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许可证不相符、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停止动火。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范围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
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用火的种类及级别, 确定了各级人员的权限和审批的程序, 给出了安全用火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和各级用火的期限,并对审批人、安全监护人、动火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围生产区、仓库区内的一切生产施工用火(不含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加热炉、电加热器);生活区民用瓦斯管线抢修施工用火;生产区外油品及系统管道的抢修、施工用火等。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石化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本企业《机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
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下列用火作业,均应按本标准办理用火手续。未取得合格《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用火: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烧、烤、煨管、熬沥清、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电器等。
.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使用、等进行爆破作业。
用火分级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点: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点。
.特殊用火为:
a) 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与其连接的中间无阀门隔离的管线,一律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b) 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时到二天早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c) 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般按特殊用火处理。
.一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属一级动火
a) 运行生产装置的防爆区域内;
b) 运行生产装置通过非防爆区域油品、油气管线上;
c) 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办公楼除外);
d) 洗槽站、油台、油码头、油囤船等区域;
e) 污水处理场、循环水场、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米以内的区域);
f) 木工房、喷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g) 生产区内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二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属D. 审批二级用火:
a) 停工吹扫处理完、经化验采样分析合格并通过公司(分厂)组织的安全验收合格的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及其系统;
b) 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c) 从易燃易爆装置及系统处理后拆下来,且运到安全地点的生产设备和管道;
d) 系统管网区非在用管线上的动火;
e) 仓库、;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本分厂各车间与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用火的种类及级别,确定了各级人员的权限和审批的程序,给出了安全用火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和各级用火的期限,并对审批人、安全监护人、动火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区、仓库区内的一切生产施工用火(不含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加热炉、电加热器);生活区民用瓦斯管线抢修施工用火;生产区外油品及系统管道的抢修、施工用火等。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石化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本企业《机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
3用火种类
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下列用火作业,均应按本标准办理用火手续。未取得合格《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用火:
3.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3烧、烤、煨管、熬沥清、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3.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电器等。
3.5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3.6使用、等进行爆破作业。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点: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点。
a)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与其连接的中间无阀门隔离的管线,一律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b)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第二天早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c)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般按特殊用火处理。
4.2一级用火: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属一级动火
a)运行生产装置的防爆区域内;
b)运行生产装置通过非防爆区域油品、油气管线上;
c)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办公楼除外);
d)洗槽站、油台、油码头、油囤船等区域;
e)污水处理场、循环水场、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g)生产区内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4.3二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属二级用火:
a)停工吹扫处理完、经化验采样分析合格并通过公司(分厂)组织的安全验收合格的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及其系统;
b)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c)从易燃易爆装置及系统处理后拆下来,且运到安全地点的生产设备和管道;
d)系统管网区非在用管线上的动火;
e)仓库、;
f)生产区内一级动火规定以外的区域。
4.4固定用火:
a)生产区内的钳工、电工、仪表维护班的修理间;
b)生产车间的维修间;
c)生产区内非防爆场所使用的电热设备。
5用火申请与审批
5.1工程施工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前与区域所属单位接洽,由区域所属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动火级别。一级用火由单位提前半天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5.2审批权限
5.2.1直属车间特殊动火由公司安环处报请公司主管批准,一级用火由公司安环处批准;二级单位特殊动火由二级厂主管批准,一级用火由二级厂安环科批准。
5.2.2二级用火由所在车间有《动火审批证》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5.2.3一、二级用火审批人员由各厂安全科提出名单,经厂主管安全厂长()审查签名,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提名,经公司安全环保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发《动火审批证》,审批人持证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
5.2.4固定用火审批人员由消防支队长指定防火部人员担任,报安环处备案。
5.3审批程序
5.3.1特殊动火的申请和审批
二级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二级厂安全部门或调度室提出申请,二级厂生产、设备、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签字,二级厂安全部门审查措施落实情况,由二级厂由二级厂级主管审查批。
5.3.2一级用火的申请和审批
用火单位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经车间现场检查确认后在许可证的申请用火栏签字;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在相关单位会签栏签字;由用火审批人到现场通过全面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签字批准。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单位制定出书面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环处审查批准,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审批动火。
5.3.3二级用火的审批
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指定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技术人员),制订安全措施,填写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
5.3.4固定用火的审批
由用火单位主管安全的向消防支队防火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消防支队防火部到现场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签字批准,并报公司安环处备案。消防支队要将固定用火点列入巡检内容。
