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侵权_外观专利侵权一般赔多少钱
外观产品设计专利怎么判定侵权
法律依据:《中华专利法》第十一条法律分析:外观产品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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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利权人产生实际损失;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专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
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外观专利相似度多少算侵权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判定专利相同侵权成立;外观专利侵权一般要综合考量专利的分类、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普通民众的判断能力和眼光。对于但外观专利相似度具体达到何种才算侵权,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如何申请外观专利法律客观: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怎么算外观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在具体判断时,首先应当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分别摆放,观察时在时间和空间上均要有一定的间隔.这种隔离观察的方法可以让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产生直观的感觉即印象。其次,再将两种产品摆放在一起,由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直接对比分析,以描述二者的异同,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最终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结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法律依据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法律分析:外观设计专利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法律依据:《中华知识产权法》以营利为目的,发行其作品的;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的账簿、资料的,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在阿里巴巴站被投诉侵权外观设计专利,怎么处理
《中华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一.专利投诉,您可以从以下6个方面发起反通知,并附上相关资料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1.被投诉产品与专利存在异
2)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投诉,您可以指出被投诉产品是缺少专利的某一技术点,或者被投诉产品用的技术与专利的技术的不同之处
2.专利申请日前被投诉产品的公开销售记录,该销售记录可以是您自己的,也可以是他人的线上公开销售资料:
1) 在阿里巴巴中文站的交易记录,提供订单编号及订单详情截图
2) 在阿里巴巴站上收到的询盘,提供询盘截图
3) 在速卖通平台的交易记录,提供订单编号及订单详情截图
4) 在淘宝网的交易记录,提供订单编号及后台交易截图
a、销售该产品的交易凭证,比如买卖双方的合同、、物流单据等
b、产品认证报告,比如CE/SGS产品认证报告
1) 网页资料,比如优酷、、行业网站上的网页资料,提供链接及网页截图
2) 国内外的专利资料,提供专利编号及专利信息的截图
3) 报刊、书籍和杂志,提供相关页面的照片
4. 您对被投诉产品本身享有专利权或者是从有专利的公司进货
您需要提供专利证书,如果专利权人不是贵公司的名字,需要提供专利权人授权给贵公司销售专利产品的授权书,授权书上需要有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专利权人是个人则需签名,专利权人是公司则需盖章)
5.被投诉产品购自专利权人处或其商处
6.其他不侵权的情况
2) 《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涉案专利不具备三性
二.针对商标投诉,您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发起反通知,并附上相关资料
1.被投诉产品购自商标权人处或其商处
2.被投诉产品不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法律分析:外观专利权被侵权的条件有:一、形式要件:(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专利;(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等。二、实质要件: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品类别范围之内
您需要说明您认为产品不落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类别范围之内的原因
三.针对著作权投诉,您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发起反通知,并附上相关资料
您需要提供著作权登记证/合法出版物等,或者早于著作权人作品完成时间之前的产品目录或者商品销售记录等
2.被投诉产品购自著作权人处或其商处
您需要提供相关进货凭证,如合同.等
3.其他不侵权的情况,如您已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等
2个商品外观基本一致,且都拥有外观专利设计证书,如何判断是否侵权?
属于同类产品是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 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被投诉外观侵权的侵权人应当积极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规定,若是认为自己没有侵权的,可以积极应诉,向提交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的,一般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但是,如果二者不属同类产品,则一般不能进行比较,更不能进行侵权判断。在这一点上,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侵权判定完全不同。确定是否为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确定这个前提,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似作出判断尤为重要。 2.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审查和侵权判断都要考虑是否同类产品的问题,一般都不作跨类判断。但是,在怎样确定同类产品上,授权审查和侵权判断所采用的标准是完全不同的。 在授权审查中,主要根据《外观设计分类表》,看一项外观设计产品申请专利时使用的产品名称属于分类第六十四条表中哪一大类,哪一小类。然后,看不同小类中的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如果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则该外观设计申请便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在侵权判断中,一般不是直接按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去确定产品类别。因为,这不符合侵权的发生、认定规则。发生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在侵权产品上并不会标明该产品属于《1、申请人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哪一类,如果原告硬将侵权产品作一个分类,作为被控侵权人也不一定同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按照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商品分类规律和习惯、根据商品销售和消费者购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两者是否属于同一类产品,此时,《外观设计分类表》只能作一个参照。 《外观设计分类表》中,09类是用于商品运输或装卸的包装和容器,28类是品、化妆品、梳妆用品和器具,具体还要看是啥产品咯。
外观专利权被侵权的条件有什么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七)制作、出售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
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在那些发明创造不被授予专利权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定要做出样品吗能否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反对意见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对方申请了外观专利,我公司有一种产品,外观跟他们的相似,请问这种算是侵权么?包装侵权是怎样界定的?
