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制的弊端 告知承诺制的弊端是什么意思
事项告知承诺制存在的问题
“告知承诺制”的基本含义:“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或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材料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现实困境:一是增大了行政成本和经营成本。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诚信机制尚不健全,个人的法律素养还有待提高,若根据承诺和书式材料即予以审批,在事后的监督检查中,对于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审批,行政审批机关必然要求其反复整改,若整改不合格的,需撤销审批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势必增大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和申请人的违诺成本。二是增大了风险。审批机关在申请人的承诺后直接给予申请人审批,申请人即获得了从事经营的合法资格。但在审批机关检查之前,申请人是否真正符合从事经营的法定条件,系于申请人的一纸承诺,在此情况下,与申请人进行业务往来或购买其产品的第三人的风险必然会增大。
告知承诺制的弊端 告知承诺制的弊端是什么意思
告知承诺制的弊端 告知承诺制的弊端是什么意思
法律依据:
《中华行政许可法》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促进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告知承诺制与不告知承诺制的区别
法律分析:1、区别是告知承诺制不会进行资格审查,不告知承诺制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2、告知承诺制是指,报考人员承诺本人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不告知承诺制将会进行资格审查。3、如果选择了“告知承诺制”,表明自己承诺符合报名条件,考生填写的个人信息在线验核通过之后,可以直接签署承诺书,缴费,完成报名。报名期间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核。如果是选择“不告知承诺制”,报考的考生都需要按照当地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之后才能报名。法律依据:《中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告知承诺制的好处和弊端
法律分析:这种方式有两大弊端,一是麻烦,对考生而言,要特意跑一趟,人多的时候还要排半天队,对来说也是一件负担。二是现场审核提交的材料容易作,书这些都是可以作的,由于审核的人员众多,所以现场审核没有时间去学信网一一核对,所以不少考生通过作参加了考试,考取证书。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第四条 试点任务
各地人社部门和部属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重点落实好以下任务:
(一)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保险参保人员及相关事项申请人员适用6项保险经办业务;相关报考人员适用12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人有较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承诺,以及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具体适用对象范围由部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部社保中心)和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分别牵头,会同部信息中心确定。
(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负责编制试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范本)。各地人社部门相应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并根据需要细化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相关内容。书面(含电子文本)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承诺的等。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承诺的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各级人社部门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网站发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查询、获取。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和各地人社部门要梳理试点工作中需进行核查的信息需求,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核实力度。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增加群众和企业负担。
(四)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快建立保险领域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领域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发现作出虚承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纳入黑名单。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施联合惩戒。
(五)强化风险防控措施。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和各地人社部门可针对具体试点事项,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公示制度。加强风险研判,制定相应预防和补救措施。
告知承诺制和不采取告知承诺制的区别
法律分析:1.区别是告知承诺制不会进行资格审查,不告知承诺制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2.告知承诺制是指,报考人员承诺本人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不告知承诺制将会进行资格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行政许可法》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促进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和不采用区别有哪些
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和不采用的区别
1、资格审核不同:
告知承诺制方式是考生填写的个人信息在线验核通过之后,可以直接签署承诺书,缴费,完成报名。报名期间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核;不采用告知是报考的考生都需要按照当地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之后才能报名。
2、派发证书不同:
告知承诺制方式是考试通过后,复审资格,没有通过审核,即使成绩符合要求也不会派发证书;不采用告知是考试通过后,成绩符合要求可派发证书。
3、核验不同:
告知承诺制方式是告知承诺制方式进行人工资格核验;不采用告知是不采用告知进行网上资格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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