5.3.5外来施工单位在生产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区域所在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管辖权不明确的区域向工程主管单位的安全部门或安环处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6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6.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6.2在正常生产的区域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动火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律禁止。对“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日中的用火,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节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公司主管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6.3一张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动火。
6.4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环保处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6.5装置进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离。
6.6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标准》;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机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油库等生产区域按照《机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执行。
6.7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7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况,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8审批人职责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详细了解、检查用火的条件和部位及环境状况,审查安全措施确实可靠后方可签字批准。
9.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9.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的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9、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绝用火。
10用火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0.1用火监护人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持有岗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付突发的能力。
10.2用火监护人培训
10.3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二、三联后,应认真看清用火作业许可证全文,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注意检查准备动火的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用火部位是否一致,经复查无误后将第三联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监火时佩带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10.4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
11用火作业许可证
11.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11.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员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员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作、控制室或岗位。
11.3动火前的准备工作:调查动火现场,确定用火级别,落实安全措施,联系化验分析(化验分析:氧含量在20~22%内,爆炸试验不爆为合格)。
11.4每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仅限一个动火点,安全措施应详细具体,书写要清楚,用词要准确。
11.5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后,按审批人意见进一步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经复查无误,方可将火票二、三联交给安全监护人,一联交给审批人保存,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作、控制室或岗位。
11.6用火作业许可证档: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特殊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审批的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用火单位存档。
12化验分析
12.1爆炸试验是指易燃气体与空气按一定比例混合,用电火花接触,看是否产生爆炸的模拟性试验。
12.2注意事项:
12.2.1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爆炸试验分析结果,必须由分析单位提出确切的书面报告,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要将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12.2.2含氧量分析及爆炸试验合格,并不保证动火安全,还取决于采样后条件(如隔离措施及环境等)是否变化,因此,申请及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人务必综合分析。
12.2.3生产期间系统(已清扫隔离的容器)分析结果2h内有效,作业中间隔两小时以上未动火或分析后超过两小时未动火作业则必须重新采样分析。
12.2.4停工检修的化验分析分两次进行,先做氧含量分析,待容器清扫工作完成后再做爆炸分析。与系统完全隔离且经过清扫后的容器设备分析结果检修期间内有效。
12.2.5气体分析样品必须保留24h,以备复查。
13采样
13.1委托采样单位的(或安全员)要带领化验员到现场,介绍现场情况(原工艺介质、置换吹扫介质、隔离盲板个数、位置、编号等),在采样过程中要始终陪同。
13.2采样点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3.2.1塔:采上、中、下三点,每点采样不少于一个。
13.2.2油罐:罐底人孔的对面及左右至少三个样。
13.2.3大瓦斯线:采动火点附近有代表性的样,选点不少于两个,每点采样一个以上。
13.3.1未经吹扫置换干净且未加盲板与系统隔离,不得采样。
13.3.2采样必须有两个化验员到现场,其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从事爆炸分析的经验。
14用火界限的划分
14.1凡运行装置、罐区、系统管带等易燃易爆区的抢修、检修动火,一律由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
14.2系统管线的检修、抢修、维修、更新等动火,按相关文件之规定,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管线经过装置、罐区及系统管带时,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到辖区单位会签,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双方各派一名安全监护人。
14.3新铺设管线,若经过装置,罐区系统管带时,由辖区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经过未明确的炼油化工生产防火区内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
14.4在生产防火区以外的区域新建装置、油罐的工程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派出安全监护人;并由工程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督,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
14.5新建装置、油罐及系统管线的动火,由老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火票,派出安全监护人。
14.6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
在百度搜索: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执行什么制度
5、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用火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前划“√”,其中1-5条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9条由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A. 申报
4.2 动火作业安全防护B. 检查
C. 备案
一、解析施工现场防火要求规定,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 建立义务,人数不少于施工总人数的 10%,建立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故本题为D。
二、属于一级动火的情况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易燃液体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三、属于二级动火的情况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性焊、割等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所在工地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队长审批后,方可动火。
四、施工现场防火措施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备,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4.1.5 动火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
5.施丁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十建施_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煌、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干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10、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2021动火作业处罚法律规定
4.1特殊用火为:施工动火审批的有关规定,具体是出自《中华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如下:
用火种类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作规程。
施工现场动火等级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工程师组织拟订防火安全技术措施,13.3采样注意的事项: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动火证当日有效,如动火地点发生变化,则需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有哪些
