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除内部行政行为外,对于其余行政诉讼基本上都可以受理《中华行政诉讼法》。主要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措施有异议的就可以提讼。

简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简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简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简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


简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简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


简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简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拒绝、不予答复,或者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5、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制约了行政诉讼范围。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等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价值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一问题的价值所在: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解释:行政诉讼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法律依据: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怎样理解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意义

1、对于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应采用列举的方法加以规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 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1.正确确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切实兑现宪法所许诺的公民有关权利保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弥补宪法诉讼制度的空白、防止宪法公民权被架空、宪法成为一纸空文的关键;也是促进依法行政、深化法治的关键所在。我国现行宪法以整章的的内容、较前的顺序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2.正确确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扩大司法监督范围、保障、从司法角度实现“法治国”目标的关键。

3.正确确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我国及时有效解决各种行政纷争,在法治、文明的框架内化解矛盾,实现的真正稳定与长治久安的关键。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模式

1、列举式。列举式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和其他单行法对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讼和不能提讼的范围分别逐项进行明确规定。从理论上说,列举式是可以穷尽所有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可是由于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使这种理论难以成为现实。

2、概括式。概括式是由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的抽象标准。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为司法机关逐步拓宽行政诉讼实际受案范围提供了先决条件,决定了其行政诉讼范围相对是广泛的。

3、结合式。结合式是在一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同时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来划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既在原则上概括肯定了侵权可诉标准,同时又具有具体的范围标准进行逐项列举。

2、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不一致。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能局限于涉及人身权、 财产权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下列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理办公室作出“许可证有效,不予撤销”的书面答复,就是重复处理的行为,没有实际影响到乙公司的权益,所以不属于的受案范围。故本题选A。

【】:A

纵横法律网 郑立胜律师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行诉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这类行为并没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实际的变动,因此不能作为被诉的对象。A项某区房屋租赁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性

简单说,行政复议就是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对(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不服可以,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和对行政政系统依法行的监督

1、一个是行政途径、一个司法途径。2、或复议或裁判,复议后可以诉讼,但诉讼后不能复议,除少数复议前置程序案件外。

(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

【答4、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仅局限于合法性审查。案】:C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的范围。不受理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1)国防、外交等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政机关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