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材料验收:开工进场的材料必须符合质量要求,严禁劣质材料进入施工现场,进场材料按指定地点,码放整齐。(2)、隐蔽工程:隐蔽工程须严格按照施工工艺,严禁偷、漏、减项。验收合格后,方准覆盖。(3)、成品保护:1、严禁将工具乱放在已经完成的木制品或地板、地砖上。所有已覆面板的清油工程或已喷漆混油工程,均应在其上覆盖塑料薄膜或其他纸、本质介质后方可在其上放置物品。2、管道口、预留口、地漏在进场前用防潮棉封口保护。

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办法 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办法 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办法 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章总则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范围,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和临时用地范围为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对一般建设工程临时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占用人行道和绿地。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并有专人值班,负责随时接待来访居民。第十条施工暂设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暂设全部拆除。第三章环境保护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工程造价。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土方集中存放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污染。第十三条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中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进行绿化和美化。

热水锅炉、炊事炉灶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第十四条施工料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水泥等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存放油料必须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第十五条四环路以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第十六条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未经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第十七条清理施工,必须搭设密闭式专用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站用于存放施工。施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消纳。第十八条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的,应当按照《市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第十九条在城镇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重点工程、抢险工程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

如何做好施工现场管理

导语:施工现场管理是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施工企业发展的落脚点。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直接决定了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经济效益以及企业的形象。

如何做好施工现场管理

1、对施工技术的管理

在工程施工现场,根据施工内容的不同对施工设备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对施工的技术也有着不同的要求,因此,在施工现场的管理中,首先要做好施工技术的管理。为此,管理人员应该掌握好工程图纸的各项细节,严格根据工程图纸的技术要求来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案。

与此同时,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要严格的根据施工合同进行,做好施工过程中每一个细节的管控工作,对不同的施工环节采取不同的施工技术,保证施工各个环节的安全性。此外,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要了解施工技术的各项标准,根据标准的规定制定科学的施工,提高施工质量。

2、做好施工协调管理

建筑工程的施工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涉及着不同的专业知识,如果没有管控好施工过程的各项因素,往往会导致施工问题的产生,情况这甚至会影响使用者的生命安全。一旦问题出现,就会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为此,管理人员必须全面的协调施工质量的管理,防患于未然,将质量问题控制在萌芽中,协调好各个部门的工作,全面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效率,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同时限度的减少工程施工的时间。

3、做好资源的调配工作

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用到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以及物质资源等,为了保证工程的进度和承建质量,管理人员要严格的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对工程建设中的资源进行全面的协调,保证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在工程建设的环节中能够发挥出的价值。

建筑工程与其他的工程施工相比,复杂性较高,对设备、材料以及人力等资源的要求也较高,因此,管理人员必须在实际的工作中协调好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资源,对每个施工环节都分配好合理的资源,制定好详细的资源使用,对于施工前期、施工中期以及施工后期的资源进行全面的整合和协调,并根据工程施工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好资源的分配,保证物尽其用。

4、制定严格的制度,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科学的管控

严格的制度是保证建筑工程建筑秩序的前提因素,只有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中进行工程建设,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与工程的进度。根据施工经验,管理人员要制定好合理的管理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1 对作业人员行为准则的规定

任何进入施工现场的,必须要配备胸卡,由专门的员工道路进入工地,在到达现场之后,要做好足够的安全措施,佩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者一定要配备好安全带,严格的按照施工制度以及施工作业准则进行施工,在施工中要注意好作方式。在施工场地禁止追逐、打闹,在施工作业中要严格的控制好噪声的产生,在施工现场如果遇到施工问题要在时间向上级汇报,在通过上级的同意后再采取相关的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性。此外,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要对现场人员做好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其对安全性的认识。

4.2 对施工现场环境的规定

施工现场应该保持良好的环境,环境受到污染后,必须在时间将场地中的杂物清除干净,如果建筑工程离市区较近,在施工中要控制好噪声的产生,规范自己的工作,防止高空坠物的产生,按照安全的方式用电,维护好施工现场的卫生。

4.3 对培训方案的规定

为了提高施工质量,必须定期对施工人员开展培训,为此,应该规定好合理的培训制度,以月为周期开展一次关于专业知识、安全施工知识等内容的培训,让每一个都能够参与到培训中,全面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

5、做好材料的管控工作,降低施工成本

材料的管控工作是施工现场管控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材料进行科学的管控,不仅可以有效的降低工程的造价,也可以提高施工质量。为了加强工程现场的材料管理,管理人员必须要提高对材料的认识,对于施工中的木材、钢材、砂石等材料都要建立好严格的入库和出库制度。

