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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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令第512号 )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材的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企业从事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哪些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48号)。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公告2015年第7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5)牲畜、家禽的饲养;的居民企业。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林牧鱼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税额式减免,不属于税基式优惠。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有三种方式: 1、税额式减免:农林牧渔免税,如当年应纳税额10万,免税10万。海水养殖减半,如当年应纳税额10万,免税5万,征5万。 2、税率式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应税所得100万,纳税100x15%=15万。 3、税基式减免: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50%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投资额70%抵扣满两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等。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6.林产品的采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家禽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6)林产品的采集;

(8)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发②经营者:13%低税率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1.《中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项

2.《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项、第二项

3.《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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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减免企业所得税规定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令第512号 )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范围。新品种的选育;

3.中材的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企业从事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哪些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48号6、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公告2015年第7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农副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税: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材的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8、远洋捕捞。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令第483号公布)第六条的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根据《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包含:

1.专用;

2.机销四、本文提到的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售统一;

3.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4.农产品收购或销售;

5.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6.道路、桥、闸通行费;

7.旅客运输凭证。因此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企业购进适用免征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农副产品由于销售方身份不同,税率是有异的:

①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包括:制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畜禽饲养)

《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政策的通知》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

免征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从事养殖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1)养殖本身不属于的征收范围,根据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牧草、牛、羊等)不属于增税范围。

【享受条件】: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包括肉牛养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暂免企业所得税:①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②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生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③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涉农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中材的种植;

一、正面回答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1、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仍暂不缴个人所得税;

4、农民销售农产品时,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

二、分析详情

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政策依据】:策。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要按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税务机关收到后,要认真进行核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人做出严肃处理。

三、涉农企业有哪些?

涉农企业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研发、服务等活动,和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研发、服务活动的企业。涉农企业通常包括四种类型:一是为农产品生产提供生产资料和服务的农资企业,二是农产品生产企业,三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四是农产品流通企业。

从事养殖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5、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1)养殖本身不属于的征收范围.根据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 )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瞥的自产农业产品 )包括牧草、牛、羊等)不属于增税范围。

③加工者:17%正常税率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 )包括肉牛养殖)的所得,可以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1】 1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暂免企业所得税:①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②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生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侧管理办法》的规定。③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一、正面回答

扩展资料:

农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

二法律依据:、分析详情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材的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免征营业税都有哪些

1、农村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5、对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7、营业税优惠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养殖业需要向缴纳什么税?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养殖场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环保税;如果有进出口货物,也需交关税;如果养殖场是占用耕地的,也需交耕地占用税,一次性缴纳。

6、林产品的采集;

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养殖场的企业所得税是减半征收: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材的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养殖场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环保税;如果有进出口货物,也需交关税;如果养殖场是占用耕地的,也需交耕地占用税,一次性缴纳。

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养殖场的企业所得税是减半征收: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材的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人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