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有哪些如下: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1.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其内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在火灾前转移到安全场所。
2.焊接回路(地线)应连接到焊料上,不得与其他设备一起点火。
3.高空燃点不允许到处飞溅,应采取措施围住,附近所有易燃材料应拆除或覆盖,以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上引起火灾爆炸。
4.在高海拔地区进行射击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5.消防工作由专人监督。在点火前,清理现场和周围的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
6.电焊和气焊工具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以确保安全和安保,不得在生病时使用。热火工具和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安全配件齐全,符合安全要求。
动火作业分级:
1、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化学品生产单位审批后划定,设置明显标识。应至少每年对固定动火区进行一次风险研判,重新审批后划定:遇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化学品生产单位应重新识别划定。
2、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重点时段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特级动火作业:是指在运3.3.1.6 在一级高处进行的动火作业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的设备、管道、储罐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动火作业全部按特级动火进行管理。
2021动火作业处罚法律规定
4.1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施工动火审批3.2.1.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动火作业。的有关规定,具体是出自《中华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作规程。
施工现场动火等级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工程师组织拟订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动火证当日有效,如动火地点2、动火前要做动火分析,严防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动火,动火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分析频率由批准动火人决定,分析人员对分析资料负责。发生变化,则需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动火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4用火分级一、动火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1.监护人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直接负责,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
方可施工,《危险作业登记表》格式见附录。2.监护人应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公司配备的消防器材
3.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的能力。
4.监护人必须对照动火许可证的方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6.动火作业中,发现作业人员有“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有违反《气焊工安全作规程》和《电焊工安全作规程》或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必须立即制止,提出暂停作业;并通知动火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7.监护人在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经移交人和接收人共同确认无火种遗留时,填写动火移交记录后方可撤离现场。
二、动火作业监护人有哪些要求
正确安全组织动火工作,负责检修应做好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三、动火作业安全规定有哪些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六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车间(副主任以上)组织安全技术人员、生产单元主任(工段长、值班长)、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后,报厂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经厂主管安全生产签发后,方可用火。特级用火作业须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2、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车间(副主任以上)组织安全技术人员、生产单元主任(工段长、值班长)、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后,报厂生产部门审查合格,经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后,方可用火;
3、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组织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后,经用火所在车间(副主任以上)签发后,方可用火。二级用火作业须报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固定用火的办理。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报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6、“危害识别”一栏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
7、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8、作业结束后,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组织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进行验收,合格后分别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名。
只要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的安全规定,一般是不会有什么发生的,因此当您在进行动火作业时一定要遵守相关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动火审批手续根据动火级别不同而不同。一级动火审批手续:1、必须由要求进行焊接、切割作业的车间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报厂主管防火煤作的保卫(或安技)部门审批。2、如果特别危险场所或部门动火,要由厂长召集主管安技、保卫工人物副厂长、总工程师以及安技、保卫、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的,共同讨论制定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由厂长和总工、主管防火工作的保卫科长签字,方可执行。二级动火审批手续:1、二级动火由要求执行焊割的部门填写动火申请表;2、经单位负责防火部门现场检查,确认符合动火条件并签字后,交动火人执行动火作业。动火审批手续:1、申请动火部门主管人员填写动火申请表;2、由部门签字批准,并向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保卫部门登记即可。法律依据:《中华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作规程。知道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吗?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条 为了加强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发生,使动火作做到规范、有序、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动火等级划分,按动火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
1、一级动火:我公司天然气次高压管网、城区中压管网、站场生产区、阀室的工艺管网和压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蚀有毒有害物品而无法隔离的库房等处的动火作。
2、二级动火:站场区内非天2规范性引用文件然气系统、中低压调压站柜、箱内的动火作业。
3、动火:低压燃气管道上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 审批许可权及手续
1、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执行部稽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排程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公司生产副总、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2、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执行部稽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排程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生产副总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第四条 动火申批表的内容
1、动火内容及目的。
2、施工动火日期、时间、级别、作方式
3、动火作业方案:
①地点范围、位置,包括:文字和附图包括施工场地平面工艺图,动火作业点、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
②组织分工包括:所有负责人及成员的职责分工。
③施工器材装置及材料。
④作业程式包括:文字评述,对作业程式的安排。
⑤动火安全措施。
第五条 监护
1、动火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在动火现场同时设监护人,共同监督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行使监督权。
3、非动火不准随便进入施工现场。
5、动火现场应按照安全要求配备和布置消防装置和器材。
6、氧气瓶与乙炔瓶相距7米以上,且不准放在室内走廊或电线下面。
7、动火完工后,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没有火种存在后方能离开。
8、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和阴雨天气不准动火,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生产副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作细则。
第七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f)木工房、喷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执行。
动火等级标准是怎样划分的?
