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解读 监察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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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主观:根据相关规定,就交通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规定如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2、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3、摩托车应当在右侧车道行驶。
4、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
5、慢速车道内的机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6、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道的,变更车道的机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的正常行驶。
7、 第四十五条机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8、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不得超过下列行驶速度: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同方向只有1条机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9、 第四十六条机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进出非机道,通过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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