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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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期限


1、变更主合同的,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

2、超出担保范围的;

3、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4、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5、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

具有代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的,不予支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