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申请仲裁后会组织调解吗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时又有自己的特殊性。法(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律主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劳动仲裁当事人可以不申请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前必须调解,调解不是必备的过程,不愿意调解的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只有进行诉讼的时候才需要先进行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没结果可以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保险、薪资、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相关法律知识: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六类劳动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保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作了相应的保护性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劳动争议的时效延长。现行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时效是《劳动法》规定的,立法时的目的是希望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权益得到尽快的维护,所以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提出仲裁申请,超过这一时效当事人即被视作放弃权利。而在劳动法实施后,不少用人单位想方设法拖延劳动者在发生争议后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找各种借口把60日的时效拖过,然后再拒绝承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这种情况,把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一年,为劳动者维护权益确定了足够的时间。(2)合理确定了劳动关系双方的举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也是针对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对自己不利的相关证据,以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劳动者则因为不掌握涉及劳动争议事项的相关证据,而处于不利的情形之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举证的规定,明确了其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法律后果。(3)劳动者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书向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申请支付令。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是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种督促程序,支付令的程序由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由于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都是与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这几个方面的费用得不到保证,就会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引发问题和不稳定因素。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此达成调解协议、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实际上说明用人单位已经作出了相应的承诺,认可了应当承担的法律。在其不履行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时,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支付令,为劳动者保护权益多提供了一条渠道。(4)对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案件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对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案件先行作出仲裁裁决。之所以规定先行裁决的程序,是考虑到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集中于劳动报酬、待遇、经济补偿和赔偿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是对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来用人单位就已经拖欠或克扣了劳动者几个月的工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没有着落,如果仍然按照既定的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进行,劳动者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拿到工资。实际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不仅故意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工资,还故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在仲裁之后向提讼,在一审之后又提起上诉,一直拖延到走完全部程序,个别案件甚至拖三到五年。而规定先行裁决程序,对涉及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事项先行作出裁决,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5)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个亮点。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作出的进一步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拿到了,生活已经发生了困难,在这种时候,如果还让劳动者提供担保,劳动者是难以提供的;如果因为劳动者不能提供担保,而取消了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会让已经生活困难的劳动者雪上加霜。因而,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是符合我国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的,也将是缓和劳动关系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第43条是什么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通过仲裁庭开庭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具体过程如下: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提讼。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提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纵横法律网-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卢志红2、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后,应当准时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律师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参考原文
法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法律主观:
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申请撤销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内容包括哪些的问题, 《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劳动法》、《中华劳动合同法》、《中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保险手续,且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 保险待遇 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 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提讼,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 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提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 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提讼的,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讼的,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提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提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 的,中级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驳回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的,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提讼的,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申请撤销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应当 裁定终结执行 。 用人单位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哪些内容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哪些内容 关于适用《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 劳动关系 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仲裁时效 条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但 克扣工资 争议的仲裁时效为自用人单位书面明示拒绝支付劳动者 工资 之日起计算一年。 第二条《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有关部门”是指 劳动争议调解 组织、劳动行政保障部门、部门等。 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的,应对其主张承担 举证 。 二、关于仲裁 管辖 第三条 劳务派遣 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 劳动合同 履行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 合同履行 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岗位所在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 诉讼 的,一般应由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管辖。 三、关于仲裁申请的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交纳 保险 导致无法享受保险待遇为由,要去用人单位赔偿养老、医疗、 工伤 、失业、 生育保险 待遇损失的,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保险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初步 证据 。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要求其提供或补充证据。 四、关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另一方申请仲裁的,或者履行完毕后,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劳动报酬、工伤 医疗费 、 经济补偿金 或 赔偿金 事项已达成调解协议,劳动者向申请支付令的,应当受理,劳动者在受理后又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者未向申请支付令或申请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向申请支付令的,不予受理。 五、关于仲裁审理期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期限中止计算: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 (二)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三)委托鉴定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仲裁期间的情形。 第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书的,应当书面征询申请人是否同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同意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当事人又以受理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不予支持。 申请人不同意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件回执上对超过5日受理期限予以确认,申请人可据此向提讼。 第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的,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由其继续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继续胜利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但应当在裁决书或调解书上叙明各方当事人同意 延期审理 的事实。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作出后,当事人又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为由申请撤销的,不予支持。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对超过 审理期限 出具书面确认书,并作出终结案件审理决定,当事人可以据此向提讼。 六、 财产保全 与先予执行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就是否同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向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递交书面意见,并附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担保 及需要保全财产的线索。 