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是2006年1月17日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一)岗位安全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作技能,了解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作规程和安全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企业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即()、()、()、()。()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作技能,了解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即新员工厂级、车间、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八)有关案例;备本岗位安全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法律依据:《中华安全生产法》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扩展资料: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作技能,了解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多少学时

第十四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责、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解析: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一)本单位安全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之: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应急救援、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责、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一般的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应该是这样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安全教育是哪些法令上规定的,要具体的,的。

参考资料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规定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作技能。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

第十四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八)有关案例;)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应急救援、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企业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做到哪些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规定之:x0dx0a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规程2、创造安全知识教育。全体职工都必须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使职工掌握必备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知识教育的内容:本企业的生产状况、施工生产工艺、施工方法、施工作业的危险区域、危险部位、各种不安全因素及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及各种安全技术规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作技能,了解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x0dx0a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x0dx0a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作规程和安全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x0dx0a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x0dx0a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x0dx0a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x0dx0a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x0dx0a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x0dx0a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x0dx0a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分析:1、权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2、义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技能,增强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有哪些?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安参考资料来源: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在施工生产中严格贯彻执行安全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安全生产的政策,严格执行作规1、安全生产定义程,遵守劳动纪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的行为,对职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

3、安全作技能教育。安全作技能教育,就是要结合本专业、本工种和本岗位的特点,熟练掌握作规程、安全防护等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基本作技能。对于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证书后,持证上岗。

4、另外还要充分利用己发生或未遂安全,对职工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分析原因,探讨预防对策;还可利用本单位职工在施工中出现的违章作业或施工生产中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教育,使职工头脑中经常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在施工生产中时时刻刻注意安全生产,预防的发生。

拓展资料

1、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因此,必须教育培训等手段,加强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及作水平,增强自我防护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规程,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握本岗位的安全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法律主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制度和考核制度;(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大量事实证明,任何安全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而物的不安全状态也往往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由此可见,避免安全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是人。人的行为规范了,不出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了,可以随时发现并纠正物的不安全状态,清除安全隐患,预防的发生。管理制度;(八)应急管理制度;(九) 生产安全 报告和处理制度;(十)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十一)安全生产档案制度;(十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法律客观:

《中华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作技能,了解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作规程和安全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什么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法律分析: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突出强调了限度的保护。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突出了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作规程和安全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的定义和本质:

所谓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而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2、安全生产的本质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结合单位实际,每年都及时制订修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针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消防演习。培训,既普及了消防安全知识,又提升了职工的消防意识,增强了职工抵御突发的能力,为有效地预防和遏止各类的发生产生了积极作用。须排在位。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的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