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内容是什么?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内容是什么?
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内容是什么?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内容是什么?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有权
,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
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该条是故意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
中华民事诉讼法
(19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同日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你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且有权提起反诉。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是什么?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是什么?主要是、上诉、反驳、和解、反诉等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不需要在判决书下达后进行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是什么?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50条51条52条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50条内容为: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法律主观:
1、中华 民事诉讼法 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2、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律客观:
《中华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审理案件的; (二)以、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民事诉讼法,第50,51,52条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二、《民事诉讼法》 (2007修正)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 (2007修正) 第五十条【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民事诉讼法》 (2007修正) 第五十一条【自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3、《民事诉讼法》 (2007修正) 第五十二条【诉请变更】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扩展资料:
条中华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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