⑥审批部门签字,审批意见。动火等级的划分:一、二、动火的情况划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9.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和特种作业作证。)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2)小型油箱等容器用火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扩展资料:
安全作规程
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隔离。
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明火作业”是指工程部机修车间以外的工程施工明火作业,那么制定了哪些明火作业安全相关的管理规定呢?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条例
1.本规程规定了分厂内动火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 防护和《危险作
业登记表》的管理。
2 定义
2.1 动火作业
凡在工作过程中使用明火或产生明火的作业,称为动火作业。
2.2 明火基准范围
从作业位置到直径30CM内有明火星出现的直径范围,称为明火基准范围。
2.3 禁火区与危险区
在不允许有明火出现的区域与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存放的地点。
2.4 危险明火作业
作业人员在禁火区与危险区因工作需要而动用明火,称危险明火作业。
2.5 异温动火作业
指工作在工作温度高于夏季平均室外温度8℃以上(含8℃)或低于本地区冬季平
均温度5℃(含5℃),称异温动火作业。
3 动火作业分级与分类
3.1 动火作业的分级
3.1.1 动火作业在一般车间动火,称为一级动火作业。
3.1.2 动火作业在存放较多易燃品的车间(如包装材料、易燃有机物等),称为二级
动火作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业。
3.1.3 动火作业在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的仓库(如包装材料仓、成品仓等),称为
动火作业。
3.1.4 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物的存放地点与使用地点,(冷媒储存站、
冷媒灌注点,储存站,预混站,发泡输送管道附近位置,丙烷储存点,天燃
气站、燃气输送管道附近位置,喷涂线,柴油使用地点等)称为特级动火作业。
3.2 动火作业的类别
动火作业分为恶劣环境动火作业、特殊环境动火作业和一般动火作业。
3.2.1 恶劣环境动火作业
3.2.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动火作业。
3.2.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动火作业。
3.2.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动火作业。
3.2.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动火作业。
3.2.2 特殊环境动火作业
3.2.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
动火作业。
3.2.2.5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3.2.2.1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动火作业。下进行的悬空动火作业。
3.2.2.6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7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动火作业。
3.2.2.8 在高处二级以上(含二级)进行的动火作业。
3.2.3 一般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1 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危险作业登记表》,落实防火安全防护措施,
4.1.2 《危险作业登记表》审批人员需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 批准动火作业。
4.1.3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9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要求。对患有职业
4.1.4 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危险作业登记表》,检查确认防火安全措施落
使用防护用品与相应个人防护用品、设备。
4.1.6 动火作业应设监护人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1 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危险作业登记表》内。
4.2.2 不符合动火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3 动火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箱(袋),进行登高动火
作业;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
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 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架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
人或班组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危险作业登记表》
备注栏内。
4.2.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动火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
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6 动火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
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7 动火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
人负责联系。
5 《危险作业登记表》的管理
5.1 一级动火作业及一般动火作业由现场安全员负责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及特殊环境动火作业由现场安全员审核后,报分厂消防专员/安全主管审批;
特级、特殊环境动火作业及化工区动火作业由分厂安全小组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安全主管审批。
5.2 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动火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危险
作业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分厂安
全管理小组留存。
5.3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危险作业登记表》。
6 附件
本规程由分厂安全生产小组负责编制与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不足之处,另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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