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 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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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所有的难点就在司法考试......每年的通过率10%不到.....非常难哦......考过了司法考试,你就是英雄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修正)7、《实习人员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报表》(2003年11月30日令第81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28日《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06年12月22日《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9月1日《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3年8月7日《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条为了落实批准的《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根据《中华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参加内地举行的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居民,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3、第三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依照的有关规定参加实习,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4、第四条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的、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涉港澳民事案件,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范围由以公告方式作出规定。
5、第五条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的、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内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6、第二章实习管理第六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的,除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外,应当依照《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关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的规定,先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参加为期1年的实习。
7、居民参加实习,可以安排在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的分所进行。
8、第七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参加实习,应当向拟选择进行实习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
9、拟选择在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的分所进行实习的,可直接向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提出申请。
10、、居民申请实习,由拟接收其实习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办理实习登记,并按规定向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11、第八条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的分所实习的、居民,应当按照内地实习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实务训练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有关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训练为主,并遵守有关实习的规定和纪律。
12、接受、居民实习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其分所,应当指派擅长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澳民事案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
13、每名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或者的实习人员。
14、第九条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的分所实习的、居民,应当确保参加实习的时间。
15、因故暂停实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当由接收实习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将其暂停实习的原因和时间报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备案。
16、第十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的分所实习,由该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依照规定予以监督和考核。
17、、居民实习期满,由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实习鉴定意见,报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查,并由其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18、律师事务所的实习鉴定意见和律师协会的考核结果,由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当地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19、第十一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法律执业者、律师的,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0、前款规定的法律执业者、律师应当通过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参加培训。
21、申请培训,除按照实习管理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交由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22、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二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的分所实习期满,经律师事务所鉴定和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23、第十三条获准在内地执业的、居民,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24、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25、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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