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办法_特种设备管理办法适用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怎么审验
十八、化妆品监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发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1个月以前,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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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原件)。
第二十六条满足下列要求的,复审合格:
1、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持证期间,无违章作业、未发生;
3、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中断未超过1年。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焊接作人员需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复审。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十七、医疗器械管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22条特种设备经营者证书应每四年审查一次。被许可人应当在复审期满三个月前向发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原证书上签字盖章。
跨地区作业的特种设备经营者,可以向所在发证机构申请复审。
参2年内无违规记录,且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审查期限。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规是什么?气瓶的相关标准法规有哪些
扩展资料:你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气瓶相关的法规标准:
气瓶附件制造许可管理规则
气瓶型式试验机构管理规则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车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附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瓶定期检验规程
乙炔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无缝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焊接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气瓶设计人员设计鉴定人员考核细则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
气瓶减压阀技术要求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特种设备承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压类特种设备:法律分析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仍存在较多问题。如检验资源未能有效配置,检验机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基础设施亟气瓶瓶阀技术要求待改善,技术装备不足,检测仪器陈旧,高新检测装备与技术匮乏;检验机构人员结构不合理,缺乏高素质管理与技术人才;检验机构尚未真正建立起自我约束、激励、发展机制等。因此,未来需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检验机构的改革创新,通过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条件,推进检验机构走联合重组、规模化发展的道路。另外,随着无损检测技术在特种设备检测中应用的日益成熟,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无损检测机构进入到特种设备检测领域,致使竞争日趋激烈了。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批准后执行。按照质量技术监督局令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产品损失鉴定、灾后评估等的检验、鉴定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复合气瓶定期检验规程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已由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代替了。……………………考试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注销《特种设备经营者证书》。
条 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1]148号)同时废止。
实验室高温高压反应釜,压力25Mpa,体积5L,是否属于1类压力容器,是否要按照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登记注册?
车用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规程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规定,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按照这个规定,实验室高温高压反应釜属于压力容器范畴。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规则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需要进行登记注册,以便进行安全监管。因此,实验室高温高压反应釜作为压力容器也需要按照特种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登记注册。
你到“风险管理一点通平台”看看,他们有针对特种设备方面的法规分类,这样查找起来更容易更简单。按照TSG R0004-2009 第 1.4.2条规定,该容器的容积小于25L,不需要按照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登记注册。但其设计、制造是有要求的。
特种设备必须经过什么单位鉴定合格
十三、特种设备《中华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特种设备质量司法鉴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1]148号)同时废止。当前根据《中华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获得省级以上质监局颁发特种设备全领域质量鉴定并获得省级以上高入册的特种设备司法鉴定机构有浙江联合应用科学研究院。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气瓶充装许可监督管理规则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高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及标准有哪些
气瓶定期检验单位资格认可规则章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压力容器有不同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管理等要求,需要遵守相应的法规和标准。在使用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压力容器的安全作规程,确保安全使用。总则
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六条特种设备、设施使六、合同监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用者是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应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应对特种设备、设施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置;情况紧急时,可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设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谁有特种设备方面的法规清单
按照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产品损失鉴定、灾后评估等的检验、鉴定工作。没有现成的,不过特种设备无非就是那么几个法规,法律方面的有《种设备是由质量监督检验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监管。华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法规方面的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再加上几个部门规章,然后还有几个特种设备考核大纲之类的,剩下的就根据你自己工厂特种设备的类型,有什么就找那个类型的标准,例如你有锅炉、电梯等,就把这方面的标准找齐就好。一种特种设备大概就三条标准,这样就找齐全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怎么办?
八、产品质量《中华产品质量法》、《产品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比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气瓶使用、运输、储存安全管理规则3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的。”
与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车用瓶定期检验规程一、登记类法律
十二、认证许可《中华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1份);《中华公司法》、《中华外商投资法》、《中华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
二、信用监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广告监管《中华广告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
四、竞争执法《中华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
五、网络监管《中华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
七、消费《中华消费者权益保》、《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
九、计量《中华计量法》、《中华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等
十、标准化《中华标准化法》、《中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
十一、产品生产许可《中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等
十四、商品条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
十五、食品安全《中华食品安全法》、《中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
十六、品管理《中华品管理法》、《中华管理法》、《品召回管理办法》等
十九、价格监督《中华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
二十、知识产权《中华商标法》、《中华专利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
二十一、综合《中华行政处罚法》、《中华行政许可法》、《中华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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