劳动者在仲裁裁决或者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 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保全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的,客观上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可以提供保证担保。 第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先予执行的,在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执行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移送执行函; (二)先予执行裁决书; (三)裁决书的送达回执。 七、关于“一裁终局”的理解 第十三条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劳动争议,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月 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十四条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具有终局裁决和非终结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分别对终结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五条《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裁决书应表述为“经调解无效,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决如下:(裁决内容)。本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基层,逾期不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申请撤销。”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向基层,用人单位向中级申请撤销的,中级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基层审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诉讼中,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抗辩应当一并审理。 中级受理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或基层受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后,在 开庭审理 前,应当对是否同时存在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和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之诉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出的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向基层,作出 一审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均可向上级提起上诉。 用人单位的上诉请求超出仲裁裁决范围的,不予支持。 八、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中,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二十条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以不属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不予支持。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劳动者向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申请撤销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用人单位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又在执行程序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不予支持。 九、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可以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不予质证。但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诉讼期间提交的新证据,如果不审核证据将导致案件事实背离客观真实的,应当组织质证。 第二十四条《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该法的规定。《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事项期间适用劳动争议发生时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下发的有关指导意见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 、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适用《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内容,其从仲裁时效、仲裁管辖、仲裁申请受理、仲裁程序、仲裁协议书写要点及财产保全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特别对“一裁终局”进行了更好的解释,对于人们更好的理解和应用《劳动争议仲裁法》很有帮助。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四十九条什么规定啊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四十九条怎么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1、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证据的;
仲裁裁决被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提讼。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提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境内的用人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按照《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
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字,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法律客观: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厦门市关于贯彻实施《中华劳动合同法》、《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指导意见
可以去厦门门的网站查询
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里面的计算天数是工作日,还是连续日
法律未特别指明是工作日,所以以连续日为标准来计算。
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是相同的都按照《中华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执行
中华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人事争议因属于劳动关系争议范畴,该争议与其他劳动争议同样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不服争议仲裁,方可通过向。
中华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款是什么?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组成成员有哪些
根据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 裁 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 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劳动争议适用于仲裁法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法律分析: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案件一旦被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在收到当事人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结束案件审理,即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在劳动仲裁案件开庭后的四十五天内拿到仲裁裁决书;但如果存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仲裁委员会仲裁人员在经过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是可以作出适当延期仲裁决定的 ,其延长期限不能超过十五天,并且还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等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发放给双方当事人后,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或内容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同级的,对于此类经过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是一定会受理的。适用《中华仲裁法》,有针对劳动争议仲裁专门规定的《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法律依据:《中华仲裁法》第七十七条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的仲裁,另行规定。
劳动仲裁判决后企业是否可以以员工要求撤销仲裁
劳动仲裁的裁决是可以撤销的,而想要撤销仲裁的裁决书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款:机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在收到的一个月之内向当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而撤销的理由可以是适用的法律有无或者是劳动仲裁的委员会没有管辖权,以及违反了相关的程序,一旦确定就可以进行撤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一、劳动仲裁裁决是否可以撤销?
劳动仲裁前必须要调解吗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保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在申请仲裁时,需要先行调解。如果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则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庭审结束,当事人应当对庭审笔录确认签字。对庭审笔录在签字时认为要补充意见的,须经仲裁庭同意。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由仲裁庭记录在案,不影响庭审笔录的效力。
6、在庭审中,申诉人撤回部分仲裁请求的,由仲裁庭记录在案。对撤回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再处理。申诉人变更仲裁请求,由仲裁庭记录在案。不影响案件审理的,按变更后的仲裁请求继续处理。
7、申诉人新增仲裁请求或被诉人提出反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另行提出,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立案审查。对应当受理的,仲裁庭可以并案处理 。
法律依据: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提讼。
劳动仲裁属于什么诉讼类型
根据《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提讼。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门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劳动门责令限期改正。法律主观: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提讼。附: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 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保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机关与其之间、事业组织和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 劳动仲裁诉讼 的受案范围。机关、事业组织、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 建立劳动关系 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提讼。
劳动仲裁是劳动局调解过不成的,才劳动仲裁的吗
3、仲裁庭审理一般分为准备庭审理和正式庭审理。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可将准备庭和正式庭审理程序合并进行。对案情复杂、事实尚未调查清楚等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可以安排多次庭审。法律分析:不是。劳动争议发生后,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法律依据:
《中华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提讼。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提讼。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
【发布日期】2010-09-1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劳动法》、《中华劳动合同法》、《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保险手续,且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应予受理。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提讼,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提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提讼的,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讼的,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五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提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提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驳回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应予受理。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提讼的,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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