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管理用房生活用房标准_养殖场内住房配套有规定吗
场站管理用房面积标准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场站管理用房面积标准如下:
养殖场管理用房生活用房标准_养殖场内住房配套有规定吗
养殖场管理用房生活用房标准_养殖场内住房配套有规定吗
养殖场管理用房生活用房标准_养殖场内住房配套有规定吗
管理用房面积标准:由建设单位按房屋总面积的千分之三到五的面积无偿配置。
不少于五十平方。农村养殖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关于设施农用地实施细则
而且还应是地面上的房屋。法律主观: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农村养殖场要离居民房多远,有法律规定吗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可根据《中华畜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距离、公路、城镇和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四)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五)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六)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注意的是:这个规定适用于有一定规模或以上(规模化)的养殖场,并不适合农村家庭养殖的情况。至于这个“家庭养殖”、“一定规模”是一个什么样的定量概念,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用一个角度去判断,就是家庭养殖一般都能够在自家院落中进行,需要另行包租场地房屋和雇用工人进行养殖的,都可以认为是有了一定规模或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现在农村还有家庭承殖的情况,这就介于家庭养殖和一定规模养殖之间了。如果现场难以判断,实际又存在污染的情况,可以请防疫站对环境进行评估,然后由裁定。
仅供参养殖用地新政策是:考。
可以到环保局去告,可能会管!
农村养殖补贴标准
2、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补助金额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所有。:50万150万元。1、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补助金额:10万80万元,往年申报时间:23月;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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