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法_房地产管理所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07)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该规定确认了业主自行管理自己房产的管理方式。中华主38条主要是针对房地产的禁止转让的条件作出解释。也就是说,符合38条里面情况的房地产禁止转让。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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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
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对《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如何理解?
《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第三十八条 【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自己的房产,法律依据是( )
希(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带来帮助。【】:B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 )制度”的具体实施。
本案中房屋转让合同仅为房屋转移的原因行为,不受《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的约束。依据《中华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款,第六十条、百三十五条。判决:一、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5月8日签订的《河东经济开发区商业综合楼买卖协议》有效;二、甲公司和乙公司继续履行《河东经济开发区商业综合楼买卖协议》。案件受理费29010元,由甲公司负担。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房地产转让的程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的具体实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
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考试用的)
【】:A一般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
《中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建筑法》、《中华城市规划法》《中华合同法》为基础,
包括《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源管理规定》、《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
主要涉及房地产所有权制度、建设用地法律制度、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制度、房地产交易法律制甲公司以双方所签协议违反《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为由,向乙公司发出了要求停止对河东经济开发区商业综合楼的装修并退回房屋的通知。乙公司向提讼,诉请判令确认商业综合楼买卖协议有效,甲公司继续履行商业综合楼买卖协议。度、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法律制度
房地产法律制度、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和房地产税收制度等方面。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用印的《中华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根据2014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参考资料: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百度百科
《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扩展资料: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解析】:参见教材P127,《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本案未违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
于2007年8月30日由常委会对其进行了修改。[案情]
2006年5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河东经济开发区商业综合楼买卖协议”,约定转让总价款380万元,乙公司付清首批万元后,可以对房屋进行内部装修;余款130万元待产权证等过户手续办理完后,20天内付清。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来首付款万元,双方在河东温庄路商业楼买卖移交表签字,并进行了交接,甲公司将该房屋交付乙公司占有。
协议还约定被告负责向原告提供原始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规划证、竣工验收合格证、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证件;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交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及对该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裁判]
[评析]
《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是防止房地产不办理权属证书就私自交易,从而损害了对房地产管理以及非法逃避税收的情况。房屋只要最终办理了权属登记并过户,就符合了房地产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房屋转让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情况,应该遵守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变动行为和物权变动原因行为两个层面。从物权变动行为的角度来讲,物权变动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不经权属登记,只要交付即引起物权的变动;一种情况是房地产经权属登记,才发生过户这一物权变动行为,第二种情况中过户和物权变动行为是一致的。就本案所争议的房屋而言,没有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是没有办法过户的,因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及对该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等有关证件申请人均为甲公司,如果不办理权属登记,也就无法过户给乙公司。
本案显然属于第二种情况。而从物权变动原因行为来看,是否办理权属登记,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但是该原因行为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如果要最终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就必须办理权属登记并依法过户。本案中,房屋转让合同只是房屋转让的原因行为,该项转让行为的有效与否,最终要看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而过户又以权属登记为前提。因此,房屋转让合同本身作为物权变动原因行为并非是整个的物权转让行为,也就不能以没有办理权属登记,而否认房屋转让合同的有效性,是否有效应该从整个转让行为来看。基于本案中过户和物权变动行为的一致性,又由于过户以权属登记为前提,因此,本案中不存在不经权属登记而过户的可能,同时也就不存在未经权属登记而发生房屋转让的可能,换言之,就整个房屋转让行为而言,不可能违反《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进行房屋转让。在转让合同有效,且房屋具备办理【正确】:Y房产登记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依据合同享有申请转让人办理房产证并依法过户的权利。本案中,房屋转让合同没有违背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基于此,乙公司可以依据该合同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城市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等。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正确】法律依据:《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无偿收回。
房地产管理法的内容
《房地产管理法(第3版)》自2002年出版以来,以其实用性、通俗性和知识性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适应在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规定。”实践发展的需要,在房地产管理方面又陆续发布实施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诸如2007年的《中华物权法》,2008年的《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2011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这些新的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实施,对我国现行房地产管理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有的甚至是重大改变,房地产管理实践也必然随之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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