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和不当得利罪的区别_不当得利侵占罪立案标准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和不当得利罪的区别
法律分析: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法定罪行,但是刑法中没有规定不当得利罪,不当得利属于民法中规定的。1、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返还。侵占罪的是前期是合法占有,后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有非法占有的行为。
侵占罪和不当得利罪的区别_不当得利侵占罪立案标准
侵占罪和不当得利罪的区别_不当得利侵占罪立案标准
2、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定的,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有的,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3、不当得利是民法上规定的一种情形,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使得另一方的利益受损,出现了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理由,一方获利一方受损的情形。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转化侵占罪
法律分析:1、概念不同: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2、性质不同:不当得利属于民事;侵占罪属于刑事。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与侵占罪区别
法律主观:
一、 不当得利 与侵占罪的区别:
1、概念上: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的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2、性质上:不当得利属于 民事 ;侵占罪属于刑事;
3、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其特征为:
(1)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二、侵占罪有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三、特殊情况下不当得利也可以演变成侵占罪
根据《刑法》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客观:
《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 拘役 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的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侵占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而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人也是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财产的,因此属于不当得利,该行为人应当依法返还所取得的财产,有特殊情况的则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侵占罪的区别什么情况下构成
法律分析: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侵占罪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拘役或者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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