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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监察机关的证据可以直接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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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强制措施衔接不畅。

2、在司法实践中,当监察机关在进行调查时采用留置措施的情况下,检监衔接不畅体现的尤为突出。

3、在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中,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时,留置措施直接无缝衔接为刑事拘留,然后检察机关再进行其他强制措施的选择以及审查的工作。

4、但是,由检察机关不经审查就采取刑事拘留这样的羁押措施的做法值得商榷。

5、2.证据审查力度欠缺。

6、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7、当监察机关将案卷材料以及收集到的证据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时,检察机关应当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接收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8、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查环节,检察机关在收到案卷材料之前没有合适的途径对调查程序进行亲历性的监督,从而使得证据审查的对象往往仅限于案卷材料,不免有证据审查力度欠缺、流于形式之嫌。

9、法律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10、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