对于一些消耗较大的材料,应该制定相关的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前,根据工程的施工情况据顶好材料的用量,管控好材料的采购数量,避免采购过多而导致资源发生浪费,在项目结束之后,由专业的材料员对材料的'使用进行严格的审查。

6、实行优化管理的制度

施工现场的优化管理方式直接影响着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此,管理人员需要根据工作中发展的不足之处,根据市场的导向,注重市场的变化情况,按照业主的实际需求控制好建筑工程的质量,按时按量的完成工程施工工作。

此外,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要不断优化材料的管理工作,对于工程建设中常用的消耗性材料,要对其进行全面的掌控,防止浪费现象的产生。在施工中,要根据工程的需求,积极的引进专业素质较高的专业型复合人才,不断的优化施工环节,提高施工效率,为施工企业制造出更大的利润,与此同时,在施工现场要合理的安排和组织施工人员,营造出安全文明的施工环境,保证施工效率与施工质量。

7、控制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重点部位,重点对待

施工质量的管理水平是整个工程建设的核心部分,也是施工企业对施工工程管控最为重要的内容,对于施工质量的管控工作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工程的进度,也影响着企业的信誉,为此,工程施工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的发展水平建立一支专业的施工质量管理团队,实行制,在施工质量管理团队中选举出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的高素质人员为,建立好完成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强化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对于施工中需要承担的施工做好全面的质量控制工作,严格的按照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来施工,对于重点施工部位,要提高监管工作,全面提高施工的质量,为企业的发展营造出良好的。

法律主观:

管理一般是指企业或者公司在对人才、管理方式以及组织等方面采取一系列的安排,以便该内部人员更好地在允许范围内工作等。

最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范本"/>

1、项目必须对施工员及施工班组进行每一道工序的技术质量交底。

2、施工员必须牢固掌握工程的工艺流程及施工技术质量要求。

3、对景观艺术要一丝不苟、精益求精,要尊重自然规律,贴近自然,达到逼真效果。

4、认真做好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并组织进行技术革新,从而保证施工技术的可行性及先进性。

5、施工技术的准备

在熟悉施工图纸的基础上,对图纸中的问题进行汇总,结合本公司的施工特点,提出具体的修正方案,报甲方及设计单位共同探讨,以达成一致,使得问题能够在进场施工前得到限度的解决。

6、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坚决不用。

7、保证技术工人的相对稳定,对技术特别过硬的技术工人实行奖励,同时淘汰技术不合格的民工。

8、施工工艺是决定工程质量好坏的关键,有好的工艺,能使作人员在施工过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了保证工艺的先进性及合理性,公司对于不太成熟的工艺安排专人进行试验,将成熟的工艺编制成作业指导书,并下发各施工员,施工员在现场指导生产时则依此为依据对工人进行书面交底,并由班组长签字接收。工艺交底包括工具及材料准备、施工技术要点、质量要求及检查方法、常见问题及预防措施。在施工时先交底后施工,严格执行工艺要求。

9、加强专项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9.1开展自检、互检活动,培养作人员的质量意识。各工序完成后由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对本工序进行自检、互检,自检依据及方法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在自检中发现的问题由班组自行处理并填写自检记录,班组自检记录填写完善,自检出的问题已确实修正后方可由施工员进行验收。

法律客观:

由于建筑施工中人员流动大、露天和高处作业多,像抹灰工、瓦工、混凝土工、架子工等仍以手工作为主,劳动繁重,体力消耗大,再加上光线、雨雪、风霜、雷电等作业环境恶劣,导致作人员注意力不集中或由于心情烦躁违章作的现象十分普遍,不安全因素随形象进度的变化而改变,每个月、每天、甚至每小时都在变化,给安全防护带来诸多困难。为避免建筑施工5大主要伤害的发生,施工人员要从经济、技术、质量、安全的全局出发,在和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指导下,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针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从而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范的发生。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具体安排和指导工程安全施工的安全管理与技术文件,它是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的指令性文件,在施工现场管理中具有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施工现场是建筑行业生产产品的场所,为了保证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应注意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安全作知识以及安全措施这三个方面。1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1.1悬挂标牌与安全标志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一图五牌”,即: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规定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以接受群众监督。在场区有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等危险部分应悬挂安全标志牌。1.2施工现场四周用硬质材料进行围挡封闭在市区内其高度不得低于1.8m,场内的地坪应当做硬化处理,道路应当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1.3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挡、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包括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按照标准进行设计,采取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临时用电规范和安全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随意拉线接电。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做到生活区与施工区、加工区的分离。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攀登与悬空作业配挂安全带。2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作知识施工现场的施工队伍中有二类人员参加施工,一类是管理人员,包括项目、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另一类是作人员,包括瓦工、木工、钢筋工等各工种。管理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为了抢进度,而忽视安全规定,指挥工人冒险作业。作人员应通过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每日的班前活动,掌握保护自己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知识和技能,杜绝冒险蛮干,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伤害。各类人员除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以外,还应熟悉以下建筑施工安全的特点。2.1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要不断地补充和完善随着建筑物从基础到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隐患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增加,这就需要及时地针对变化了的情况和新出现的隐患采取措施进行防护,以确保安全生产。2.2在有限的空间交叉作业危险因素多在施工现场的有限空间里集中了大量的机械、设施、材料和人。随着在建工程形象进度的不断变化,机械与人、人与人之间的交叉作业就会越来越频繁,因此,受到伤害的机会是很多的,这就需要建筑工人加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知识,杜绝违章施工、冒险作业。3施工现场安全措施3.1安全目标管理3.1.1控制伤亡指标。3.1.2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施工期间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要求。3.1.3文明施工,制定施工现场全工期内总体和分阶段的目标,并要进行分解落实到人,制定考评办法,奖优罚劣。3.2文明施工在工程施工期间,施工现场都能做到地坪硬化、场区绿化、五小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卫生化、材料堆放标准化等文明施工的标准。3.3安全技术交底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之前,工程技术人员都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写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由施工员对班组工人进行交底。接受交底的工人,听过交底后,应在交底书上签字。3.4安全标志在危险处,如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都必须按规定悬挂醒目的安全标志牌。3.5季节性施工建筑施工是露天作业,受到天气变化的影响很大,因此,在施工中要针对季节的变化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主要包括雨季施工和冬季施工。高温天气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3.6尘毒防治建筑施工中主要有水泥粉尘、电焊锰尘及油漆涂料等有毒气体的危害,随着工艺的改革,有些尘毒危害已经消除。如实施混凝土以后,水泥污染正在消除。其他的尘毒应采取措施治理.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作规程和违章作的危害。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作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除以上进入现场的安全规定外,还有地面及深坑作业的防护;高处及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施工用电安全;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预防因自然灾害促成的措施;防火防爆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我们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 来进行管理,严把质量关。那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都包括哪些条款呢?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 法律知识 的介绍。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 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 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 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制,并组织实施。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和施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 护以及 环境污染 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 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 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 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 证人 员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履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进,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 治安管理处罚 的,由机关依照《中华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也可以直接向。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 强制执行 。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工总局1981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关于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中的内容,我们要注意,在进行管理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把质量和安全问题放在建筑工程的首位。一定要严格控制好建工工程的质量,并保障好工人的生命安全,做到安全生产,高效生产,高质量生产。

法律主观:

工程质量管理关键是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成本要实现规定的指标。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材料和能源要有节约,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由三个基本部分组成:①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主要包括:图纸的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材料和预制构件、半成品的检验,施工机械设备的检修等。②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施工过程是控制质量的主要阶段,这一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主要有:做好施工的技术交底,监督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规程施工;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质量活动分析和实现文明施工。③工程投产使用阶段的质量管理。这一过程是检验工程实际质量的过程,是工程质量的归宿点。投产使用阶段的质量管理有两项:一是及时回访。对已完工程进行调查,将发现的质量缺陷及时反馈,不停地运转,为日后改进施工质量管理提供信息。二是实行保修制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后,依次还有更小的管理循环,还应使其按科学方法运转,而每个环节的各部分又都有各自的PDCA循环,才能达到保证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目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运转的基本方式是按照—实施—检查—处理(PDCA)的管理循环周而复始地运转。它把建设工程形成的多环节的质量管理有机地联系起来,它把建设工程形成的多环节的质量管理有机地联系起来,构成一个大循环,才能达到保证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目的。而每个环节的各部分又都有各自的PDCA循环,依次还有更小的管理循环,直至落实到班组、个人,从而形成一个大环套小环的综合循环体系,为日后改进施工质量管理提供信息。不停地运转,每运转一次,对已完工程进行调查,质量提高一步。管理循环不停运转,质量水平也就随之不断提高。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建筑法》第五十三条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