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介绍?

最新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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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基本条件:

(一)建筑企业安全评价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建筑单位安全评价机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建筑企业安全评价机构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机构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建筑施工单位安全评价机构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建筑企业安全评价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基本条件:

(一)建筑企业安全评价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建筑单位安全评价机构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机构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建筑施工单位安全评价机构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建筑企业安全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安全评价机构承包工程范围

(1)甲级企业资质

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2)乙级企业资质

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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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是按照什么文件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主要是按照《安全评价机构资格认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文件进行的。该文件是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规范,是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的指导文件。按照《规定》要求,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安全论证和其他安全技术服务。其中,安全评价包括对企业、项目、产品、设备等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估指对安全重大工程、重大装备和重大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论证指对安全重大工程、重大装备和重大活动进行安全论证;其他安全技术服务包括安全管理咨询、安全技术咨询等。安全评价机构在业务范围划分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中的要求进行,确保业务范围的准确、全面和规范。

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专业从事安全评价服务的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企业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环境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方面。根据标准《安全评价工作导则》GB/T 29993-2013 中的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应该考虑下面的因素:

1. 安全评价工作的类型和范围:安全评价类型和范围是划分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的基础,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项目需求进行分类和划分。

2. 机构的人员组成和素质:评价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且这些人员应当拥有相关的安全评价工作经验、技术水平以及专业背景,以保证评价工作的质量。

3. 机构的物质设施和管理制度:评价机构应具有适当的物质设施和先进的评价技术,同时也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以及信息管理等。

总之,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分类和划分,并且应当适应不同类型的评价需求,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技术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主要是按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评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文件来执行的。该文件规定了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评定管理要求,包括资质申请、资质评定、资质认定以及资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该文件中,明确了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主要包括安全评价、安全管理、安全监测、安全技术服务、安全培训等方面的业务。同时,安全评价机构在执行这些业务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以确保业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提供更好的安全服务。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是按照《安全评价机构资格审查规定》和《安全评价机构备案规定》进行的。其中,安全评价机构应在其资格证书或备案证书上明确标注其业务范围,包括所从事的安全评价类型、领域和范围等。同时,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其业务,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客观、准确。此外,安全评价机构还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根据这些文件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安全生产条件验收、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及安全调查等方面的业务。此外,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的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还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经验,以确保其提供的评价工作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甲乙级范围划定和要求

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划定和当前安全评价工作中的几项要求

一、安全评价资质管理方式及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划定

安全评价资质管理由现行按评价类别管理调整为按行业分类管理。

取得甲级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当前安全评价工作中的几项具体要求

1.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局认定的一级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申报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有不少于3(2)名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申报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5(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

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执业。

3.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各行业协会等所属单位是指由其直接管理的下属单位或控股公司。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由,局受理审批。

4.局定期公布取得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同时,乙级资质的批准部门应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公布取得乙级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并在批准后10日内,将有关申报及批准材料报局备案。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要将每年的工作业绩记录表于次年1月15日前分别报局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制定行业自律性或指导性价格标准。安全评价专家评审、核查及技术咨询收费参照《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1999] 1283号)或《计委、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6.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凡属局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包括临时资质机构),有效期至(到期复审换证的延至)2005年底,过期作废;经局授权,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

另外,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机构可以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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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涉及的考点是安全评价机构违反有关安全评价规则的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人依法给予处理:(1)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2)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3)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4)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等。

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切实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保障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基坑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报告书制定安全监测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周边环境的安全监测。未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和制订安全监测方案的,属于安全措施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第四条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一)涉及周边环境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是否影响周边环境安全;(二)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三)施工方法对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市政道路等公用设施的影响;(四)桩基施工、深基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五)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选址是否合理,且应符合城市环境要求;(六)施工现场脚手架、高支模、塔吊、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等重大危险源对周边建(构)筑物、电缆、通讯、居民、行人、道路、车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影响;(七)施工中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程度;(八)其他可能造成后果的危险源情况。第五条安全评估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第六条安全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安全评估人员应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七条安全评估人员必须依据现场周边环境状况、各种地下管线资料、勘察报告及有关设计文件和的有关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做出安全评估结论和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第八条安全监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开工前应对周边环境进行调查、拍照和记录。同时,应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按照有关规范及监测方案要求作好基坑以及周边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数据与分析报告并承担相应。工程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为地下暗挖工程和深基坑支护设计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并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负责。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按设计程序和规定提交支护设计文件,且须经专家评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并对方案的安全可靠性承担设计。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特点,认真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理,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切实把好现场施工安全质量关。第九条安全评估报告书和安全监测方案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经专家论证评审报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及时组织环境评价、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落实开发条件论证、规划会审、扩初审查、施工图审查等各项与施工现场环境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通过安全评估以后提出的措施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施工单位或专业单位实施,费用按规定另行计算,严禁要求或暗示施工企业降低安全防护标准,严禁强令施工企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冒险施工,严禁压缩合理造价、合理工期。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负责对安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的现场实际执行情况负监理。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不按照安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执行的,监理单位应予以制止,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对相关安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的落实负责。开工前施工单位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进行全面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的项目及安全监管人员应对防护方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因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原因,使安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得不到落实,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开工,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主体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规定及行业部门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单位,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理。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情况和安全监测方案以及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作安全评估、安全监测或安全评估、监测情况和制定相应措施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将视为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对单位和人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施工管理和安全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安全评估机构、监测机构的安全评估和安全监测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本岗位工作。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安全评估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因未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监测或因安全评估和安全监测措施不落实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破坏或的,应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人进行停工、罚款、停业整顿、降级、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暂停、吊销个人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

天津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一)

章总则

条为贯彻"安全,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从事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保证安全评价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方)。

第三条对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认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依据有关规定,本市对建设项目(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从业单位实行安全评价制度,"安全评价分为预评价、验收评价和现状评价。

第五条建设项目预评价工作应在设计阶段由委托方选择熟悉建设项目工艺、技术特点的评价机构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书)。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作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验收评价应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由委托方选择熟悉建设项目工艺、技术特点的评价机构承担。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应作为安全单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现状评价包括: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学品的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剧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单位安全评价。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安全评价。

(四)其它现状安全评价。现状评价由委托方选择熟悉评价项目工艺、技术特点的评价机构承担。危险化学品现状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年检或领取、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定点证书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工作程序、评价大纲、评价报古书的内容要求以及评价报古书的格式等,均应符合及本市约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章委托方职责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委托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时,委托万必须将安全评价所需费用一并纳入;同时编制上报。

第十一条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委托方要对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提出落实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要订的资料和条件。

第十二条委托方接到预评价报告书后,必须按照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建议,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设计;委托方接到验收评价报告、现状评价报告后,必须按照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委托方向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机构委托安全评价工作的,一经发现,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方及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机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