第十条 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这要看具体情况。比如说你们的这个产品的外观早在对方申请专利前就已经进入实施阶段,已将使用了,并且是你们设计研发的或者是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比如说对方自己提前公开了设计技术之类的,只要不是不合法的获取就行,在这种情况下,你们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这种外观设计,无须经过专利权人同意也无须支付报酬,但是你们的使用不得超过原有范围,比如说不得扩大使用这种外观设计,不能扩大产量之类的。但是如果你们这种产品外观的获得是通过侵权的方式的,那肯定不行。
外观设计要部是产品中最能引起普通购买者和使用者观察和注意的主要视觉部位。实践中,对要部确认的做法不尽一致,有的采用的是由权利人直接陈述的方法,有的采用的是由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陈述、质证后由确定的方法。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中包含有能引起消费者注意的设计创新内容是确定要部的基本原则。实践中,相同的外观设计不难认定,只要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全部要素相同,则为相同的外观设计。比较困难的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认定。另外你说的这个相似的具体情况是什么?一模一样?创新功能一样?这和认定也有一定的联系,外观设计的专利性不是很强,比不上发明一类的,偶尔相似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吧。还有,那个什么包装是不能获得专利的,比如说是方便面包装袋之类的是不在专利权范围之内的,那个包装侵权我没怎么明白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那个外观设计是你们先完成并实施的,产品已经上市并公开,或者之前已经有这样的设计公开过,即使对方告你们侵权,你们也可以要求宣告专利无效,不用太担心。外观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专业的审查标准很低的,一般形式审查一下就完了,很有可能对方的专利权根本就无效。
如何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般消费者”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上文中的普通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人。通常情况下,普通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中“消费者”的涵义是一致的。但是,对于非通常消费品,如建筑材料、机器零部件、电动工具等,普通消费者不是其购买者,不具有对这类用品的一般知识和认知能力,故能够对其进行相同或相近似比对的主体应当为这类用品的特定消费群体,即销售、购买、安装和使用此类产品的人员。
以普通消费者为侵权判定的主体,并不是要求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去追求真正的消费者的意见,而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判断时,将所处的位置放在普通消费者的水平线上,去认识、感知比对对象的异同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肉眼观察。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应该根据普通消费者用肉眼进行观察时是否会产生混淆来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部分,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2、隔离观察,直接对比。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不能仅从外观设计的局部出发,或者把外观设计的各部分割裂开来,而应当从其整体出发,对其所有要素进行整体观察,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构成和创新点进行综合判断。
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被控侵权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部分(即创新点),二是被控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设计要部是外观设计专利中设计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部分,亦即设计人通过创造性劳动而完成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创新点。在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时,目前较为认同的做法是将要部作为比较的重点,看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抄袭、模仿了权利人的独创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是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必要条件,要部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是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构成侵权。
在专利权的申请阶段,大多数申请人未明确指出其要部;在权利的授予阶段,审查人员也只注重外观设计的整体效果;在授权公告中,专利行政部门更不会明确划分出哪些是专利的要部。然而,要部作为构成整体外观的组成部分,虽然较为分散,但通常可以在专利公告的视图中表现出来。
外观设计相近似是指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基本相同,其中一些微小的别完全不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注意,使普通消费者对两种产品产生混淆,误认为此即是彼。在判断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时,普遍采用的是设计要部比较法。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包括形状外观设计、图案外观设计、形图结合外观设计、形色结合外观设计、图色结合外观设计和形图色结合外观设计。
构成外观设计的要素有三种,即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在三要素中,形状、图案是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脱离形状和图案的色彩不能单独成为现行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设计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讲,色彩保护具有从属性。
有鉴于此,在进行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比对时,一般应按照形状、图案、色(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彩的顺序依次进行。在判断形图色结合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应当先判断形状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形状不相同或不相似,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无须再进行图案和色彩的比对;如果形状相同或相似但该形状属于公知在先设计,应进一步判断图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图案不相同或不相似,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无须再进行色彩的比对;如果图案相同或相似但该图案属于公知在先设计,再对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判断,色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色彩相同或相近似的则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三要素中,形状是最主要的,在侵权判定时应以对比形状为主。如果产品的外观形状是专利权人首创,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该形状并添加了图案,则无论被控侵权产品添加了何种图案,均应认定为侵权。什么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专利费用减缓种类有哪些专利费用减缓比例是什么专利费用减缓手续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凡是产品结构、形状或者结构和形状相结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是10年
同一主题能不能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如何发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优势
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用性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这里强调外观,即外表。如工艺品、包装箱、包装袋、包装盒都是属于外观设计.保护期是10年
外观设计分类表
怎样撰写外观设计简要说明怎样绘制和拍摄外观设计和照片外观设计申请表格及费用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有临时保护哪些领域的发明创您需要提供相关进货凭证,如合同、等造不授予专利权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具备哪些条件?
什么发明创造应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发明专利申请为什么被驳回如何确定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如何启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外观专利侵权怎么认定
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构成和创新点不一样及算不侵权。产品没有抄袭、模仿了权利人的独创部分就不算侵权。在进行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比对时,一般应按照形状、图案、色彩的顺序依次进行。在三要素中,形状是最主要的,在侵权判定时应以对比形状为主。如果产品的外观形状是专利权人首创,而被控侵权产品没有使用该形状并添加了图案,则不应认定为侵权。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如果从专业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常用的对比方法有三种,包括肉眼观察、直接对比、整体观察。对比方法,类似商标近似
法律分析:判定外观设计有没有侵权时,要遵循以下这三个方面的原则:1、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或照片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体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或者照片,进行比较;2、要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普通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认定外观设计有没有一样或者近似;3、要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观察、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全部因素进行全方位考虑后,作出判断。判断方法,企知道目前较为认同的做法是将要部作为比较的重点,看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抄袭、模仿了权利人的独创部分。比如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构成和创新点进行综合判断。
3. 专利产品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过您好~ 深圳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为您解答~
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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