉及秘密依法不能公开的除外。第十条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要求省级安排配套资金的,由省门按照规定执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省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

省对市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市县承担配套资金,但按照和省规定应当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省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资金用途、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追究等主要内容。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按照设立程序重新申请设立。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应当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门审核后报省批准;经批准后,省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一并修订具体管理制度。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省门直接报请省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专项资金设立目的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缓慢,结转规模较大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问题,情节的。第三章使用和执行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和杠杆作用。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用于投资基金的,实行市场化运作;用于与资本合作的,应当按照和省有关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针对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确定支付机制或者给予奖补资金支持。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第十九条省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省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下达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市县门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

对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的专项资金,应当及时下达。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一般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确需分期下达的,应当合理设定分期下达数。

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是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如印发的《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规范级项目支出预算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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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构成分类:

目前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

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印发的《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或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专项资金分类与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别。地方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门安排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性基金及转移支付资金等。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是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如印发的《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规范级项目支出预算的制度。

扩展资料:

构成分类:

目前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

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印发的《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或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专项资金分类与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别。地方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门安排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性基金及转移支付资金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两篇

篇一: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公司财务及项目执行单位。

3、划拨/审批:财务处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帐户,并及时到各级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同时公司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公司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推进,按时完成建设(或试验)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结体)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按期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程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评价材料,接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公司形象与利益。

六、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篇二:

有关单位:

根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2017年9月4日

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制定了《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文是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仅供参考!

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章 总 则

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预算法》和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和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产业行业布局、支持重点、各地区相关发展指标、工作基础、及当年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后下达到省级门。

第十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 需要选择试点地区时,试点地区以有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4月30日前,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门。

第十五条 省级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7月15日前全部下达到县级以上门。

第十六条 省级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三个月内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以及财政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条 省级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及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不定期抽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备案。

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列支范围、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遴选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和进度、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突出可作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8号)、《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630号)以及《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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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总则条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用于省级发展支出和对设区的市、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省级各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六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提供公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第七条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门审核后,报省批准;或者由省门提出申请,报省批准。第八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预算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开展重大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省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

省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第九条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省门每年向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涉及秘密依法不能公开的除外。第十条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要求省级安排配套资金的,由省门按照规定执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省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

省对市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市县承担配套资金,但按照和省规定应当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省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资金用途、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追究等主要内容。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按照设立程序重新申请设立。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应当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门审核后报省批准;经批准后,省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一并修订具体管理制度。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省门直接报请省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专项资金设立目的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缓慢,结转规模较大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问题,情节的。第三章使用和执行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和杠杆作用。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用于投资基金的,实行市场化运作;用于与资本合作的,应当按照和省有关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针对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确定支付机制或者给予奖补资金支持。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第十九条省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省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下达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市县门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

对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的专项资金,应当及时下达。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一般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确需分期下达的,应当合理设定分期下达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